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xxx:xx.xxxA 90 备案号:xxxxx-XXXX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329.7-200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送审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7
2、部分,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除4.1表1中序号2、3、6、10、13、14、19、23、25、28、31、45、53、59、61、62、63、64、65、67、68、69和5.1.1、5.1.2、5.2.4c)、5.8、5.9、5.10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
3、限公司、上海道肯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技贸联合有限公司、上海港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康视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杨杰、封松林、周左鹰、刘晓新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彭兴宝、宋有成、陶焱升、任海、邢涛、王虹、景小峰、何伟、曹俊文、邹菊文、林璧顺、席雪燕、宋睿、楚剑萍、虞利强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6年 月首次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送审稿)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列车、隧道、高架、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等重要部位安全
4、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系统要求、检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
5、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照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6、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
7、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城市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3.2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4 总则4.1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应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
8、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3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4.4 城市轨道交通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应符合GA 27的规定。4.5 城市轨道交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 31/329.2的规定。4.6 城市轨道交通的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 31/329.3的规定。4.7 城市轨道交通的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 31/329.4的规定。4.8 城市轨道交通的主
9、变电站(所)、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及混合变电所等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4.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应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表1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车站地下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含电梯口或自动扶梯口)强制2地下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公共区域强制3地下车站与站外相通的地下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推荐4地下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及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强制5检票出入口强制6电梯轿厢内推荐7售票亭和自
10、动售票机处强制8车站控制室、设备机房出入口强制9编码(收款)室出入口强制10地下车站内隧道出入口推荐11列车各节车厢内推荐12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信号楼出入口强制13办公楼(院)出入口推荐14办公楼(院)内主要通道、制高点、周界围墙推荐15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强制16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出入口强制17调度室内强制18特种车辆停车库出入口强制19列车检查库、检修静调库、洗车库、镟轮库推荐20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强制21地面列车隧道出入口强制22人脸识别装置安防分控室强制23无线图像传输装置车站与列车之间强制24控制与显示装置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中心
11、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25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6记录装置车站设备机房强制27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分控室强制28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计算机信息中心、编码(收款)室强制30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强制31安防分控室推荐32基地信号楼、档案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33基地办公楼(院)、周界围墙强制34沿线高架支柱、地面沿线强制35紧急报警装置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售票亭强制36安防分控室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安全检查点强制37各节列车车厢内强制38车场及综合维修基地警卫室强制39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列车驾
12、驶室强制40图形显示装置设置周界报警的安防分控室强制41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刷卡识别或对讲装置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42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3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话务台、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4来电通话记录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5电子巡查系统基地信号楼、加油站、机动车库、档案库、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检修库、静调库、抢险救援物资及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6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47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48气象传感器地
13、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49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0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1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2毒气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3各节列车车厢推荐54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55气象传感器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6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7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8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自动扶梯、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
14、车车厢内推荐60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61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2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3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4枪支弹药探测装置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车站检票入口推荐65炸药探测系统台式探测仪站厅层、站台层、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推荐66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67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8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9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70实体防护防盗防火安全门车站控制室、调度大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强制71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
15、72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强制73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出入口推荐74栅栏、实体围墙基地周界围墙强制75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强制76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重要物资仓库、设备机房窗户强制5 系统要求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5.1.2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 m。5.1.3 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 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5
16、.1.4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1.5 车站内及车站外15m范围内安装的摄像机在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且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相邻摄像机间监视图像应能连续拼接。5.1.6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5.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3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5.1.9 系统应能
