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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docx

1、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一)答辩人:赵_,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身份证号53293_,联系电话_。被答辩人:李_,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34号,系死者李_之父。被答辩人:刘_,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_村27号。答辩人就被答辩

2、人李_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赵_不应该对李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1、被答辩人李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_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_的死亡。2、20_年04月05日晚上,李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_

3、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20_年04月05日晚上,李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刘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_和刘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_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_就李_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_、刘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_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二、答

4、辩人李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20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_和刘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_和刘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20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5、,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

6、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四、当事人赵_和刘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

7、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赵_20_年09月20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二)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_省_县人,_市_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_号。因田x信、

8、田x兰诉田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_无儿,_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_协议,我被过继给田_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_一起生活。_年我到_市_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_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_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至于说_年我回_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

9、的工作单位在_市。刚回_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_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_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_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在诉状中称:_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事实是这样的:_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_街_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

10、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_街_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1、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_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附:1、本答辩状副本2份。2、生父田x波、生母李_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生父母住本市_x区_村_号。3、_街_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答辩人田X恒_年x月_日四、当事

12、人赵_和刘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3、,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赵_20_年09月20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精选(三)答辩人:_人民医院住址:_市_路七号因_X要求_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答辩人与_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

14、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_X是受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2._的伤害赔偿应由_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_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_X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3.答辩人对_X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_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_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_X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_X人民医院一九九X年四月二日更多相关推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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