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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制度.docx

1、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能够科学、客观、独立、公正、有效的完成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司法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共十七章,包含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以下称“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设备、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档案等相关制度。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

2、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

3、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公司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公司接受统一管理、监督、检查。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否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三)是否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

4、德和职业纪律;(四)是否遵守所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五)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六)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七)是否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八)是否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九)是否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

5、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公司,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已受理的鉴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送至公司,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需积极配合公司内部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的测评、考核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控制与监督机制。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本公司将依据相关

6、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第一条 根据公司聘用辅助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公司根据执业需要正式聘用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二)接待、解答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咨询;(三)参加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团体活动;(四)参加司法鉴定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五)申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六)可以对公司提出工

7、作意见和建议;(七)参与委托方依法组织的现场勘查和模拟实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按照司法鉴定人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四)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六)只能受聘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鉴定人助理工作内容:(一)辅助司法鉴定人做好送检材料的接收、提取、标识、检验、保存、处置等工作并

8、做好记录;(二)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三)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的起草和司法鉴定文书的校对、制作等工作;(四)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遵守下列工作要求:(一)司法鉴定人助理参与鉴定活动相关环节,应当在过程记录单上做记录并如实签署本人姓名;(二)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独立办理司法鉴定案件,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不得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三)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有关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四)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有关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司法鉴定人承担;第八条 本公司

9、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定期对其进行业务辅导,教育督促司法鉴定人助理提高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第九条 本公司与司法鉴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雇佣关系,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十条 本公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助理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第十一条 本公司按要求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定期考核,详实记载司法鉴定人助理办理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司法鉴定业务技术能力评价、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第十二条 本公司会及时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和司法鉴定人执

10、业资格;第三章 司法鉴定财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严格依照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第三条本公司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公司由专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第五条本公司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财务流程。第六条本公司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的收费情况。第七条本公司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

11、收费标准,接受监督。第八条司法鉴定服务费由本公司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务。本公司收取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局合法票据。第九条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公司批准后,上报司法局,进行司法鉴定援助,给予免收、减收或者缓收鉴定服务费。第十条本公司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目的收取回扣或者收取介绍费。第十一条 本公司聘请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保证公司现金来往及账目准确无误,保证公司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司内资金。若因违反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

12、过错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负责人负责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设银行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不得违规出借账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第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本公司设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第十五条 本公司法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会计凭法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第十六条 本公司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经办人员签字,再经法人

13、审核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第十七条 本公司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公司内相关规定,由法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入账。第十八条 本公司财务向全体司法鉴定人公开,允许司法鉴定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账册。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司法鉴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的不符合要求,并有权向本公司负责人或法人会议反应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要对本公司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法人会议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法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

14、按期足额缴纳;(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以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年度结算报告以及重大财务问题,都要经法人审核通过。第四章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依法接收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并由本公司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

15、务费用。第三条 本公司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公开公平、诚信信用、自愿委托、平等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本公司的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五条 公司和委托人商定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本公司和本公司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本公司和本公司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享受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七条

16、 公司在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与委托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无书面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按协议内容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应当退费。第八条公司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九条公司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第十条本公司在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17、误餐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本公司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公司向委托人收取合理司法鉴定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公司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其支付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有权可以不予支付。第十四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受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本公司在公示栏公示司法鉴定收

18、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本公司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指定本公司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公司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公司根据委托方的选择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本公司司法鉴定人严格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对于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

19、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第四条 本公司的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报本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第六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九条 对

20、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第十条 本公司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事项,本公司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如需耗尽鉴定材料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方同意。第十二条 本公司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报公司负责人决定终止鉴定:

21、(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以上操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由该案鉴定负责人负责全程质量监控。第十五条 由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第十六条 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要求本公司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

22、度、接受公司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罚。第十八条 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不达合格标准的司法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第六章 司法鉴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于出现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本公司会尽快开展会议讨论,确定是否能够鉴定,提出鉴定方案,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记录。第三条 公司对以下出现符合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一)重大涉外案

23、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委托的案件;(四)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五)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六)二次以上(不含二次)鉴定的案件;(七)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在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第四条对于界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需由本公司会议讨论作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相关专业无高级职称评定的除外)。第五条 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

24、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公司要求司法鉴定人要高度重视,要求把握每一个细节,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相关的技术标准高标准的完成鉴定。第六条 本公司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第七章 司法鉴定鉴定复核第一条 本公司的司法鉴定工作实行司法鉴定人、鉴定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司法鉴定结论由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由本公司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件必须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的鉴定人签发,无负责人签发的司法鉴

25、定文书不得发出。第五条 签发后按要求加盖公司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执业印章。第六条 非执业鉴定人、未参与鉴定的人员不得在鉴定书上签字。第七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如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在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本公司的主管负责人主持会检,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八条 对于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本公司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第八章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档案的管

26、理要求,公司在司法鉴定执业过程对形成的全部司法鉴定相关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第四条本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一) 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档案工作制度;(二) 认真完成本公司的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机构档案;(三) 负责各类档案接收、保管和利用,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 接受司法行政

27、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五) 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公司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由档案员统一归档。第六条本公司归档立卷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除,装订规范美观。第七条本公司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第八条本公司的鉴定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

28、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执;(八)收费凭据;(九)送检材料;(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备案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被查表要求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第十

29、一条 司法鉴定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第十二条本公司档案管理员对接受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第十三条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被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员按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永久或定期保管,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第十五条本公司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对于

30、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本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第十七条 对于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公司办公室并有公司相关人员陪同。第十八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内。第十九条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在供本公司部门和单位使用。第二十条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第二十一条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档案管理员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

31、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公司档案管理员,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报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司法鉴定设备管理第一条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使用的设备正常使用运行和使用,保证司法鉴定事项的检验及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正确性,结合公司的设备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司法鉴定设备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鉴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服务器、工具软件、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等设备,包括鉴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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