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9.15KB ,
资源ID:3071439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3071439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1、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

2、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

4、、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拟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第九条

5、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公开征求意见;(三)组织论证;(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五)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七)备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并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规定;(四)用语准确规范,条文简明清晰;(五)文种使用正确,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6、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未协商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需规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各方意见及理由。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分歧意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三)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

7、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代表,确保不同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四)起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论证的。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向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说明;(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四)征求意见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对材料的齐备性

8、、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或者建议暂不制定该文件:(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

9、)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五)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九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制定程序:(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10、(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四)依法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第三章 备案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

11、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备案;(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规

12、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事实依据;(五)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前款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电子文本。第二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制定机关;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后,再予备案登记。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第

13、二十五条 审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调查、函询、论证等方式。审查中,可以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第二十六条 对备案审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经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制定机关逾期不撤销、变更或者改正的,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

14、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经法制机构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补正程序后重新审查发布。(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法制机构依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向报送备案的单位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备案审查专用章。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法制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5、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受理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经备案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

16、。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绩效评价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17、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查,每年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而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越权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四)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的;(五)漏报、迟报、瞒报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经督促仍不补报的;(六)其他越权或者不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章的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以上”均含县级在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4年1月29日发布的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