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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1、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 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房屋出租房屋座落于 xx 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 面积为 平方 米, 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 保管, 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 (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 合同第八条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1、租赁期为 _年

2、,出租方从 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 付承租方使用 ,至_年_月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 , 如出租方 仍继续出租房屋的 , 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 但承租 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提出 , 逾期不提出 , 出租方有 权转让他人。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 回房屋 ,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 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 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 ,

3、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 , 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 承租方负责赔偿。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1、 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 承租方须于合同签 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2、 如承租方续签合同 , 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 (月租金另定 ), 否则视 为违约 , 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3、 承租方交纳租金时 ,出租方应出具收条 , 出租房屋的 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 , 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 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

4、管理费以及在租赁 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 ,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 关部门支付 , 如逾期支付 , 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给出租方 造成损失的 , 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 后果严重的 , 出租方还有权 立即解除合同。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 , 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 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1、2、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 电表底度为 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 施、物品进行确认 , 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 ,即视为承租方已 经确认完好及验收 ,

5、 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 承租方保管使用 , 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 , 租赁期满保 持原状归还出租方 , 如有损坏 , 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 好, 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 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 5000 元,租赁期满 ,承租 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 , 押金退还 承租方。如有损害 ,应先从押金扣除 ,不足部分 ,由承租方付 足。第九条 合同终止如双方不再续签时 ,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 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 , 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 , 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 , 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 ,

6、 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 , 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 , 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 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 合同;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 , 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 2 项 a 至 e 各条款规定 的, 应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 , 还应 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 ;4、租赁期间 ,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 , 必须提 前 30 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 , 应付给出租 方违约金 5000 元。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

7、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 损失的 ,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 成 , 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 , 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经双方共同协商 ,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 承租方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年月日年月 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 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 屋出租 (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 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 的房屋租赁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 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 二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 ) 属于违法建筑的 ;(

9、 四 )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 五 )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六 ) 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七 )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八 ) 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 九 )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 )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 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 的工作。市辖县 ( 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

10、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 二 ) 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三 ) 租赁用途 ;( 四 ) 租赁期限 ;( 五 ) 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 六 ) 房屋修缮责任 ;( 七 ) 转租的约定 ;( 八 )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九 )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十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 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 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 先

11、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 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 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 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 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 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 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 不得出租。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 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 期限。第十五条 房

12、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 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 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 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 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 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条款的 ;( 二 )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

13、不能继续履行的 ;( 三 )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 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 租赁登记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 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 一 ) 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 二 )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

14、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 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 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 票等;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 ) 房屋租赁合同 ;( 四 ) 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 五 ) 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承 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

15、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受理登记 ;( 二 ) 现场勘察 ;( 三 )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四 ) 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 不符合本规定 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 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房屋租赁证作为 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 房屋租赁证 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 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

16、房产 管理局负责实施。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 二 )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 ) 依法缴纳税费 ;( 四 ) 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担 治安责任 ;( 五 ) 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六 ) 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 ) 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 证房屋安全 ;( 八 ) 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 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

17、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 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 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 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出租人支付 ; 出租人违反前款第 ( 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 二 ) 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 的结构和用途 ; 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 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三 ) 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 ) 遵

18、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 五 ) 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 任。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 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 )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 二 )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 备的;( 三 )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 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 四 ) 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 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 五 ) 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 六 ) 法律、

19、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 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 )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 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 二 ) 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 三 ) 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 居住安全的 ;( 四 ) 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 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 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转租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

20、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 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 日期。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 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 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1、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 处罚:( 一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 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涂改房 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 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

2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 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 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 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推荐:2018 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商用房屋租赁合同 商业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房屋租赁续签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word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纠纷XX广州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个人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范本 XX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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