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联章程详细第一部分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第三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使用制度第二部分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细则第三章 学生社团合并细则第四章 学生社团注销细则第五章 学生社团换届细则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细则第七章 学生社团量化评优细则第八章学生社团宣传板管理细则第九章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评定细则第十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制度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细则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第十三章学生社团刊物管理细则第十四章 学生
2、社团网络管理细则第十五章 奖惩措施附 则第三部分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简介第一部分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直接指导和支持下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组织、服务于社团的学生自治部门。其宗旨是贯彻实施院党委、院团委的指示,保证社团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打造“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学生社团。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第三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指导方针:规范、务实、效率、服务、精品。第四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要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整合社团的资源,加强联系,增进团结。第
3、五条 依章办事,规范管理。所有社团的工作,包括社团的成立、活动、考核等都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所有工作都要在章程的基础上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使社团工作规范化运行。第六条 建立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完善的历史档案。第二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制度第七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内部常委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四次, 1/3以上常委可以提议召开全体社联常委会议。第八条 全体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议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指示、决议精神;(二)宣布院团委做出的各项决议,并要求认真执行;(三)各部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计划;(四)各部
4、对近期工作进行计划和总结,布置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任务。第九条 全体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常委应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会。若有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提交请假条。若无十分特殊的情况连续请假每月超过三次以上者,应提交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商议其去留问题。第十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应在全体社团常委会议召开前清点人数。每月无故缺席一次者,将在全体常委会议上点名批评;无故每月缺席两次者,应在下次的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三次者,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其去留问题,并指派专人与之谈话;无故缺席达四次者,做自动退出院团委学生社
5、团联合会处理。第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对全体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议所议事项做好记录。第三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财务制度施行机制(一)为规范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管理,提高费用使用率,确保社团联合会财、帐、物相统一,并促进经费合理化运作,特制定本制度;(二)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部对其财产和经费进行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是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原则;(三)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实行主席审批、秘书部副部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三条 经费与决算及单据报销(一)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院团委型活动或院团委额款项支出
6、,需由主席和秘书部在活动计划的基础上详细列出开支项目及预算金额,报请团委审批后专项拨款;(二)活动结束后,秘书部向主席团提交经费决算,就经费运行及使用情况做出详细账目,作好备案; (三)日常生活中,各部门经常性小额支出所需要费用应向主席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如出现超支现象,除特殊原因或主席签字认可外,一律只予以报销预算金额;(四)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经费开支都需凭“收据或发票”报销,除特殊情况外,收据视为无效;(五)发票内容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如发票不宜写明的则需另附说明,涂改无效;(六)票据背面应当注明款项详细用途,由经手人签名并由主席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票据最终上交秘
7、书部备案以便统一记账及日后核查;(七)秘书部每月在固定时间段处理各部门的单据报销、汇总事务。第十四条 社会赞助的管理使用(一)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倡市场化运作,鼓励社团联合会下属的各个部门或个人积极寻找社会赞助,以补活动经费;(二)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下的任何社团部门、个人获得的赞助,都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汇报,在社团联合会秘书部登记后方可按照正常合理的程序予以使用,严禁私自截留现象,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三)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任何部门与赞助方的合作都应本着“平等、互利、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名义从事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恶意
8、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相关本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四)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任何部门对寻求到社会赞助的部门或个人应酌情给予奖励;(五)为专项活动寻求到的赞助,原则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若活动后尚有节余,余额归为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下属的社团经费。第四章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使用制度第十五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章印由秘书部负责保管,主要是用于社团活动申请场地,借用宣传板,以及为社团开设相关证明。第十六条 在经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同意后,秘书部方可给使用方盖章。第十七条 任何社团或个人不得以盖取社团联合会的章印从事违反社联、
9、社团管理条例的事宜或谋取私利,一经查出,必追究相关责任。第四部分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打造“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学院团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增长知识,培养创新和实践能力,自愿组织起来的隶属于院团委学生社团的联合会,受院团委指导和管理的一个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
10、强纪律;既要活跃氛围,又要保证秩序,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院团委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个人和组织应交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予以处理。社团负责人或其成员以社团名义按相关规定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第五条 社团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第六条 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活动组织审批应遵循有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到团委的程序。第七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学生社团成立细则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11、,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10名以上的我院专科、成教、中职的在籍学生为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项社团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社团负责人的有关规定;(二) 有至少1名学院专业指导老师和1个固定的挂号单位。挂号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三) 有规范的章程;(四)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应冠以“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XX”字样,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社团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
12、况介绍和学生证复印件;(四) 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 学生社团的全称、类别;(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一)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六)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任免程序;(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一) 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二) 有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老师的鉴定意见到院团委社团部领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并挂靠单位、社团部签
13、署意见;经学院团委批准后,由社团部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为批准成立的申请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院团委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社团筹备期间内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筹备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团会员院团委会,其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院团委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 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 修改社团章程;(五) 监督社团日常工作和
14、财务活动;(六) 决定社团的其他重院团委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院团委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视情形可召开会员代表院团委会。院团委会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更变、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团委会形成的决议应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挂靠单位和社团部指导和协助学生社团通过民主方式选举社团的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当为该社团的会员。 学生社团实行会社、理事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非特定事由且未经团委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
15、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社团工作,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 在校期间曾受院纪院规处分的;(二) 有一门专业课程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注销,应承担主要负责的;(四) 会员或师生对该社团意见集中、反映强烈,严重丧失会员信任,应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五) 政治觉悟低,组织管理能力缺乏,业务操作不熟练,难以胜任社团负责人的;(六) 其他不宜担任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一) 有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二) 有对学院的学生社团工作向有
