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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docx

1、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福建省公检法司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D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惯犯;(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教处理的;(3)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故意犯数罪的;(6)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四、关于几类犯罪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一)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但系危害公共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要从犯罪情节、后果,犯罪后悔罪、赔偿态度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交通肇事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或者取得被害

2、方谅解的;(2)根据犯罪情节,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对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又具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肇事后既未赔偿又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二)赌博罪赌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2)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

3、资数额虽明显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三)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一般,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2)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基于亲情关系而窝藏、包庇,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3)窝藏、包庇行为实施后,经司法机关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4)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四)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

4、主观恶性、犯罪数量、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曾因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2)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3)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五)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既要依法正确适用缓刑,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正确掌握适用条件,防止适用不当。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万元,具有坦白

5、、积极退赃等情节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全部退赃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上述第(2)项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致使

6、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2)没有退赃,无悔罪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挪用公款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犯罪情节较轻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

7、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挪用公款具有本意见贪污贿赂犯罪不得适用缓刑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渎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3)渎职犯罪另外构成其他故意犯罪的;(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六)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属多发性侵财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

8、主观恶性,犯罪数额、手段和后果,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区别对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偶犯,犯罪数额较大,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者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2) 初次作案,犯罪数额巨大,但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3)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数额较大或刚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但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退回赃款赃物的。(七)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应从犯罪起因、过错责任、犯罪后果和赔偿情况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注意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好化解矛盾工作。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的

9、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2)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重伤害,尚未造成严重残疾,能积极赔偿,且被害方予以谅解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时激愤而实施故意伤害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5)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带有“黑恶性质”的故意伤害犯罪;(2)雇凶伤害他人的;(3)曾因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又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多次故意伤害他人的;(4)故意伤害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致人死亡的;(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八)抢劫罪、抢夺罪抢劫、抢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10、,应慎用缓刑。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能够落实考察、监管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手段一般,系初次作案,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的;(2)确系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的;(3) 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五、关于未成年罪犯的缓刑适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矫正优势,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

11、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应当宣告缓刑:(1)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但能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2)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六、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公安机关(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上述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2)公安机关是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缓刑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填写执行通知书回执并加盖公章退回

12、人民法院。(3)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监管责任人,并建立缓刑罪犯监督考察档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罪犯每六个月考察一次,考察情况记入罪犯档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应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做好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宣告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自

13、行侦查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公安机关收集的上述材料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2)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缓刑的建议。(3)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适用缓刑审判工作的监督,发现依法不符合缓刑条件而宣告缓刑的,或者依法符合缓刑条件而判处实刑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纠正意见。(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缓刑考察工作的监督,发现监管和考察措施没有落实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对监管失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人民法院(1)对于

14、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社会调查材料,必要时应当予以核实。没有社会调查材料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将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还应将一、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3)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配合公安机关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帮教工作。(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具体情

15、节,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通知公安机关。(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机关,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2)收到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缓刑罪犯个人矫正档案,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矫正工作措施,在公安机关等的配合下做好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防止脱管、漏管。(3)对缓刑罪犯在考察期内违反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4)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将试行情况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各自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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