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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里的坠楼案.docx

1、专案组里的坠楼案专案组里的坠楼案 专案组里的坠楼案 五岳盟主/编辑 来源: 中国青年报 3年前,淮南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侦查时,一名公民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突然坠楼身亡。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当时在场的3名公安人员提起公诉。家属列举了重重疑点,认为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又抛尸楼下。 谢佩银从田源宾馆三楼坠楼而亡。 本报记者涂超华摄 谢佩银坠地时,头部离坠楼房间下方的墙根只有几十厘米。 楼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开审判为什么不敢让老百姓们进去听。”“旁听席上数次出现不合时宜的掌声和叫好声,本是庄严的法

2、庭一度失控。”2008年10月17日。清晨的淮南,空气中已带着几分寒意,尽管还没到正常上班时间,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楼前却已聚集了许多人,有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好奇驻足的过往群众,还有大批的公安和武警。3年前,淮南市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侦查时,一名公民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突然坠楼身亡。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当时在场的3名公安人员提起公诉。而家属列举了重重疑点,认为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后又抛尸楼下。2006年8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曾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时隔两年后,这起被移交到淮南市中院的案件再次开庭。

3、楼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开审判为什么不敢让老百姓们进去听。”喊话者是谢佩银的家属,因为法院只发放给他们家5张旁听证,她没能入内。法院大楼的每一个入口处都由警察和武警把守,持证进入者要在核对身份证和进行安检后才能进入。一切都透出异样的气氛。谢佩银之死时间得追溯到3年前。2005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发生了一起伤害案,该厂总工程师蒋某在上班时被3名凶手砍伤在自家楼梯口旁,蒋某右腿的脚筋被砍断。凶手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伤害案引起了当地部门的高度重视,淮南市警方组成“3·15”故意伤害案专案组,时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

4、长岳斌为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电厂路派出所原所长吴家林,刑警一大队原指导员万张也同为专案组成员。电厂方面为配合专案组破案,提供该厂“田源宾馆”的3楼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并将312、313两间客房用于专案组成员休息。2005年3月26日,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谢佩银是当地承揽小型建筑工程的个体户,曾在电厂承包过一些小业务,经常出入田家庵发电厂,熟悉电厂的职工。蒋某被砍伤的前一天,谢佩银开车从田家庵发电厂经过,碰到了步行的蒋某,谢佩银与蒋某打了一声招呼,问蒋某是否要送他一程,蒋某说:“不用。”在蒋某被砍伤后,谢佩银被列为排查对象之一。3月26日,专案

5、组成员通知谢佩银到专案组谈话。当天下午,谢佩银到专案组驻地反映情况。返回家的谢佩银认为还有一些情况没有向专案组说清楚,决定第二天上午9时再去专案组。3月27日上午,谢佩银来到专案组所在地,接受询问。当时,岳斌、吴家林和万张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天下午,谢佩银却突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案发后,当时在场的警察称,是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的。”随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而谢佩银的家属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们寻找到许

6、多证据,证明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坠楼案。特别是在他们看到有关部门做出的司法鉴定之后。案件发生后不久,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委托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作出两次鉴定。鉴定结果让谢佩银的家人更加觉得疑点重重。 离奇的坠楼谢佩银出事时所在的宾馆位于电厂家属区。谢佩银的哥哥谢培军就是这个电厂的职工。对于谢培军来说,每次上下班都会经过这个宾馆,而每次带给他的都是内心的刺痛。包括他在内的所有亲属都不相信,谢佩银会自己跳楼。谢佩银生前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他的妻子是一名小学教师,女儿是南京某大学的学生。就在谢遇害的前两天,他刚为放假回来的女儿过了18岁生日。谢佩银的妻子王明群记得,2005年3月

