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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docx

1、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等市直机关,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雇员。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

2、形式,解决新增工作任务问题,逐步完善“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严格控制雇员总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经市政府核定批准雇员指标招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第五条 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联度会议制度,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有事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章 雇员分类

3、与级别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分为专业技术雇员和行政辅助雇员。专业技术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包括教育、法律、金融、规划、建筑、经贸、外语、医疗卫生、信息和高新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行政辅助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辅助性工作而聘请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公益性岗位需增加工作人员,在单位从事后勤、会务、司机、水电、园艺、保安、保洁(含环卫)、厨房、生产、救生等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解决,不纳入雇员范围。第八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分为以下七级:一级雇员:具有正

4、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雇员;二级雇员: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雇员;三级雇员:具有博士学位雇员、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雇员;四级雇员:具有硕士学位雇员、技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雇员;五级雇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雇员、助理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雇员;六级雇员: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雇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雇员;七级雇员: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雇员、初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雇员(仅限辅警、保育员、护士等特殊岗位)。以上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必须与专业技术雇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 第三章 指标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雇员指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5、一)用人单位工作确有需要(如新增工作任务);(二)有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以上部门文件依据;(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四)用人单位现有及新增后雇员指标数原则上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10%(纪委监委、政法系统及教育系统,其雇员指标数根据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确定)。第十条 指标申请与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雇员情况、申请指标的类别、数额以及新申请雇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二)条件初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

6、审查和核实,并同步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三)指标审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四)指标下达。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指标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9个月内完成人员招聘,逾期未完成的指标作废。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任务调整,原雇员指标过剩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核减(销)申请。市雇员联席会议根据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核减(销)雇员指标数。 第四章 雇员招聘第十二条 雇员的招聘应依照批准的指标数和岗位类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7、雇员招聘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批准的岗位指标拟制招聘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后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二)组织考核。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和招聘方案,分期组织笔试和面试。政法系统招聘需增加体能测试环节,体测结果计入综合成绩。(三)体检和政审。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核。(四)选拔录用。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及体检、政审情况,择优选拔拟录用人员,并报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五)实名备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拟招聘的雇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按核准

8、的人数及标准向市财政局请拨相关经费。 经批准雇员指标数出现空缺需补招的按相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三)专业技术雇员须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特殊岗位可放宽至中级工职业资格证或大专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拟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首次聘用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四)行政辅助雇员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辅警等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五)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

9、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本条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雇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雇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三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一)雇员在同一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单位累计2次

1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工作累计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含2次),经查情况属实的;(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因机构改革,原工作岗位被撒销或需要裁减的;(五)有上级文件依据需裁减雇员的;(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第(一)、(二)、(三)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须实时将雇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雇员名单有变动的随变随报。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雇员日常管理制度,保障雇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第二十条 用人

11、单位应组织新招聘雇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雇员的日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主要采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脱产学习、分批集中轮训的方式组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雇员级别和工资档次调整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批准后,新的级别和工资档次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雇员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

12、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应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三条 雇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用人单位雇员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个别雇员表现非常优秀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优秀评定。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不得评为优秀,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雇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发放、薪酬档次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雇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 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第二十四条 雇员的休息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3、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雇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奖、福利等按另行制定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劳动报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雇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根据其岗位、学历、职称、技能等级情况区分为7个级别,每个级别按在岗工作年限设6个档次。第二十七条 新招聘雇员,执行该级别第1个档次;晋升级别的在其原工资档次上降低1个档次。从套入工资1档起年度考核累计2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2档;从套入工资2档起年度考核累计3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3档;从套入工资3档起年度考核累计4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4档;从套入工资4档起年度考核累计5年合格的,工资晋升

14、到5档;从套入工资5档起年度考核累计6年合格的,工资晋升到6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年以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工资适时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招聘的编外人员、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编外人员和业务外包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由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指标,必须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联席会议再次进行核准,指标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套转,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完成清退(具体按

15、附件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后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及考核仍参照惠州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惠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市直其他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市直各公立中、小学)及公立幼儿园确有使用雇员需求的,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做好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其中,乡镇(街道)除镇村干部“大储备”人选外,不再招聘编外人员;各县(区)制定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管理政策文件,不得与“大储备”有关政策相悖。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16、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附件:现有指标核定和人员套转的相关规定附件现有指标核定和人员套转的相关规定一、指标核定(一)核定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原由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指标(以下简称原指标),以及2019年市直编外人员清理时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单位自聘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指标核定申请:1.非从事后勤、会务、司机、水电、园艺、保安、保洁(含环卫)、厨房、生产、救生等岗位;2.工作确有需要。逾期未提交核定申请的,原指标取消。(二)核准批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单位的

17、核定申请收集汇总后提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印发各申请单位。审核通过的完成指标套转(原经批准保留的自聘人员完成指标补增),未通过的原指标于2021年4月30日予以取消。二、人员套转(一)原指标完成套转的,用人单位须与原在岗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学历、学位、职称和职业资格证等级以及在岗年限按本办法进行级别和档次的套改,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岗位的工作年限记入套改年限。(二)2019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时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单位自聘人员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联席会议核定后完成指标补增的,用人单位须尽快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人员级别和档次(档次视同新招聘人员

18、)。(三)原政策性安置的编外人员(主要指部分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根据其学历、学位、职称和职业资格证等级以及在岗年限进行套改。(四)雇员套转完成后至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劳动报酬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前的过渡期,雇员劳动报酬仍按本人套转前的标准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五)原在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套转的,其学历、学位、职称和职业资格证等级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限制。套转时全日制学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方可认定:1.必须参加省以上统一招生考试(或军队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招生办公室(或军队招生办公室)录取入学的;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并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的;3.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4.其学籍、学历、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能进行查询认证(军队院校的现役全日制学员除外)。三、人员清理原指标被取消的编外人员,不符合指标核定条件或指标核定未通过的单位自聘人员,用人单位务必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予以清退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转购买服务事项后仍保留在原岗位工作,且由第三方公司承接其工龄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理过渡期原在岗人员劳动报酬按原标准和渠道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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