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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pdf

1、 大型建筑大型建筑公交公交场站场站配建配建指引指引 条条 文文 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I 前前 言言 本指引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第 76 号文件要求,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编制。本指引的编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家、行业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规范,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本指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场站功能定位;3 规划指引;4 设计指引;5 实施机制。本指引为首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存在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009 号规划大厦;邮政编码:518040)。编制单位:

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主要编制人:主要审查人: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二一二年十一月 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II 目目 次次 1 总则总则.1 1.1 编制背景.1 1.2 编制目的.1 1.3 编制依据.2 1.4 适用范围.2 1.5 编制原则.2 1.6 其他.2 2 场站功能定位场站功能定位.3 3 规划指引规划指引.4 3.1 场站设置原则.4 3.2 场站配置标准.4 3.3 场站最小规模控制指标.5 4 设计指引设计指引.7 4.1 通则.7 4.2 平面布局.7 4.3 设计内容.7 4.4 功能设施设计要求.8 4.5 柱网要求.10

3、 4.6 消防要求.10 4.7 环保要求.11 5 实施机制实施机制.12 5.1 规划行政管理流程.12 5.2 规划设计要点相关条文.13 5.3 规划报建审查要点相关条文.13 附附 图图.15 附附 录录.17 条条 文文 说说 明明.21 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1 1 总则总则 1.1 编制背景编制背景 1.1.1 深圳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城市规划建设已进入以土地二次开发为特征的转型时期。在此背景下,既有独立占地的公交场站建设模式缺乏动力,用地落实难,已难以适应城市转型时期的发展要求,亟需对公交场站的建设模式进行调整,探索一条符合深圳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公交场站规划建设道路。1.

4、1.2 2010 年 11 月 11 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部、市共建国家首个“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公交都市”,要求打造与小汽车具有竞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除了通过轨道交通建设引领城市发展之外,常规公交服务水平的提高也至关重要。而后者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交场站的建设布局,只有实现公交场站与客流的紧密结合,提供“门到门”的公交服务品质,才有可能与“门到门”的小汽车相竞争。1.1.3 为实现公交首末站与客流的紧密结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结合 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提出了大型建筑配建公交场站的要求。深圳市打造国际水准公交都市五年实施计划 也明

5、确提出“研究实施大型建筑的公交场站设施配建制度”。1.1.4 为推进配建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第 76 号文件 印发关于加大道路安全执法力度 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改善交通秩序 缓解交通拥堵问题重点建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确提出“探索实施大型建筑的公交场站设施配建制度。多种渠道增加场站供给,推进大型公共建筑、活动中心、商业办公建筑、大型居住区(重点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交场站同步配套建设”,以达到集约节约用地,多种渠道解决规划公交场站用地落实难的问题。1.1.5 面对公交场站用地难以落实的问题和“公交都市”对公交场站与客流紧密结合的要求,为实现“门到门”、高品质的公交服

6、务,深圳市提出“配建公交总站+多层综合车厂”的新公交场站建设模式,未来将大力发展配建公交总站,为指导配建公交总站的规划设计与实施,特编制本指引。1.2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1.2.1 为实现“配建公交总站+多层综合车厂”建设模式的转变,保障配建公交总站的落实,提高场站设计和建设质量,提升公共交通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公交场站配建指引,用以指导法定图则、发展单元、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为规划报建等规划审批提供参考。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2 1.3 编制编制依据依据 1.3.1 本指引是在参照国家、行业、深圳市及其他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

7、科学、合理地确定深圳市配建公交总站功能定位、配置标准、建设内容、设施布置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1.4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4.1 本指引是编制配建公交总站相关规划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相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等的参考依据。1.4.2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配建公交总站,不适用于结合客运枢纽同步建设的配建公交总站(如轨道接驳公交总站)。1.5 编制编制原则原则 1.5.1 可实施原则:集约利用土地和建筑空间,场站规模与用地开发相适应,便于规划落实。1.5.2 可操作原则:设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和机制能保证公交场站既定功能的实现。1.5.3 差别化

8、原则:针对不同用地、不同功能公交场站提出差别化的规划控制要点。1.5.4 对接性原则:与国家及深圳已有标准规范进行良好衔接。1.6 其他其他 1.6.1 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本指引所引用的规范若有修订,应采用修订后的规范。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3 2 场站功能定位场站功能定位 2.0.1 未来深圳市将从现状“公交首末站、综合车场和修理厂”的公交场站建设模式逐步转变为“配建公交总站和综合车厂”的建设模式。2.0.2 配建公交总站(也称配建公交场站),是根据建筑客流需求附设于建筑一层或地下层的公交总站。其只包括公交线路掉头、发车、上下客、乘客等候以及首班车夜间停放等功

