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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686篇.docx

1、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686篇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关于法院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B、暖暖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C、在此案中,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暖

2、暖公司负担的债务,冰冰公司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2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暖暖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火火公司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暖暖

3、公2.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

4、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3.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

5、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16题,单选)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1节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

6、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4.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

7、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遗嘱、捐助、悬赏广告;而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则系依照法律规定(或习惯法或者民法理论)产生,而非当事人自主设立。故A选项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5.善道德

8、海鲜烧烤店的菜单显示海捕大虾38元(旁边未标明计价方式是按一份还是一个),菜单的最下方并不显眼地载有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顾客甲未留意到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误以为一份38元,于是点菜道:海捕大虾。乙误以为甲知道是每个38元,承诺道:好呢!上菜海捕大虾(共40只,均被吃完)。结账时,乙主张海捕大虾按个计价,甲应支付1520元,甲以这虾不可能这么贵表示反对;甲主张按份计价,自己仅须支付38元,乙以天下没这么大份的虾表示反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A、无权请求甲支付任何价款B、有权请求甲支付1520元C、仅有权请求甲支付38元D、有权请求甲支付约288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7章第2节

9、合同的解释【答案】:D【解析】:菜单系要约邀请,甲点菜系要约,乙同意系承诺。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菜单上的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的说明系异常格式条款,乙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甲注意,甲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主张撤销后,按照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规则,甲要约的内容应被确定为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一份,乙承诺,甲、乙间成立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餐饮合同一份。 一份海捕大虾包含多少只,需要解释。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可按照当地交易习惯确定为一份海捕大虾约为5只。对于这5只,甲负有按照6.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年卷三3题,单选)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10、。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胁迫。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的不正当。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

11、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C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且二者之间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故不成立胁迫,当选。7.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6题,单选)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

12、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3节物权变动的原因【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具体所指情形: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

13、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8.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善意取得【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b

14、)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c)受让人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9题,单选)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占有的保护【答案

15、】: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占有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109条,张某不能因占有而获得所有权,故A项错误。此时,张某对于小羊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王某是权利人,张某是无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李某从张某的羊圈中抱走小羊的行为构成对于张某占有的侵犯,故D项正确。然而,李某侵犯张某占有的目的是返还给原来的权利人,并且已经返给原来的权利人,而不是自己进行不正当的占有。因为已经将小羊交付所有权人,李某已经不是现实占有人,故张某不能向李某,也不能向王某主张占有的返还,故BC项错误。10.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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