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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1596.docx

1、经济法基础教案1596教 案( 20152016 学年度 第一学期) 专业名称 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名称 经济法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人力141 授课章节名 称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授课课时 2课时授课形式新授理论课使用教具板书、PPT教学目的知识目标:1. 让学生理解经济法律的概念与特征2. 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3. 掌握法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能力目标: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教学重点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要素2. 法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教学难点经济法律

2、关系要素、表见代理课外作业预习第二章内容教学后记课堂教学安排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案例导入:水果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1经济法的课程属性 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内容涉及企业、公司、金融、会计、税收等各个经济领域,并成为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处事的法律依据及标准。2.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或知识基础能力目标:培养自己专业知识的阅读能力与分析能力情感目标:敢于理性的表达自己观点新授:第一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经济法律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概念(二) 经济法律的调整对象1. 宏观调控关系2. 企业组织关系3. 市场管理关系4. 社会保障关系二、 经济

3、法的特征(一) 国家干预性(二) 经济性(三) 综合性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1)所有权(2)法人财产权(3)经营管理权(4)经济职权(5)债权(6)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1)物:最广泛的客体(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1.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的概念 2.法律事实 1)行为:有意识的活动 (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 2)事件:客观事实详细内

4、容: 列举不同的社会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母子关系这些关系中哪些是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

5、证实现的统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承担经济义务。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6、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人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情况下,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而具有经济法主体地位。(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

7、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地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2)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的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经营管理

8、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4)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5)债权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6)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3.经

9、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客体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产品、货币、有价证券等。(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10、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创造取得的成果。如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1.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指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特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原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二、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需要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1、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事件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11、观事实。(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小结:回顾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强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强调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与经济法律事实的关系。授课章节名 称第二章个人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投资企业法 授课课时2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教学目的知识目标:1让学生了解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2让学生理解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教学重点1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教学难点个人投资企业

12、的投资人的条件教学手段与方法1.讲授2.案例分析3.提问4.讨论5.多媒体课外作业教学后记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第一节 个人投资企业一、个人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 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课堂教学安排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复习:1 2 第一节 个人投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

13、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4、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 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2) 工商登记3) 分支机构登记4) 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与责任1)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

15、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

16、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课堂案例分析课

17、堂小结授课章节名 称第二章个人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授课课时2课时授课形式新授理论课使用教具板书教学目的知识目标:1让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法的概念;2学生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让学生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观察、辨析能力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职业操守教学重点1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损益分配与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教学难点1.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2. 利润分配与债务清偿教学手段与方法1.讲授2.案例分析3.提问4.讨论5.多媒体讨论作业习题的安排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合伙企业

18、的财产和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的关系。教学后记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1)合伙:2)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4. 债务清偿:五、入伙与退伙1. 入伙2. 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2. 合伙企

19、业清算 课堂教学安排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复习1. 个人投资企业的特征2. 个人投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 合伙企业的相关概念:1)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由各合伙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

20、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如果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合伙企业便不能成立。3) 企业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义:A.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B. 每一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3.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有

2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2)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达成的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22、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三合伙企业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23、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

24、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3. 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分配1)合伙利润或亏损分配原则:A.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B.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C.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 债务清偿: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

25、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

26、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五入伙与退伙1. 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

27、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 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A. 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

28、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注: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连带责任。六、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2.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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