9、能,其他对周边建筑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实施的洗车、加油(充电)、小修等功能将集中在综合车厂解决。根据运行线路的数目,配建公交总站又分为两种类型:配建首末站和配建枢纽站。其中,配建首末站是单条公交线路的起终点;配建枢纽站是多条线路共用的公交总站。2.0.3 综合车厂的功能包括原公交首末站剥离的洗车、加油(充电)、小修、夜间车辆停放等功能,以及原综合车场和修理厂的夜间停车、维修、保养、以及公交线路运营与场站管理等功能。未来的综合车厂将采用多层立体开发的建设形式,以集约利用土地。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4 3 规划指引规划指引 3.1 场站场站设置设置原则原则 3.1.1 配建公交总站的配置应与土

10、地利用相协调,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优先配置配建公交总站。3.1.2 配建公交总站应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降低对主体建筑的负面影响,促进场站与建筑的有效融合。3.1.3 配建公交总站在地块中的位置,应满足乘客和公交车辆方便到达和离开的原则,宜近邻现状或具有近期建设条件的规划道路,不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大型居住区的配建公交总站应避免对小区生活和安全环境的不利影响,其布局宜靠近小区外围道路,并保证小区内外乘客与场站的顺畅快速连接,可适当增加慢行设施连接场站和周边建筑。3.1.4 配建公交总站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在用地较困难的地

11、方,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须满足相关设计规范。3.2 场站场站配置标准配置标准 3.2.1 应综合考虑场站需求和用地条件,按照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双控”标准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配置公交总站。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确定需配置的场站需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可配置的场站供应,具体配置标准分别参照表3.2.3.1 和表 3.2.4.4。3.2.2 新建项目(含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公交总站除服务自身需求外,还应适当服务周边。对于建设项目周边(一般为建设项目 500m 范围)的场站需求,建议开展专题研究(或结合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需加配的场站规模。3.2.3 需配置公交总站的建设项目

12、建筑规模阈值 3.2.3.1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总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应满足表 3.2.3.1 的规定。表 3.2.3.1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需配置公交总站的建筑规模阈值(单位:万平方米)建筑类型 区域 1 区域 2 区域 3 轨道区 非轨道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居住 8 5 9 5 9 6 商业办公 9 6 11 7 12 7 行政办公 11 6 13 8 13 8 商业服务 8 5 10 6 11 7 教育医疗 18 10 21 12 25 15 文体娱乐 5 3 6 4 7 4 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5 建筑类型 区域 1 区域 2 区域 3 轨道区 非轨道区 轨

13、道区 非轨道区 轨道区 非轨道区 批发零售 12 7 15 9 16 10 注:(1)上述建筑规模阈值是指达到设置一条公交线路的项目开发量(即建筑面积),匡算出来的线路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对应的场站规模参照表 3.3.2。(2)居住类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安居房等,可适当降低配置阈值,提高公交场站供应水平。(3)区域 1 包括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盐田区;区域 2 包括宝安中心、光明中心区、龙城、龙华中心区和坪山中心区;区域 3 是指区域 1 和区域 2 以外的其他区域。(4)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即轨道站点 500 米范围内区域;非轨道区是指轨道影响区以外的区域。3.2.3.2 对于混合

14、功能的建设项目,应综合考虑各类用地所产生的公交客流,可根据表3.2.3.1 的建筑规模阈值匡算各类用地的线路需求,再合算出混合功能建设项目的公交总站线路总需求。3.2.4 可配置公交总站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3.2.4.1 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考虑公交场站以外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配建公交总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 20%。适合配建公交总站的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 5000 平方米。3.2.4.2 对于商业类建设项目,考虑首层建筑的商业价值,配建公交总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商业类项目(包括商业服务、批发市场)用地面积的 15%。适合配建公交总站的商业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

15、于 6000 平方米。3.2.4.3 对于其他类建设项目,配建公交总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25%。适合配建公交总站的其他类项目用地面积宜大于 4000 平方米。3.2.4.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可配置公交总站的最小用地规模控制标准应满足表 3.2.4.4 的规定。用地条件困难,但公交出行需求缺口较大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控制标准,以满足需求。表 3.2.4.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可配置公交总站的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项目类型 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场站占地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 5000 20 商业(含商业服务、批发市场)6000 15 其他 4000 25 3.3 场站场站最小

16、规模控制指标最小规模控制指标 3.3.1 配建公交总站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确定。3.3.2 配建公交总站的最小规模宜符合表 3.3.2 的规定,若部分建筑规模难以满足场站各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6 项基本功能的要求,应根据实际需求扩大配建公交总站的建筑规模。表 3.3.2 配建公交总站最小建筑规模(单位:平方米)分级 区域 1 区域 2 区域 3 1 条线路 800 1000 1000 2 条线路 1200 1500 1800 3 条及 3 条以上线路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 500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 600 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 700 注:(1)区域 1 包括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和盐田区;区域 2 包括宝安中心、光明中心区、龙城、龙华中心区和坪山中心区;区域 3 是指区域 1 和区域 2 以外的其他区域。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 7 4 设计指引设计指引 4.1 通则通则 4.1.1 站内设施应做到配置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用地集约。4.1.2 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的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满足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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