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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要点.docx

1、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要点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1考试复习重点 P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1 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二、 P2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P3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一) 宪法 (二)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 P4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

2、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P5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P6

3、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P9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1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10 一、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1.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2. 有自己的名称。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

4、、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P11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23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P12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1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

5、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P13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一) 委托代理 (二)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P14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P15 (三)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

6、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33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

7、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P16 (二)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7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1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18 (一)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8、)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P19 (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2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

9、30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10、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P20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43 一、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21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的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2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Z301052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P23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

11、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收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P24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Z301061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三) 地域性 P25 (四) 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Z301062 一、专利权 (二) 专利

12、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P26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27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P2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13、年。 P29 (二)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保护期 (四)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P30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P35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Z301072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14、留置和定金。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习、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

15、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P36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Z301073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P37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P38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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