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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地拆迁整治办法精品策划方案.docx

1、加强征地拆迁整治办法精品策划方案 加强征地拆迁整治办法为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客专(段)、扩改、铁路(段)、杭黄客专(段)、铁路枢纽工程征迁工作实施意见(发改综基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等精神,按照依法、据实原则,结合实际和铁路建设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实施(一)根据省、市政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全面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指

2、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和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沿线乡镇(街道)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占、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三)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和报批、落实临时用地、组织复耕以及配合县人劳社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四)县财政、建设、规划、交通、人劳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公安、民政

3、、环保、供电、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迁相关工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按照业主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征迁、建设等相关工作。二、征迁内容(一)征地拆迁范围1、红线内征地拆迁。原则上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用地红线规定执行(包括设计变更)。2、红线外征地拆迁。边角地、夹心地、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的具体范围,由项目公司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核定,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征迁部门与项目公司协调处理)。(1)边角地和夹心地。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

4、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其它屏障性建(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2)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3)新建铁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3、新建铁路从企业厂区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厂区建筑总面积%或直接影响企业的主要生产功能,原则上应作整体拆迁处理。(二)征地拆迁数量1、用地数量。包括主线红线内用地量、拆迁安置用地量和“三改”项目用地量等,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具体数量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指挥部、项目公

5、司等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对包括边角地、夹心地、“三改”项目用地等进行共同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2、房屋拆迁数量。由县指挥部和项目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场实际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等进行联合调查丈量,确定数量,共同签认;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保护敏感建筑物,由县指挥部与项目公司等联合调查,确定数量。3、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必须拆除或迁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

6、、坟墓、庙宇等。建(构)筑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征迁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现场查核,确定数量,分类统计,共同签认。地面附着物由项目公司与县国土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数量、类别,共同签认。三、土地征占(一)铁路建设工程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二)铁路建设红线内占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全部采取国家征收(用),征收(用)补偿费用按政办发号文件执行。(三)对占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按出让合同结合市场价评估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形式确定。(四)对占用工业园区土地的,除按国有出让土地补偿外需对其开发成本予

7、以补偿。(五)“大三改”项目用地补偿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其用地数量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报批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小三改”项目用地实行只补不征,由项目公司按区片综合价补偿。(六)边角地按区片综合价补偿;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由项目公司按万元/亩予以补偿;环境保护敏感区和边角地、夹心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区片综合价补偿。(七)征占水域的,由项目公司向县水利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征占水域要补建,在无法补建时,由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省及县政府有关政策评估后给予补偿(包括费税),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或权益人签订。(八)征占林地的,由项目公司向县林业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征占林地补

8、偿标准按国家、省及县政府规定政策执行,协议由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或权益人签订。(九)临时设施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尽量少占耕地原则,由项目公司(或委托的指定施工单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并制订复垦方案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协议由权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县指挥部、项目公司、县国土部门鉴证;临时用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向县国土部门缴纳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按水田万元/亩、其它地类万元/亩缴纳),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程临时用地在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复垦,恢复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并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指挥部、农业部门负责验收。复垦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

9、复垦履约保证金退还缴纳单位。已用于工程临时用地的夹心地、边角地,并已缴纳了临时用地相关费用,临时用地租金与土地补偿费两者,按“就高原则”计取其一。(十)对于工程建设期间,遇到坍塌、滑坡占用征地红线外土地且无法恢复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只补不征原则和区片综合价标准,对土地权属单位予以补偿。(十一)各类苗木、附着物,由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其补偿费(除大型苗圃和零星珍贵树木)由县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依据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实行包干,并按照标准补偿到户。大型苗圃和零星珍贵树木的补偿费,由县国土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苗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十二)坟墓迁移补

10、偿费:单穴元/座,双穴/座,根据详查实际数量补偿。对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原则上要求安置在公墓内,并给予安置墓地的投资主体元/座补助。(十三)养殖鱼塘:主要指正规鱼塘且深度超过米,浅于米酌情扣减补偿费,养殖食用鱼的元/亩,含迁塘费、筑塘费;同时养殖珍珠的水塘,另外补偿不超过元/亩的珍珠迁移费。(十四)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凡因红线内土地、边角地、红线内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环境保护敏感区和边角地及夹心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等征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中政府出资部分及参保人员的档案保管费、管理服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十五)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缴纳的规费(税)由项目公

