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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docx

1、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

2、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第五条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

3、合审批、现场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使用情况作为集中行政审批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风

4、行风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四章 公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单位公章使用流程,确保按规定正确使用公章,严防盗盖,特制定本办法。一、公章的使用管理1、发文使用公章时,用印申请人应填写盖章登记表,按公章管理权限,应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且发文稿纸上有中心领导批示。2、一般常用的或事情较明确、简单的资料也可由各部门用印申请人,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中心领导审批。3、特殊情况下,需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时,应按规定填写用印单,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由政务

5、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4、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越权使用印章。二、公章遗失或被盗盖的情况处理1、公章遗失时,应立即向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或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2、当公章盗盖后,将视损失或影响程度,追究保管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公章封存或销毁1、封存:暂不用的公章,应一律管理公章人员封存,未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准启用。2、销毁:因过期不用的公章,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时经办人应登记签字。第十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6、,提高工作效能,建立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第五条 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倒扣分。(一)德(20分)1.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的,每次扣2分;2.与

7、服务对象发生打、骂、吵纠纷或态度生冷硬的,取消本项得分;3.不服从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分;4.未按规定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5.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6.窗口办事指南未按规定位置摆放或断档的,每次扣1分。(二)能(20分)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办理事项的内容、程序、规定不熟悉的,每次扣2分;2.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出现解答错误的,每次扣2分,影响较大的,取消本项得分;3.开具的单据出现错误,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每次扣2分;4.办件输入不完整,每件次扣1分(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整输入

8、的除外);5.不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应用程序,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下班不关闭计算机的,每次扣1分;6.文字表达不清,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 分;7.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次扣5分;8.档案管理不规范,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每件扣3分;9.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10.服务对象对窗口评议满意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测评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月测评率要与接件数一致,否则扣3分;(三)勤(20分)1.上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2.无故旷工的,每天扣3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分,累计无故旷工三次以上

9、的,全区通报批评,退回原单位;3.工作时不按时进入工作岗位的,下班时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扣1分;4.工作期间,因故外出不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请、销假的,每次扣2分;5.工作期间,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分;6.发现干私活的,每次扣3分;7.窗口无人,所在窗口每人扣3分;8.出现打瞌睡的,发现一次扣3分;9.窗口资料摆放无序,物品零乱的,发现一次扣1分;10.上班时间串岗、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听音乐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5分;11.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抽烟的,每次扣1分;12.未经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私接电器或办公设施的

10、,每次扣1分;13.有违反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规定被明查暗访、媒体查获曝光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14.在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卫生检查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扣2分;15.个人在更衣室乱堆乱放,侵占公共空间的,每次扣1分。(四)绩(20分)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以受理的,每次扣5分;2.应收件而不收件或收件但未出具书面通知书的,每件次扣5分;3. 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每件次扣2-4分;4.收件后,因工作失误造成资料缺失的,每件扣2分;5.在承办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5分;6.因工作态度差,工作能力弱,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出现举报投诉情况,经查

11、实确因本人原因造成的,每件扣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本项得分。(五)廉(20分)1.不遵守廉政建设规定,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2.违反廉洁自律的要求,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件次扣10分;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人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此项得分;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取消此项得分。第六条 附加分(一)主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件减少承诺件,每个项目加3分;服务对象送来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镜框或口头反映的好人好事,经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后,每件次加1分(该项最多加3分);(二)向政务公开

12、办公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较好的,每件加3分;(三)受到国家、自治区、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被国家、自治区、市级新闻媒体表扬报道(并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认定)的,每次加10、5、3分。同时受到多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多家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以最高一级分值进行加分。(四)每季度考勤为全勤的,加2分。三、 考核实施办法第七条 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第八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监察局组成。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

13、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第九条 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并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次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具备加分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最高分为11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扣分,直到单项分值扣完为止。第十条 平时考核。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对上一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如遇节假日顺延),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议内容和评议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对窗口的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方法。窗口工作人员对窗口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本人在一年中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的窗口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时,主要依据窗口

14、工作人员季度考核情况进行计算,考核结果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窗口单位,并上报区组织部、人社局。四、授旗评星第十三条 星级等次。进驻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星级”评定设为五个等次,即“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其中“一星”为不达标,“二星”为基本达标,“三星”为达标,“四星”为较好,“五星”为优秀。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一)星级窗口评定。星级窗口为年度评定。中心按70%的优秀比率,根据部门窗口年度平均分值,从高到低排序,评出“五星级服务窗口”若干;“四星级服务窗口”若干;“三星级服务窗口”若干。(二)星级窗口工作人员的评定。星级窗口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

15、评定一次。中心按70%的优秀比率,根据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季度平均分值,从高到低排序,评出“五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评出“四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评出“三星级工作人员”若干;考核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二星级工作人员”;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一星级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运用(一)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在其窗口挂“创先争优流动红旗”。(二)处罚。对季度、年度考核为“一星”的窗口单位,视为不达标单位,由单位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定为“二星”的窗口单位自动降为“一星”,并按“一星”窗口单位进行处理。对季度、年度考核为“一星”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人员更换要求,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更换到位。对违反工作纪律,被媒体或纠风办暗访曝光的,交由区纪工委监察部门处理。五、其它第十六条 临时顶岗人员不参加星级评定考核。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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