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9.92KB ,
资源ID:306124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306124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 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 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 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 调查取证、审

2、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 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 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 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 分别使用。第四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 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 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

3、容存入相关 执法档案。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 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 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 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 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 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 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 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4、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 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 书;(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 (检测) 机构检验 (检测) 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 调查方式及记录。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签字或盖 章。当事人等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进行记录。第七条 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 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

5、当事人的财物、抽样 取证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调查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对调查询问进行全 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音像 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 辩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 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 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

6、情况。第九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 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 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十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 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 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相关负责人的签 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 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进行书面记 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依法需经集体讨论

7、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应用行政许可、监督 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应当在相关信息系统 中全程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受理、投 诉举报受理、调查询问等专用场所配备电子监控系统,适时 记录受理、办理和调查询问过程。第三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 的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一)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口

8、头方式告知的,应当通过音像方式记 录存档;(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过书面或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现场核查应当实施全过程 记录。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核查通知书、 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 、整改报告、整改确 认记录等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制作统 一、规范的检验抽样单,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9、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核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 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及有效期终 止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 许可的文书。不予许可的文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具 体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 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制 机构审核的,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第四章 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第十九条 启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 据

10、、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 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二)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第二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同 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情况进 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 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 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 录。第二十二条 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制作检

11、验(检 测)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依 法享有的复检、异议等权利。第二十三条 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 处理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 集后处理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 举报,应当有登记、 交办、转办记录。对实名或者可以联系到投诉人、举报人的 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 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 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通过音 像记录方式记录存档。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

12、应当汇总检查结 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第五章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启动行政处罚,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 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负责人审批意见、签 名及日期。第二十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相关负 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第二十九条 对涉案物品、 场所等依法应当查封 (扣押) 的,填写查封 (扣押) 审批表, 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 押)审批表应当

13、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查封(扣押)措 施的理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等。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 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当立即解除。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 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等。第三十一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 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

14、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四) 告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与

15、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 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 行。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采用制作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字记录方式 进行。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文字记录 以下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陈述申辩及回避权利告知情况;(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根据情况;(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场交付当事人情 况;(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音 像记录。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全过程记录第三十五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 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 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 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第三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 信或者EMS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或回 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