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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制度汇编.docx

1、药剂科制度汇编目 录一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3二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5三 医院药事管理办法6四 处方管理办法8五 处方点评制度.11六 医院药品招标方案.13七 中标药品遴选办法15八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16九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分级管理实施方案17十 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20十一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21十二 药物警戒工作制度22十三 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用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23十四 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制度24十五 突发性紧急事件管理制度26十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供应及药事管理应急预案27十七 关于对药品未注册用法的规定.

2、28十八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9十九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2二十 易致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3二十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34二十二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35二十三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36二十四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制度37二十五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38二十六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39二十七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40二十八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41二十九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42三十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44三十一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45三十二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46三十三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47三十四 药品摆放管理制度48三十五 拆零药品管理制度49三十六 购进药品原始凭证管理制度50三十七

3、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51三十八 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制度52三十九 药剂科工作制度54四十 药剂科职责.55四十一 药剂科主任职责.57四十二(中、西)主任药师职责.58四十三(中、西)主管药师职责.59四十四(中、西)药师职责.60四十五 药剂士职责.61四十六 门(急)诊药房调剂人员岗位职责.62四十七 住院药房调剂人员岗位职责.63四十八 中草药房调剂人员岗位职责.64四十九 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65五十 中草药调剂室工作制度.66五十一 药剂科处方调配操作规程.67五十二 药库管理制度.69五十三 药品验收保管岗位职责.70五十四 药品会计岗位职责.71五十五 药品采购岗位职责.72五十六

4、 临床药学室工作制度73五十七 临床药师工作制度.74五十八 临床药师岗位职责.75五十九 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职责.76六十 药剂科安全管理制度.77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1 总则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2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1) 组织机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等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

5、主任委员5人,成员若干人,下设合理用药专家组,处方点评小组,由临床、药学等专业专家组成。(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会议。(3) 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12次。(4)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合理用药与处方点评专家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提名做出调整。3 职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

6、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4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 委员的权利 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发表意

7、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2) 委员的义务 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予以报密。 若委员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委员有义务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参考。 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

8、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各项决议。5 附则(1)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院药事管理 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物进行的管理活动。 新药 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不良事件等原因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伤害反应。(2) 本章程由医院药事与药物治疗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3)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

9、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处理设计药品质量的严重事件。 3 制定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对全院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 审核全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5 建立新药引进审评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审核医疗科室购入新药的申请及用药计划。6 编制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7 定期分析医院用药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8 定期组织全院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10、品、贵重药品、需要冷藏药品及近效期药品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 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落实临床药师制。 10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提高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水平。医院药事管理办法1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2 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3 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使用药品。4 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5 药学部门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

11、、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6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7 药学部门负责人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8 医院须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10 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1 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

12、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12 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13 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14 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保证药品供应,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15 医院药品要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药学部门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

13、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可委托省、市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16 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17 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抽检。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18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

14、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0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1 药品调剂工作时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22 各级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违反治疗原则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

15、应及时报告医院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23 医院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24 负责对本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5 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做为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处方管理办法 1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

16、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进行药品调剂。 4 处方标准遵守卫生部同意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 5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处方书写规范。 6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8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

17、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9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相关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0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

18、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1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12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3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

19、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

20、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8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9 应

21、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1次。 20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收存备查。 2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

22、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黏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核查,审核内容包括:(1)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实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的准确性。(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和配伍禁忌。(7)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24药师经处

23、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25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26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分权。27 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点评制度1 处方点评内容(1) 处方书写是否符合处方书写规范要求。(2) 处方用药适宜性:按照处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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