11、司负责缴纳。四、建(构)筑物拆迁(一)铁路建设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它构筑物实行一次性拆迁、补偿,按本办法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它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现行政策处理。建(构)筑物拆迁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组织,残值归其所有。(二)被拆迁居民房屋的补偿费以下列标准为基础,按照房屋建筑的不同结构和新旧程度、装修程度,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分类简要1框架结构房屋整体为全框架结构,内外墙粉刷,水电卫齐全,设施良好(外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2框混结构房屋建筑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和砖混结构,内外墙粉刷,水电卫齐全,设施良好(外

12、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3砖混一级房屋整体砖混结构,屋面现浇或预制板隔热,内外墙粉刷,水电卫齐全,设施较好(外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4砖混二级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屋面盖瓦,内外墙粉刷,水电卫基本齐全,设施尚好(外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5砖木一级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内外墙面粉刷较好,室内设施一般(外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6砖木二级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内外墙面粉刷一般,室内设施较次(外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内墙未粉刷的减元/平方米)。7泥木结构房屋墙体为泥墙,屋面盖瓦。8简易建筑

13、建筑结构简单,室内较为简陋(主要指披屋、柴房、猪栏、厕所等附属用房)。9毡棚屋面为油毡、茅草、石棉瓦等。说明1、楼层计算办法:属楼板分层,安全承重,层高米(含)以上,按一层计算;层高米(含)米(不含)按不高于层计算;层高米(含)米(不含)按不高于层计算;层高米(含)(不含)米按不高于层计算,层高米以下不作楼层计算。2、建筑年限在3年以内的不计算折旧;超过年的每年按%折旧,最高折旧率不超过%。(三)被拆迁居民房屋内的装修及设施通过评估予以补偿。(四)企业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其中:1、对被拆迁企业的用地及地面附属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安置。根据土地取得的不同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

14、评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它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审核。2、被拆迁企业生产设备,由被拆迁企业自行搬迁。机器设备搬迁补助及安装调试、停产(业)损失及过渡费补助由受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补偿设备范围:必须是在生产线上正常使用的固定设备,废弃设备以及运输、装卸设备等动产设备除外);停产(业)损失及过渡费补助按月计算,支付4个月。(五)畜禽养殖场所临时建筑物及配套设施通过评估予以货币补偿,其中临时建筑物参照上述建筑补偿标准评估补偿。(六)其它构筑物补偿:1、氨水池、水泥蓄水池:按砌体的立方计算,每立方米为元。2、晒场:

15、水泥晒场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元/平方米。3、围墙:砖砌元/平方米,石砌元/平方米,三合土元/平方米,地下基础部分不另计。4、水井:深井元/口,沉井元/口,手压水井元/只。5、粪缸:一担缸元/只,二担缸元/只,三担缸元/只,千斤缸元/只,粪池元/只。6、洗衣池:元/只。7、蔬菜大棚:钢架棚元/平方米,其它棚架(竹木等)5元/平方米。(七)征收(用)土地方案公告后建造的建筑物、设施等不予补偿。上述未涉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不含机器设备)拆迁,按评估价或重置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五、拆迁户安置(一)对因铁路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住宅统一实行迁建安置,拆迁户的安置由各乡镇(街道)、村按有关建房规

16、定和标准落实;安置用地按照县国土、规划部门核准的面积确定并置换;安置用地由县国土部门统一征用,其安置用地征用和报批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纳入项目征地成本。安置户安置标准按家庭实际在册人口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其中人以上的大户建筑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人的中户建筑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人的小户建筑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二)拆迁户搬家费补助(以户为单位)人以下(含人)一次性补助元,人以上(含人)一次性补助元。拆迁户安置过渡费,人以下(含人)一次性补助元;人以上(含人)一次性补助元。过渡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三)拆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其费用列入项目拆迁安置成本。项目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实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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