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服务合同受专利代理机构委托 编号: 专利服务合同(受专利代理机构委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专利服务合同(受专利代理机构委托) 委托方: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 _ _ _ _ _ _ _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想申请进入欧美; 2.甲方需要委托专业涉外代理机构在指定国家申请专利; 3.乙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和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人; 经充分了解,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专利申请的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欧美专利申
2、请和批准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1.2乙方指定负责上述专利申请、对外联络和对外审查的安排和翻译; 1.3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涉及的申请案件中处理上述事项,但如有妨碍甲方申请专利的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下一步处理; 1.4甲方指定xxx(甲方工作人员,电话:,邮箱:,通讯地址:配合乙方办理甲方负责的相关资料的盖章和提交。乙方需要向甲方交付的相关资料应通过xxx通讯发送给甲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并提交给甲方进行验证,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进展及相关信息; 2.1.2如乙方违约,甲
3、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应明确申请国家,及时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并办理必要的委托手续; 2.2.2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及时移交相关文件,如人员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2.2.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甲方收到乙方的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后,应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发出进一步操作的书面指令; 2.2.4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翻译费、国外预付款和国内基本运营费用; 2.2.5如1.4所述的联系人、权限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自收到之日起,乙方应就所有专利事宜与新联系人联系。 乙方未提供书
4、面通知的,视为原联系人、权限、联系方式未发生变化,甲方承担专利事务疏忽等相应后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 3.1.2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2乙方的义务 3.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甲方提供专利代理人; 3.2.2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如有变更,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甲方; 3.2.3乙方代理人应在收到甲方作业指导书之日起3周内完成翻译,并返回甲方审核; 3.2.4乙方应在甲方确认后一周内向美国和欧洲提交专利文件,并注明说明书; 3.2.5乙方应及时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务处
5、理意见告知甲方,并及时征求甲方意见; 3.2.6乙方应在完成代理交付后,将申请文件的副本转发给甲方;并在收到各种涉外举报请求函及票据等文件后,立即将上述文件移交给甲方; 3.2.7乙方接到甲方的指令后,应对审查意见通知提出具体答复,并修改申请文件; 3.2.8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费用. 3.2.9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信息和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甲方应付乙方的预付款为人民币元,预付款的组成如下: 1.欧洲申请:人民币元,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人民币元、欧洲律师费、公
6、务费美元元(预付款,折合人民币元,售价美元),从提交申请之时起至有考试成绩时止; 2.美国申请:人民币元,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人民币元、美国律师费和公务费等美元预付款,折合人民币,美元售价为),从提交申请到审核结果; 3.翻译和校对由乙方完成,费用为人民币: 4.乙方应按上述费用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4.2以下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和正式报销凭证从甲方支付的预付款中支付: 1.乙方在提交阶段后发生的本土代理费,如更正通知书、回复外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等,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 2.境外汇款手续费及必要的传真、邮件等基
7、本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从甲方预付款中支付; 4.3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包括第4.1款和第4.2款所述的全部费用,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其余部分在本合同终止时返还给甲方。 4.4当预付款不足以支付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时,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保证在乙方书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费用汇入指定账户; 4.5预付款中的费用不包括特殊程序的正式费用,如超项费、超页费、各国授权前维护费、分案申请、驳回答辩、复审请求、美国RCE、延期、各种项目变更、公证认证、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代理费等。在国外发生的公务费、律师费,乙方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甲方要求支付;国内代理费相关标准(如有涉及)请参见特别
8、程序代理费报价表(附件1)。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而中途停止申请,则本合同终止,甲方支付的国内基本代理费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收到的预付款中有一部分已经用于支付国外费用,则不予退还。如未支付国外费用,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天内返还给甲方。合同终止的同时,乙方应通知外国律师停止工作。如果乙方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日期后发生费用,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当乙方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第6条责任 6.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专利申请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完整的证明文件,并办理委托手续,否则申请受阻,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2如甲方未指定人员、变更通
9、讯地址、未及时下达工作指令等。,导致文件转发受阻或延误截止时间,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3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如能补救,乙方有义务予以弥补,弥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能弥补,乙方应在7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预付款,并按甲方已支付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2.9款,乙方应按甲方支付的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5乙方委托的欧美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国内专利申请业务工作经验,熟悉国内专利申请流程,能够正确处理专利申请各阶段遇到的特殊情况。如因乙方违反此原则委托律师而导致甲方未能申请专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已支付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授权后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项下专利申请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期内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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