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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docx

1、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

2、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 引导

3、基金的宗旨是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及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贵州集聚。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或国有企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或国有资本考核评价体系。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省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省“双创”类专项资金规模追加。第七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一)

4、财政性专项资金;(二)省产业发展资金或基金;(三)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四)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六)其他资金来源。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扶贫创业项目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五)鼓励和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六)

5、通过单独或合伙设立多元投资策略的直投基金的方式,对三次产业中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和项目,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创业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企业和项目。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第九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派一位负责人组成,对省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投资决定。第十条

6、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组中抽取专家。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十一条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授权或财政部门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

7、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推动及参股我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第十二条 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同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投资可行性建议书;监督被投资企业的业绩;提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形成权益的处置方案;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及退出方案;参与引导基金投资期满的清算;草拟引导基金投资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等。第十三条

8、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按合同规定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合伙或单独出资的方式发起设立子基金,同时通过跟进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投

9、资的母基金、直投基金或采用母基金和直投基金的多元投资策略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参股或合伙方式设立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在子基金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具体让利方案根据子基金对贵州产业发展贡献、基金收益率等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制定;(二)引

10、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已经选定且创业投资企业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比例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我省发布的为推动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等政策。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等方面的资金总额

11、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报机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五)基金公示。引导基

12、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引导基金出资人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机构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机构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三)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机构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五)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引导基金出资人网站上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经与子基金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

13、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根据投资协议,采取上市、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具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对外投资可采用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的,按约定直接退出。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引导基金实际对外投放资金累计规模(扣除退出部分)提取管理费,具体按有关规定在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投资所形

14、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从引导基金列支。第五章 扶持对象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参股或合伙设立的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信用良好;(三)参股或合伙设立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未上市创业企业;

15、(五)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子基金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未上市创业企业;(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三)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

16、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五)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

17、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第二十八条 以参股或合伙方式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审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创投中心负责执行对引导基金受托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运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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