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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docx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1 总 则101 为使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10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压缩到压力不小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2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NG su

2、pply station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统称。20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illing station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后形成压缩天然气,并充装至气瓶车、气瓶或气瓶组内,以实现压缩天然气车载运输的站场。2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车储气或将由管道引入的天然气经净化、压缩形成的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20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multiple CNG cyli

3、nder installa-tions station采用压缩天然气瓶组储气作为气源,具有压缩天然气储存、调压、计量、加臭等功能,并向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站场。206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CNG refuelling station将压缩天然气加注至汽车燃料用储气瓶内的站场。 207 压缩天然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ansportation truck将由管道连成一个整体的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专用车辆,简称气瓶车。208 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

4、ylinder installations通过管道将多个压缩天然气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并固定在瓶筐上,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和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装置,简称储气瓶组。209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竖向埋设于地下,且设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接口、安全防护、安全放散等设施,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管状设备,简称储气井。3 基本规定30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30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规定。303

5、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30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通过城镇燃气管道向用户供应的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

6、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察觉。305 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306 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307 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30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

7、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30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表3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等级划分注:1 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3011 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8、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划分。30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4 站址选择41 一般规定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9、,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的有关规定。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

10、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

11、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储气井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

12、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在固定车位各气瓶车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3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

13、待。 4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4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设置的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大于4m3且不大于18m3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当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4m3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

14、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执行。表42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居住区、村镇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高层建筑达到居住区规模时,应按居住区对待。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3 铁路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4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露天的工艺装置区

15、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426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表426 气瓶组、天然气放散管口及调压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低于上述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类生产厂房对待。 2 表中气瓶组为露天环境设置。 3 铁路其

16、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42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其他建(构)筑物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2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应按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对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分别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储气井应按将本规范表421中总储气容积的划

17、分区间提高一档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气瓶车和容积大于4m3且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0m3且小于等于45000m3的规定执行;三级、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容积不大于4m3的储气瓶组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2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中合建站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5 总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5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平面应按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512 一级、一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设2个对外出入口;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

18、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5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生产区围墙应采用高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根据安全保障情况和景观要求,可采用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宜采用围墙或栅栏隔开。51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四周边界应设置不燃烧体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小于06m。5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固定车位应有明显的边界线,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气瓶车长度。每个车位宜对应

19、1个加气嘴或卸气嘴。517 气瓶车在充气或卸气作业时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车移动。5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生产区应没有满足生产、运行、消防等需要的道路和回车场地。固定车位前应没有满足压缩天然气运输车辆运行的回车场地。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不小于500m3时,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站内固定式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几何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519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满足运行操作需要的通道、爬梯和平台。5110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20、站合建时,应采用围墙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5111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宜露天设置,需要时可加设罩棚保护。51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生产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设施安全的植物。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表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2 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

21、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m3且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22、小于20m。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表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相同容积储气开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52

23、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表524 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表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

24、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12m。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表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

25、距注:1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建筑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2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3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4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7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与调压计量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5210 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6、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6 工艺及设施61 设计规模6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6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综合确定。61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当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6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45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200m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27、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20m3。61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616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站内气瓶组的总储气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最确定。61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不宜大于18m3。62 工艺及设备6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工艺和设备能力应适应输配系统的输配气能力和调度、调峰的要求。622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623 向

28、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624 压缩天然气储气井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气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的有关规定。 2 储气井应设置进、出气管道,不同时工作的进、出气管道可合并设置。 3 储气井应设置排污装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放散装置。排污管道应设置限位和支撑装置,并宜从储气井顶部封头的中心位置引出。 4 储气井进、出气管道上应设置根部切断阀,独立工作储气井的进、出气管道和成组工作储气井的进、出气总管道应设置操作用切断阀和紧急切断阀。 5 储气井的排

29、污管道应设置根部切断阀和操作用切断阀。多个储气井排污汇总管道的排放管口应引至安全地点。 6 井口应采用便于对储气井进行无损检测的可开启形式,规格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 井管深度宜为80m150m。井口应高出地面300mm500mm。在土质疏松的地表应设置导管,并应注入水泥浆封固。 8 井管之间及井管与封头之间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性能可靠,且应耐天然气及土壤腐蚀。井管与井底、井壁的间隙应采用硅酸盐水泥填充。 9 井管、管箍和管底封头的外表面宜进行防腐处理。 10 储气井四周地坪宜进行硬化和排水处理。 11 储气井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m。625 压缩天然气瓶组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 1 气瓶应集中设置在瓶筐上,并应采取可靠固定和限位措施。 2 在一个储气瓶组内,气瓶的进、出气口应根据需要分别采用管道相连,并应汇总至一个或多个进、出气汇气管道;汇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切断阀、安全阀、放散管及压力检测装置。 3 应具有排污功能,气瓶的排污管道应汇总连接至储气瓶组排污总管道。 4 站内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和总储气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010条、第615条、第616条和第617条对相应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有关规定。5 固定式储气瓶组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气瓶,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9158的有关规定。6 移动式储气瓶组应采用钢制气瓶或具有防火功能的树脂纤维缠绕

31、气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8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 24160的有关规定。7 移动式储气瓶组内气瓶与固定和限位支架之间宜垫厚度不小于10mm的橡胶垫板,不得硬性施力固定气瓶。8 移动式储气瓶组中连接各气瓶进、出气口的短管应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管道连接形式应考虑对气瓶振动、晃动所产生位移的补偿。62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25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2 压缩机、加气、卸气、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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