7、27日早晨,谢佩银出门前往专案组接受询问,一天未归。当晚9时左右,当她打电话给丈夫时,话筒里却传来对方已关机的提示。第二天上午,当她和女儿得到谢佩银出事的消息时,两人顿时晕倒在自家的客厅里。“他根本就不是‘3·15’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卷中也都承认了,当时专案组找谢佩银谈话,仅仅是将其作为一般证人了解情况的。”谢培军说,“这样的情况下,谁会相信好端端的一个人会去自杀?”案件发生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先后请过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出示的鉴定书显示:谢佩银高坠死亡前有手背被电流击伤,送检皮肤具有电流损伤特

8、征。同时,在检察机关最初的起诉材料中也认定,谢佩银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被电流击伤”,死者颏部小片擦伤,颈前正中至胸骨见一条带状表皮脱落……结合现场情况,坠落起始点和坠落空间尚无解释该损伤形成的物体存在。这些远非坠楼所能造成。检方指控,谢佩银坠楼后,在场的吴家林和万张首先做的不是对谢进行抢救,而是相互串供,伪造当天下午的谈话材料。2006年8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家庵检察院起诉原公安干警吴家林、万张、岳斌玩忽职守导致谢佩银坠楼死亡一案。谢培军对记者说,旁听席上除了他和另外4名家属外,大部分是被告人的家属和以前的同事。“

9、旁听席上数次出现不合时宜的掌声和叫好声,本是庄严的法庭一度失控。”现场旁听的方圆法制杂志记者在其报道中描述:“‘你们谁没有家人,谁没有兄弟姐妹。一个活生生的人就死了,你们还有脸起哄?’混乱的局面随着一位中年妇女近似哭泣且让人震惊的质问逐渐安静下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这次审理没有作出判决。死亡时间成谜团谢培军对记者说,2005年3月28日,他和其他几名亲属到电厂路派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一名副局长告诉他们:从3月27日中午11时开始,专案组成员开始对谢佩银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接着讯问,中间没有休息;15时左右,谢佩银突然情绪

10、激动,先拉开窗帘后拉开窗子,然后搬来椅子,从三楼窗口跳下去了,当时两个人都没有拉住他,其中一人手臂还被窗户刮破。当时,谢佩银的妹妹质疑:“厂里人都说是6时,怎么变成3时了?”这名副局长回答:“你不要听他们道听途说,那是谣传,你应该相信我们公安机关。”谢培军说,第二天,家属再去公安局,这名副局长给出了第二种说法:3月27日当天,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多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多醒来,专案组接着讯问,下午6点多的时候情绪突然激动,站在床上从窗户跳下去了。到后来谢佩银的家属再次去公安局的时候,这名副局长又给出了第三种说法:3月

11、27日谢佩银在专案组办公地点接受讯问,12时吃完盒饭后就睡了一会,睡到下午3时起来开始继续讯问,下午6时左右突然情绪激动,搬来椅子,拉开窗帘,打开窗户,就跳下去了,随即办案人员上前阻止,只是抓住了腿部,当时人的重心已经向下了,就没有抓住,而且一人手臂被刮伤了。“按照公安局的说法,5名专案组成员一直在事发地点312房间讯问我丈夫,中间也没有任何外出,直到我丈夫坠楼出事。而事实恰恰相反。”王明群告诉记者,“3月27日下午3时25分左右,专案组成员吴家林、胡传雷、蒋志凯3人来到我二姐开的饭店。当时饭店已经关门,在场的房东老太太不让他们进入,其中一人用小灵通拨通了我

12、二姐饭店的电话,说是要找我有点事情。我二姐当时并不在,是我大姐接的电话,告诉他们我不在饭店。后来他们又强行进入饭店,我大姐问他们具体什么事情,他们也不说,到处寻找我,在确定我不在饭店后就匆匆离开了。”王明群称,对于这一点,专案组极力否认,“但我们有电话记录和人证,我只能认为他们在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是,这些人来二姐饭店找我之前,我的丈夫已经出事了。”在法庭询问过程中,死者家属向法医提出谢佩银死亡时间的疑问,但是安徽省检察院的陈洪法医说:“我只对检察院委托的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死亡时间我不管。我拒绝对此答复。” 变更了的起诉书200

