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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公共服务设施.docx

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教育设施规划4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集贸设施规划7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附则1.0.1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 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 法 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 规模大、 发展快的个别 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1.0.3 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

2、 的阶段目标、 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 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 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 还 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1.0.4 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 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1.0.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 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 造型。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 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

3、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 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1.0.6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 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 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 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4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 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1.0.7 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

4、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 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 还可 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 增加所需的公共 服务设施。1.0.8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 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2.1分类和代号2.1.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 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2.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参照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 C1行政

5、管理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 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设施 用地;C7社会保障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 宜 执行本导则 2.1.3 -2.1.9 条。2.1.3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 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 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 C13-市场管理、税务管理、 市容管理等各专项管理机构用地; 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2.1.4在C2教育机构用地中,宜分为 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C22小学用地;C23-初级中学用地;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 地;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

6、院校用地。2.1.5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 C31文化娱乐用地;C32- 体育用地;C33-图书科技用地;C34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2.1.6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 C41医疗保健设施;C42- 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用地。2.1.7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 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 用地;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 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2.1.8在集贸市场用地 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 场用地;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 C63-畜禽、水产

7、品 市场用地。2.1.9在社会保障用地 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 C73 养老服务站用地。2.2分级配置2.2.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 乡镇、 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 其中乡 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 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 还应服务于镇(乡)域。服务范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 应根据其服务范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2.2.4中心村

8、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 庄服务。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2.2.6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类别项目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基层村行 政 管 理C1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O/C14经济、中介机构OO/教育机构C2C21、幼儿园、托儿所C22小学OC23初级中学O/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O/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O/文体科技C3C31、文化娱乐设施OC32体育设施OOC33图书科技设施OOOC34文物、纪念、宗教类设施OOOO医 疗 保 健C4

9、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OOO商业金融CC饭 旅 55 COO/施 设 市 超 药 商25 COO社 用 信/m 二 理45 CO/点 贩 收、 工 加、 m 二 S 修 合 综5 5 COO集贸设施8场 帀 菜 蔬 市 品 商 般61 C/建 汁 燃62 COO/场 市 品 产 水、禽 L 和 院 老 敬27 C/站 艮 月 老 养37 C/注:一应建的设施;O有条件可建的设施;/一般不建的设施3教育设施规划3.1分级与选址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 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 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 定。3.1

10、.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 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 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 基层村设学 前教育设施。 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 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 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 气清新、阳光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 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防护距离的规定。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11、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毗邻。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 架空 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 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3.1.6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 求;方便家长接送, 避免交通干扰; 日照充足, 场地干燥, 排水通畅, 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三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 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 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 且应有独立的出入 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3.2

12、配置标准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 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 对初中、 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 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 66 生 / 千人计算;初中按照 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 28生/ 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 23生/千人 计算。3.2.3小学按照 45生/ 班计算;初中按照 50生/ 班计算;高中按照 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 30生/ 班计算。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 30的学生人数寄宿, 且每增加 1 名寄宿 学生增加建筑面积 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 1名寄宿 学生增加建

13、筑面积 5吊;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 1名寄宿学 生增加建筑面积 5m2。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 学校, 用地面积按照小学、 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 建筑面积不 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 15ni/生,运动场面积满足 3.3 m 2/ 生。九年制学校宜设 36 班、 45 班或 54 班,每班 50 座。学校最小规 模不小于 24 班。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 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初中、 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 算,建筑面积不低于 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 17卅/生。

14、完全中学 宜设 36 班、 48 班或 60 班,每班 50 座。3.2.7小学规模宜在 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 60班。3.2.8初中设 24班或 30班;人口不足 2.7 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 虑设置 18 班。3.2.9高中宜设 24班、30班或 36班;在人口不足 3.2 万人的乡镇, 宜考虑设置 18 班普通高中。3.2.10幼儿园可设 6班、9班或 12班,但不宜大于 18 班。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 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表2教育设施配建表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最佳 服务 半径(m)配置标准建筑限 高建筑面积(卅)用地面积(m)建筑面积 (m/ 生)用地面积 (m/ 生)运动场备注旧城6100145801.27.5174层200m 环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小 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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