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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1、兰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内外引进(含柔性引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第三条 兰州市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

2、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细则的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第四条 引进人才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引进人才认定由市人社局牵头,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创业人才。在石油化工、新

3、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二)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引进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金融服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 (四)实用技术人才.在产

4、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引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五)其他引进人才.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 (二)在国外、省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

5、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实用人才; (五)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六)国外、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七)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 (八)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九)国内外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外留学归国经认定的本科毕业生及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十)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1. 公告.

6、市内各有关单位、科研院所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提出引进计划,由兰州市引进人才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通过省、市人才网站以及省内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2。 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3. 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审核后,组织召开有行业专家参加的评审会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4. 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

7、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二)事业单位急需紧缺岗位和实用人才认定程序1. 申报。由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岗位上报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并予以公布。2. 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3。 认定.对拟聘用人员,经市人社局认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引进方式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人才可以采取刚性引进方式,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方式。 第八条 刚性引进 对经认定的引进人才需进入事业单位的,全部设相应的特设岗位;符合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规定

8、的,按程序办理流动调配手续;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急需紧缺本科毕业生由事业单位直接考核聘用;需进入企业的,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做好引进服务工作;需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引进办法。 第九条 柔性引进 对不转人事关系的引进人才,可以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等形式进行智力引进,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财税金融扶持由市财政局

9、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十条 财政扶持 (一)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发展资金投入,设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二)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经认定需要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足,并给予一定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其他人员按层次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人才

10、。设立引进人才工作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依据各单位引进人才的数量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四)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五)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六)对引进的高层

11、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七)对我市急需的国内外科技型创业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以及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引进的实用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八)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兰创新创业的,其

12、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九)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十)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十一)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

13、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十二)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十三)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

14、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创办企业以资源

15、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

16、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四)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一)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二)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

17、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兰州市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五)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六)鼓励和促

18、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市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八)积极参与“新三版”的试点。努力推动兰州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第五章 项目扶持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依照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

19、资助。扶持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及类别(一)本细则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市发展多元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二)对引进高层次创

20、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以下几类: 1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兰州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兰州市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依托在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扶持资金。3.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针对地方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其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4.

21、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申请专利的,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资助.被确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5.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6.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7. 对于个别重大的引进高层

22、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特别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和推荐 (一)用人单位是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二)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三)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

23、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四)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主管部门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五)申报兰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指标.评审主要

24、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二)评审流程 1受理。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2初审。市科技局对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

25、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3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深入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4评审答辩。由市科技局组织57名有关方面领导及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答辩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专家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

26、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 5. 公示。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一)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第十八条 管理考核 (一)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扶持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27、。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本项目产业化研发、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六章住房保障由兰州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分级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具体落实的工

28、作责任机制。(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区、园区,非公企业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为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发放住房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周转房。第二十条 保障标准(一)引进人才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均可实行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

29、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周转房。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引进人才,企业、开发区、园区、非公单位和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各单位、组织的引进人才配租。(二)引进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1正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50平方米;2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20平方米;3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人才不低于90平方米。(三)租房补贴。经认定的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市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执

30、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全市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四)购房补贴。经认定的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50;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100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以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五)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

31、障形式.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一)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6申请人在本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 (二)租房补贴由引进人才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按年度将租房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三)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5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7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8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四)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2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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