13、8年10月17日。时隔两年后,此案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报请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上一次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样,诉讼请求同为追求被告玩忽职守的责任。但此次起诉书的内容与上次相比却大有不同。两年前的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是:2005年3月26日下午,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3月27日上午,谢佩银又主动来到专案组说明情况。11时许,岳斌安排吴家林、万张随其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晚6时20分,谢佩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经过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谢佩银系高坠损伤死亡,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同时,该起诉书还认

14、定,谢坠楼后,吴家林和万张对谢坠楼时两人在312房间中所处的位置相互串供,万张还在有关领导和单位未到达现场之前,伪造了一份当天下午询问谢佩银的谈话材料。而在10月17日庭审时,淮南市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决定对本案变更起诉”,并将原起诉书作废。变更后的起诉书,将原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更改为:“13时30分谢佩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岳斌等人认为谢佩银所说情况与专案组已掌握的仍然不符,决定将他留下继续谈话。下午岳斌两次派人到谢佩银家核查有关情况,被告人吴家林在与谢谈话过程中多次到会议室向岳斌汇报情况,称谢佩银情绪比较急躁。但岳斌等人对此毫无防备,只有万张一人与

15、谢佩银在312房间窗前谈话。18时23分,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变更后的起诉书没有了谢佩银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案发后伪造证据、互相串供的内容。这份起诉书,在法庭上遭到了谢佩银家属的强烈质疑。“本案从表象看,谢佩银的身体是从3楼上坠落着地的,但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公诉机关在本案中虽然先后使用了不同版本的起诉书,却均未对导致谢佩银死亡的真实原因予以揭示。”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各被告人说他是‘跳楼自杀’,变更后的起诉书对此也这么认定。我们认为,这种

16、认定是错误的。任何人要自杀,一定要有导致其自杀的原因。在这起案件中,谢佩银是自己主动走进公安机关专案组的,原本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到了当晚18时28分即坠楼身亡,是什么原因令其产生这种结果?”谢佩银的亲属代理人表示,对自杀原因,起诉书根本就不予涉及。如果没有揭示出导致谢佩银身亡的真实原因,案件事实不可能真正查清。第四份鉴定意见书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的几个月,淮南市检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四次鉴定。检察机关更改起诉内容的部分依据,是源于第四次鉴定。这次鉴定意见书的四个结论是:被鉴定人谢佩银系生前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肝脏破裂生前高坠可以

17、形成;谢佩银生前未遭受电流损伤;其坠落体位符合生前高坠所致。谢佩银亲属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这份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所谓重新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具任何采信价值。首先,是该司法鉴定书程序上严重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距谢佩银死亡3年之后的第四次重新鉴定意见书上,署名的7名鉴定人中,只有两人是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注册登记并公示的法医类执业司法鉴定人,其他5人都不是该中心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报告文书的署名是“上海市司

18、法鉴定中心”,但是鉴定人签名上面的署名鉴定机构却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后矛盾。2007年10月1日即已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初的司法鉴定是由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条件,根本无法高于第一次的鉴定机构。更让家属觉得

19、难以理解的是,在这次庭审中,检方竟然提供了案发后一份由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个简单的司法常识是,凡牵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依照法律程序,侦办此案单位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其他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无权插手,特别是该案中的各被告人更是不能涉及,而应该自觉地回避,接受审查。”谢佩银家属说。然而这份现场勘验笔录就是由该案的被告人直接实施并完成,指挥人是岳斌,勘验人是万张。这份笔录,不仅没有按规范记载测量现场内物体摆放或散落位置的距离,特别是对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及位置的记载上更是模糊不清,甚至还将谢佩银坠楼落地的体态错误地描述为“呈仰卧

20、位”。让家属觉得荒唐的是,就是这样的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竟然还是第四次司法鉴定时的工作依据之一。 延伸阅读:常识性问题也有漏洞 2005年6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法医师王雪梅的办公室里来了一对父子。年长者告诉王雪梅,他叫谢培军,是从安徽淮南赶来的。因为两天前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里得知王雪梅的事迹,希望能得到她的帮助。王雪梅,现任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看完他们提供的司法鉴定后,我脸都红了,