16、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 有为社团成员做好服务的义务;(四) 有配合院团委社团部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五) 有享受和承担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职能部门有各社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报院团委社团备案。组织结构成员采取招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任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在入会时有积极交纳会费的义务,社团招新时有如实向招新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及财务管
17、理制度,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组织机构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关义务。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利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有权对社团执行机构及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导致成员利益受损的行为向院团委社团部反映,社团部负有调查处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权利也有义务积极主动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社团给予的优惠。社团有义务认真组织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宗旨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院团委社团部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
18、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和要求,否则不予认可,并对其进行处理:(一)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当首先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报批: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联合举办活动;2、 与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活动;3、 院团委型比赛、讲座、报告等活动;4、 群众性集合、沙龙及研究讨会等活动;5、 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6、 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活动;7、 其他可能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活动。(二) 申请举办上述
19、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下面书面材料,经院团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方棵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1、 活动申请;2、 活动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及详细计划;3、 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4、 经费的来源、活动的方式;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 社团及其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四) 活动结束后6日内,社团应当上交总结材料至院团委社团部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每学期须保证有一次院团委型活动并应尽量针对会员。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拨款、会员会费和社团资助。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
20、办法所规定的社团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和拨款、应当向院团委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开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的监督检查。学生社团在更换负责人、招新或者换届时,社团部应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在招收会员时可一次性收取定期会费,最高数额不得超过15元。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有负责人以外的专人保管,保管权和使用权分离,使用时须经负责人、保管人、经手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签字记录应当完整保存。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应当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和保留原始凭证,超过三十
21、元的支出一律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否则不予认可。院团委社团部定期检查社团帐目,对帐目混乱者予以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整顿期间社团停止一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内部自主解决。社团开展院团委型活动可向学院团委申请一定数额的经费,但其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团委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 传达和贯彻学院党委、团委对社团的管理思想及办法;(二) 负责审批各社团的工作计划、活动申请和经费使用计划;(三) 负责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安排,并对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四) 负责学生社
22、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五) 对学生社团进行财务审查和综合评估;(六)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七) 定期召开社团工作会议,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意见及活动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到院团委社团部注册,并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否则按自动解散处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并加强对现有公章的管理,禁止随盖公章。第八章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登记或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后七日内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作出修改决定后七日内向院团委社团部提出
23、重新备案申请。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任务,未实现其宗旨的;(二)会员院团委会决议解散的;(三)社团分离或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社团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团委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予以注销,并在院内公布:(一)违反法律政策、院规院纪,利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二)背离社团宗旨的,影响恶劣的;(三)会员人数不足30人的;(四)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机构瘫痪的(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后,院团委社团部
24、应当及时组织财产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社团剩余财产能够返还其成员的,尽量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社团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处分剩余财产。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到院团委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由会员院团委会通过的有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所有程序结束后五日内向全院公布。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第四十八条 院团委社团部每学年对学生社团及组织机构成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社团授予“先进学生社团”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会员授予“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25、”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第四十九条 “先进学生社团”的评比标准:(一)社团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上能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二)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制度和社团各项规定;(三)能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并能及时上报,活动资料完整齐备;(四)积极参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开展有特色、有成效,能代表广院团委会员的意愿和需求;(五)社团经费收支合理、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第五十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标准:(一)治觉悟高,思想端正,责任心强;(二)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三)工作能力、业绩突出,服从院团委局,恪尽职守;
26、(四)学习认真,无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第五十一条“先进学生社团“的评比程序:(一)选社团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书面申请;(二)提交申请的社团经院团委社团部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团委审批,审批通过者方可参加先进学生社团的评选;(三)由院团委提出评优意见;(四)由社团代表按评核标准对参加评选的社团进行投票,评出先进学生社团;(五)对先进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程序比照“先进学生社团”的评比程序进行。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章程宗旨不符,情节恶劣的;(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院团委有关要求,不配
27、合院团委社团部工作的;(三)财务制度混乱,账目不清的;(四)应当定期注册而没有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七)本年度新注册会员不足30人的;(八)社团活动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社团处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院有关纪律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各类社团。各社团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团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属院团委社团部。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8、第五章 学生社团换届细则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应在院团委和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本社团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社团如须换届,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完成换届工作,并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经校团委审核批准。超过两周换届的社团将不予登记负责人相关职务。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二)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由团总支签章同意;(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一定群众威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选举为
29、社团负责人:(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及被开除的社团成员;(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五)曾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者;(六)换届时担任其他校级或院级社团的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负责人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撤消其负责人职务:(一)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接受团委、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二)出现重院团委财务问题及管理混乱,使社团无法正常运行;(三)社团负责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四)社团负责人盗用社团名义进行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期可以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推荐优秀人员来担任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应职务。第二十九条 社团换届选举中可由社团原负责人或五名以上的本协会会员推荐候选人,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连续任职期不得超过3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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