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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52号1.docx

1、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52号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 2016 52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 2014 1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 年

2、 10 月 18 日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 2014 111 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 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工作,具体工作由市

4、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 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 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 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 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 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 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 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

5、一责 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 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 业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 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JGJ59)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附

6、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附件 1 ,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 ,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 5 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 JGJ59 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 (附件 1 ) , 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检查次数) ,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

7、汇总表 (附件 2 中表 2-3 )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 (附件 2 中表 2-4 ) ,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80 分以下至 70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7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不符合项目标准化评定要求的相关行为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8、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 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附件2)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 (表 2-1 )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 (表 2-2 ) 、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 (表 2-3 ) 、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 (表 2-4 ) ;2. 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第十三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

9、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 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 3)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 3)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具体责任单位。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

10、异议的,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城乡建委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通报表扬的;(二)该项目作为市、区(县)现场会观摩项目的;(三)该项目评为部级、市级文明工地的。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四)项目施工安全诚信评价累计有 2 个周期评价结果低于70 分的;(五) 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11、的,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六)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工作,出勤率分别达不到施工日 80% 和 90% 的, 或抽查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工地未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一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 10%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

12、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 并按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要求填写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 JGJ/T77 标准中的附录 A,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并根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 JGJ/T77 标准中的附录 B) ,形成每年自评结果。第十九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

13、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有效期为 3 年。考评主体应当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考评材料包 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附件 4) ;(二)近 3 年的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 ( 即 JGJ/T77标准中的附录 B) ;(三)近 3 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即 JGJ/T77标准中的附录 A) ;(四)近 3 年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及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表 4-1 ) ;(

14、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 (表 4-2 ) ;(六)近 3 年因施工安全受到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七)近 3 年承建的项目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情况;(八)近 3 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体系、职责、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九)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建筑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 5)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第二十二条 企业评价在合格的基础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一)近 3 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 20% 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二)近 3 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近 3 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总数的 10%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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