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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x

1、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

2、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3、)择优选择,专业管理。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 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

4、(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3个二级以上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5、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第九条 代建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派驻项目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代建管理人员总人数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管理人员的65%,高、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派驻项目现场的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至少具有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在代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公路建设行

6、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代建单位名录。拟在甘肃省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我省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第十三条 招标

7、评标需遵循以下原则:(一)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代建管理人员资历、业绩、投标报价和市场信用以及代建项目管理方案;(二)评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条件和复杂程度确定,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采用两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评审代建项目管理方案、代建业绩、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第二阶段对推荐的前三名开标评审报价,推举不高于限价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代建业绩、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投标报价、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设备、信誉等因素

8、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其中代建项目管理方案的评分权重不应低于50%。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第十五条 公路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定相应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办法,确保目标实现。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

9、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评价、水土保持等项目前期有关报告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依法选定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和评审指标,招标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四)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五)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但也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六)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10、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七)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审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八)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九)制定设计变更、索赔等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管理中各项审核、审批和报批的管理责任,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十)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十二)负责对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十三)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

11、助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用地、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负责联系工程建设沿线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五)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并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及时了解全线质量动态和

12、安全生产情况;(六)负责按项目进度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及时完成施工进度月报表、中期支付证书(月报)、工程价款结算单等统计报表的统计、签认和上报工作;(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宣传报道及对上、对外联系,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十)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一)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交养手续,配合项目法人

13、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代建管理如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行,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及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

14、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内容与目标、代建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方式、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惩办法、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或转包、分包。第二十一条 公路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介于代建费用合同额10%至30%之间。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

15、全责约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根据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依据项目法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代建服务费限价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项目法人管理费为基础进行测算。代建管理包括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服务的,代建管理服务费还应当包括工程监理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核算。第二十四条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期内,代建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在施工期内代建管理费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剩余费用5%在工程竣工验收完后予以支付。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及重大政策调整、征地

16、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代建项目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若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未完成预定目标的,代建单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记录和评价管理,促进我省代建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健康发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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