17、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1.10 系统应具有日期、时间、摄像机位置等信息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1.11 系统的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b) 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d) 性别、种族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e) 年龄、表情、配戴眼镜(除墨镜)和毛发等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f)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取自于检票出入口3个(含)以上的静态或移动的的人脸图像进行
18、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5.1.12 运行中的列车与车站之间的无线图像传输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通过在车厢中安装的摄像机,车站的监视屏应能看清进出列车及整节车厢内人员活动的情况;b) 应能将相关站台的视频图像,实时发送给即将进站的列车,并显示在列车内的监视器上。在列车机车进站前150m和列车车尾出站后20m内应能看到清楚的图像,图像延时应不大于300ms。5.1.13 系统终端应采用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图像记录要求为:a) 列车上应进行运行全程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12 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
19、于7天;b) 其他部位应进行24h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 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5.1.1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5.2 入侵报警系统5.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5.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距离应不大于100m。5.2.3 周界、无人职守的场所,系统应24h设防。5.2.4 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使用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其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b)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
20、,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d)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5.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5.2.6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7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5.2.8 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
21、于2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5.2.9 以电话网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5.2.10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5.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12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 10408.8、GB 15209的要求和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5.2.13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5.2.14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
22、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规定。5.3 出入口控制系统5.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5.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3.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5.3.3 对讲控制装置应符合GA/T 72和GA/T 269的规定。5.4 电话通讯系统5.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5.4.2 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5 电子巡查系统5.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5.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线式电子巡查
23、系统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5.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5.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采用本地管理模式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采用公共电话网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5.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6 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5.6.1 各地下车站应设置独立的探测系统,并进行24h连续探测。5.6.2 固定式放射性辐射探测器应安装在通风区域,宜壁挂安装,放射性辐射探测系统与控制中心之间的连接
24、线应隐蔽敷设。5.6.3 系统应能对放射源辐射进行探测,探测灵敏度应符合GB18871要求的安全规定。5.6.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30s。5.6.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5.6.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6.7 系统应具备放射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6.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7 毒气探测系统5.7 .1 各地下车站应设置独立的探测系统,并进行24h连续探测。5.7.2 台式
25、探测器应安装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8m的通风区域。机体安装应嵌入固定或以柜机的形式安放,线缆应隐蔽敷设。5.7.3 系统检测灵敏度应符合以下要求:a) 神经性毒气应小于0.01mg/m;b) 糜烂性毒气应小于0.5mg/m;c) 血溶性/窒息性毒气应小于10mg/m。5.7.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10s,并应能自动分析毒气散布范围、相对浓度、种类及扩散规律等。5.7.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5.7.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7.7 系统应具备毒气危害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
26、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7.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5.8.1 各地下车站应配置便携式探测仪。5.8.2 各地下车站宜设置独立的台式探测系统,并进行24h连续探测。5.8.3 应能探测GB12268中危险货物品名表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8.4 探测灵敏度应不大于1g/m,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30s。5.8.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5.8.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
27、,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8.7 系统探测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8.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9 枪支弹药探测装置5.9.1 各车站宜设置探测装置,并在车站运营时间内连续探测。5.9.2 移动式探测装置应安装于稳定的支架上,安装高度离地面应为1m1.2m;探测距离不应大于装置规定探测距离的70。5.9.3 装置必须符合健康安全规定,并应保证高速胶卷的安全。5.9.4 传送带速度应不大于0.2m/s,传送带最高负荷应至少40kg,穿透率(钢板
28、)不小于6mm。5.9.5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装置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10s。5.9.6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5.9.7 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9.8 检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10 炸药探测系统5.10.1 各地下车站应配置便携式探测仪。5.10.2 各地下车站宜配置独立的台式探测系统,并应在车站应运时间内进行探测。5.10.3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的探测灵敏度应不大于0.1mg/m的TNT。5.10.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装置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10s。5.10.5 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5.10.6 探测系
29、统应具备实时采样与分析的功能,并具备自动数据记录功能和网络兼容性。5.10.7 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10.8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11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5.11.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毒气探测系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枪支弹药探测系统、炸药探测系统的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各安防分控室,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并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1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各安防分控室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5.11.3 各安防分控室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和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5.11.4 多线换乘车站安防分控室应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源同步共享。5.11.5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11.6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安防分控室可设置在符合GB 50348-2004中3.13规定的其它场所。5.12 实体防护5.12.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5.12.2 事故风井口、通风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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