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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docx

1、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活动日益频繁,对外负债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关系正朝着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着,从而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认定及妥善处理又是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出发,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为契机,以保护夫妻双方财产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促进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为宗旨。全文共分成六个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2、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详细剖析,具体论述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具体类型及例外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并对夫妻共有债务制度完善与健全提出几点构想与建议。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特征/类型/认定/处理/完善构想目 录前言1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1(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1(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2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3(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3(二)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4(四) 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三、 夫妻共同债务

3、的例外情形5(一) 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5(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负债人个人债务的5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6(一)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对共同举债的合意6(二)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7(三)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7五、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7(一) 在夫妻离婚时进行的债务划分7(二) 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8六、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的构想8(一) 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9(二) 对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9(三) 完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10结束语12主要参考

4、文献13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41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基于贯彻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且双方都有平等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及负有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依据婚姻法第二章中有关结婚的条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然,在我国社会实践生活当中,也大量存在着

5、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种现象就是我们俗称的“事实婚姻”。而不管是依法登记的法律婚姻,还是未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在男女双方生活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因是夫妻对外所负的债务,故处理的妥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着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并未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生活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6、,学者们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还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经营的需要,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清偿债务的法律关系。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时间方面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必须是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领取婚姻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者一方死亡时止。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婚姻

7、关系终止之后因原有共同财产的处理,如分割原共同财产所支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费用以及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由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又不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应当包括男女为了结婚做准备而购买房子以及他们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购买的必备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因对原有财产的分割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对他人所造成侵害所产生的费用等等方面。2、原因方面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在原因方面一般包括夫妻双方为维持共同生

8、活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3、债务性质方面的特征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双方行为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在连带之债中,由于债务人所承担的连带债务

9、具有担保作用,因此债务人在事实上所承担的是一种加重责任,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极为有利。夫妻对共同债务,均应不分份额的平等承担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不得以债务对半分担等理由进行抗辩,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显而易见,我国有关法律及有关专家学者们均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界定为连带偿还责任。 4、债务效力方面的特征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理,基于民法当中有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夫

10、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当中的个人来承担。婚姻法尽管具有强烈的身份性,但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仍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其应当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因而上述约定是基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就法律上而言,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是相对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此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

11、见,夫妻个人财产可因双方的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结论,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若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则可以判断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也便是男女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合在一起。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理所当然的会发生各种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及开销。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包括

12、为夫妻双方在衣、食、住、行、医、教育及正常的社会交往等方面所支出的费用而对外所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简单而言,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从事工商业或者农村承包经营、生产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情形。1、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以及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往往会将剩余的家庭财产投向金融业、农业等各种行业当中。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也必然的会产生大量的相关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纠纷。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上述夫

13、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正因为夫妻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所以虽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但经营收入或者利益归家庭共享或者实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四)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14、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上述因夫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15、、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未成年孩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由

16、此可见,在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中,违法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而赌债正是属于违法债权债务范畴。与此同时,夫妻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实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属于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故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负债人个人债务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例外情形:

17、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

18、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上述债务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个人负责偿还。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既可以避免因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而影响和破坏婚后家庭的正常生活,保护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全不因婚姻关系而受到侵害;同时,又可以防止债务人借助婚姻关系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受到侵害。(一)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在法律意义上应被视为是一个共同体,对于共同生活的一切事务都拥有处理权,一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对于共同负债亦是如此。如夫妻有对外共同举债的合意

19、,如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则不论事后是否分享到了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只要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那么该笔债务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才能被称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重大区别就在于该债务是否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有学者也说,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三)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20、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理,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约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换言之,虽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一方实际并没有分享到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只要夫妻双方之间就该笔债务有约定的,即约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该笔债务就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在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靠审判机关的判

21、决,来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进行的划分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双方的离婚方式共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如果夫妻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第3项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见,采取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书中协商好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也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采取诉讼离婚的

22、方式,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时,由受诉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请求作出判决。(二)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者要求法院依法对共同债务作出判决,但不管是法院的判决亦或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

23、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便是在男女双方离婚之后,债权人仍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主张其债权权利。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的构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如婚姻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立法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及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复杂性则具体体现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因我国有关法律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过于模糊,以及审判人员认识水平的不同等方方面面原因,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变得日益苦难。有时,即使审判机

24、关依法做出了公正审判也很难达到夫妻双方当事人所期望的效果与公正,更难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此有学者也提出,总体来说,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尽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供遵循,但是我国没有从根本上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妥善处理,已不仅仅是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当事人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如何认定及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是个值得探讨与重视的问题。(一)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感情因素,夫妻双方在结婚初期并不会过多的考虑及约定好今后关于债务分

25、担的问题,所以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又必然会牵涉到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处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未必能面面俱到的了解到全部事实真相,继而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在某些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达到转移财产和分到更多共同财产的目的,会出现故意提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的虚假证据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指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分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其原因和去向,既要注意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和法定扶养义务的实现及其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确立共同债务责任,又要把握是非过错,赋予夫妻双方不同的清偿责任。为了更有效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二)建立夫妻分居制度,对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分居,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分开居住,不再共同生活。而夫妻双方长期不愿意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然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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