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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之欧阳德创编.docx

1、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之欧阳德创编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时间:2021.03.07创作:欧阳德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

2、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

3、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

4、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这里的有一个方法跟大家分享,就是对证据列表,编制证据索引和证据内容对照表,并对证据进行摘要,以免遗漏证据,尤其对卷宗数量较大的案件。二、刑事卷宗的审查重点今天要跟大家重点说的就是第二遍阅卷,怎么详细,在阅卷中

5、重点关注什么。审查管辖权首先,辩护律师要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案件在送到案管中心立案时,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是否具备管辖权已经进行审查,但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没有管辖权。比如案发地不在该区,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有侦查管辖,但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没有办理审判管辖。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很有可能因为案件已经录入系统便认为案件管辖不存在问题,从而忽略对管辖权的审查。所以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

6、所以一旦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可以以最简单的方式也就是给检察官打个电话进行说明。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审查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综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简要过程,我们审阅的目的是要通过到案经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之前我在检察院工作时,经常会见到侦查卷宗中的到案经过出具草率,有的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无法通过到案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到案时间、到案方式以及是否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情节。律师一旦通过会见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一定要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便办案机关

7、及时对该情节进行核实。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种非典型自首情形,就是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员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部门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这种情况的到案经过中都会写传唤到案,而并不说明是如何传唤的,如果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看出还有自首情节,这就提醒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因为这里就可能隐藏着一个自首情节,对最后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形式要件上要注意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是否有出具该情况的侦查员的亲笔签字及侦查机关盖章,这类瑕疵是经常会遇到的。一

8、般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都会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并让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所以对形式要件出现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可以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向办案检察官提出。这样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律师对于卷宗的审查是全面的、负责的。时间审查在审查到案经过时要注意到案经过记载的到案时间,是否与拘留时间有差距。对于法律文书的审查,主要审查时间,即立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可以发现异地抓获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审查取保候审材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的,要审查一下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否存在保证人和保证金同时适用的情况。前些年办案过程中遇到过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即

9、有保证人又收取了保证金,现在这样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了,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侦查卷宗仍应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对身份材料的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要注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的,卷宗中要附有残疾证(曾经办理过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自报的是其亲属的名字,我在审查时发现卷宗没有残疾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调取,在调取时发现没有残疾记载,进一步调查才发现系假报姓名);对于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职责的文件。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我们审阅卷宗的重点部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阅卷

10、习惯,有的人习惯于先看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我个人比较习惯于先看言词证据,按照一般情况,卷宗装订顺序的顺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是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再之后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言词证据在诸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所以我们审阅的重中之重也就在言词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正常情况下至少会有三审笔录,当然对于复杂案件会有更多次的讯问,通过审阅其多次的讯问笔录,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其辩解,随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时进行归类,哪些是

11、有罪证据,哪些是无罪或罪轻证据,要分别列出。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在审阅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我们俗称的笔录头部分,该部分记载了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讯问的地点,参与讯问的侦查员姓名和单位。在这一部分,我们要审查讯问持续时间,虽然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的规定如何界定疲劳审讯的标准,但一般认为连续审讯不能超过24小时,期间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地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的审讯室进行,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这里有个小提示,就是对于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姓名最好有个列表式

12、的统计,便于之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及对被害人和证人询问的时间和侦查员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同一组侦查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或询问。2.在讯问开始时,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对于自动投案的,一般在笔录最开始会有类似于“你到公安机关做什么”这样的问话。对于讯问的问题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反复的看,找出关键问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侦查人员并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只注重搜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或最轻证据,所以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详细询问并记录其辩解,问清其是否能提供证明其辩解的线索。3.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法

13、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执行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措施。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于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我们辩护律师要查阅,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的不记、记的和说的不符、有刑讯逼供情况的等等。这里透漏一点,检察机关办案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很少会认真的查阅,所以,我们要是能够从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出问题是不是就先了一步呢。4.是否存在笔录“拷贝”现象。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时,也会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

14、述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逻辑的,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居然在遣词造句和语句顺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如果我们在阅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我的建议是将该问题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因为就我曾经工作的单位来说,我的前同事们对于该问题看待得还是比较严肃的,一般对于这种笔录高度一致的拷贝现象,都会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复核,也有的时候时过境迁找不到当初做笔录的人员,那么该份笔录的真实性就更会遭到质疑,不被作为证据采用的可

15、能性大大提高。但我们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仅仅是笔录高度一致,但绝大多数情况这类笔录是不被排除的。5.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也就是要看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员签字,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特别注意,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独立阅读笔录,这时就要由侦查人员向其宣读,但司法实践中,有些直接就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而没有进行宣读,或者应该进行宣读的还签“以上看过记得对”。还有就是嫌疑人的签名是否有异样,曾经遇到过笔迹明显不同的,所以这些都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应该注意的点。根据刑事诉讼法

16、的规定,上述任何一项出现问题,均属于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需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同样要审查形式要件,故不再赘述,主要谈一下对于被害人陈述重点要注意些什么。被害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甄别,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比如说有些涉财案件被害人会夸大损失,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仅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多时候会采信被害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找到其陈述的矛盾点,不符常理处来论证被害人陈述的不真实性。审查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需要注意的是,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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