21、觉得作为一名检察官心中有愧。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鉴定,根本没有基于事实,更经不起科学的推敲。”王雪梅向记者回忆。王雪梅并没有与求助对象做过多的交谈,而是留下了这份鉴定书。“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因为这是一个来自于申诉人的申诉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唯有受命参与鉴定活动或受命处理申诉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答疑,才是纪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但是,由于案件涉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医鉴定问题,由于这个案件的法医鉴定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由于我是一个职业法医,由于我对职业的热爱和忠诚,对事实的尊重,我不得不关注,发现与鉴定结论不相符合的重大疑点,我有

22、责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有责任与同行们共同探讨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于是,她选择了一个特别的方式,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公开提出质疑。就这个案子,她认为,谢佩银坠楼后没有生活反应是不正常的。人体在生活状态下,一旦遭遇到外界的暴力,必然会做出一系列的病理生理反应,这些反应,就是生活反应。“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出血和凝血块的形成,是生前损伤的重要反应。如果生前损伤是开放性的,命案所发生的现场,会有大量或较大量的血泊和喷溅状的血迹,并有凝血块的存在;如果生前损伤是闭合性的,将尸体剖开,就可以看到尸体内的生前出血以及在生活状态下形成的血凝块了。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在生活

23、状态下,由于纤维素的析出,使得从血管内流出的血液与周围组织紧密结合,因此生前出血,在死后的尸体上,不易被水冲掉。即使是在人体在死亡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死后伤也会出血!”王雪梅说。然而死者肝脏膈面有一长75厘米的裂口,右叶肝缘有一长4厘米的裂口。尸体解剖记录记载:腹腔内未见积血和积液。不仅肝脏的破裂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颅脑的损伤和胸廓的损伤也没有发现生活反应的证据。这个现象说明什么?王雪梅说,相信每一个职业法医都不难找到正确答案。王雪梅认为,谢佩银坠楼时的体位、在进食几个小时之后,死者胃里还有没有被消化胃内容等证据,足以说明谢佩银坠楼前已经身亡。这些观点与谢佩银亲属多方了解的相

24、同。从开博客那天起,王雪梅的博客上就一直不“和谐”。总是有匿名的跟贴站出来反对她,更多的是进行人身攻击。现实生活中,她听到有人背后谣传她收了谢佩银家属几十万元。除此之外,她还时常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匿名电话。她在博客上表示,希望有不同意见的人可以公开身份,她愿意坦诚地和对方一起来探讨事实、探究科学。但反对的帖子依然铺天盖地,也没有一个人敢公开身份表达意见。2006年10月,王雪梅在方圆法治杂志发表质疑谢佩银死因鉴定一文,详细阐述了她对“谢佩银死于高坠伤”司法鉴定结论的质疑。她提出几个观点供参考:一、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形成的可

25、能性不能排除。二、原鉴定人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对死者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医学检验,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因此有理由排除死者系疾病而死。三、如果死者的颅脑损伤、胸廓损伤、肝裂伤系死后高坠伤,那么,死者生前右手电击伤就是唯一可以解释死亡原因的暴力因素,因此,死者死于电流击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王雪梅自认为性格急躁,太直、很容易得罪人,也得罪了不少人,在很多人眼里是个有争议的人物。去年年底,相关方面表示找到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跳楼自杀,但这些在王雪梅看来,却更加印证了谢佩银根本不是跳楼自杀。为此她又在博客上用万言书质疑。而对于第四次重新鉴定的结论,王雪梅认为,“除了法医学专业问题出现极大的漏洞外,常识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太多太多的漏洞。”2008年8月28日,在得知案件即将开庭,王雪梅在她的博客上发表了再次公开审理前致法官的一封公开信。“上述分析仅仅只是个人意见。因此,敬请各位法官在对我的个人意见进行分析时千万不要被媒体过分夸张的宣传所误导。对法官来说,我的身份以及外界对我的评价统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分析是否基于事实、基于科学。”“尊重事实,对历史负责。”这是在记者采访中,王雪梅说的最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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