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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docx

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年第1号)2020-01-16 14:00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涉及的补正通知和补充资料过程,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现状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0年1月14日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一、前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

2、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审评人员针对注册申报项目发出补正通知和申请人/注册人按补正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补充资料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出补正通知过程(以下简称发补)和补充资料准备及提交(以下简称补回)过程,特制定本规范文件,为审评人员发出补正通知提供参考,同时申请人/注册人在充分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按补正通知要求进行客观、完整答复。对于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原则上应给予申请人

3、/注册人一次补充资料的机会。本规范是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人员和申请人/注册人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除本文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补正程序的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随着法规规章、技术审评要求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延续注册、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涉及发补和补回的过程。本规范中的发补过程是指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注册人所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法规规章或相关审评要求,无法证明申报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审评人员以“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4、注册人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的过程。补回过程是指申请人/注册人依据“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的要求进行客观、完整地答复,汇总形成补充资料后提交至相应审评机构的过程。受理环节的审核、补正资料预审查等涉及发补和补回过程的相关环节视情况参照本文的适用条款执行。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撰写(一)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评相关要求,但未达到直接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申报项目,应通过“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注册人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有关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技术文件、数据或信息(如

5、理化性能、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临床评价等)不科学、不充分等情形。2.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有关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3.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签章、装订等不符合要求。4.注册申报资料的文本表述、文字规范或中文翻译等不符合要求。5.其他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二)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原则1.“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为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必须的资料要求,原则上在“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不应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提供与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无关的资料。2.审评人员依据注册申报资料提交情况提出补正资料要求,“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全面,对资料中存在问题应当做到一次性全部告知。3.审评人

6、员对补正资料的要求应指向明确、清晰。4.“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撰写文字描述应尽可能详细、表达严谨无歧义、语句通顺、文字准确。5.因特殊原因导致审评人员调整时,应确保补正资料要求的延续性和一致性。(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要求1.审评人员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试行)文件中电子申报目录(RPS ToC)的标题顺序撰写补正资料要求(如适用),并依次进行编号。2.审评人员应逐条列出补正资料要求,明确需补充资料所在RPS目录中的位置(如适用),建议以RPS ToC二级及以下标题为单位提出补正意见。3.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字性错误、明显不一致或不合规等

7、问题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4.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缺少或不完善的资料,在提出补正资料要求时可包括以下要素:(1)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信息,包括章节、页码或表格(适当引用);(2)存在的问题或当前信息不能证明申报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因;(3)审评依据,包括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或审评环节对该方面的具体要求,申请人/注册人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内容或其他可替代的证明信息;(4)其他需要向申请人/注册人明示需要补正的内容。5.对于小组审评、联合审评等涉及多位审评人员的情形,审评人员在整合参审人员意见时参照上述要素进行修订,确保“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发补意见明确。(四)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样表“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

8、知”样表见附件1,该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出的“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自2019年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系统(eRPS系统)正式启动后,通过线上途径完成申报的申请人/注册人,凭CA登录“医疗器械注册企业服务平台”可同步查阅电子文书。四、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答复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为保证补充资料的顺利提交,申请人/注册人应充分利用审评发补阶段的沟通交流途径和补正资料预审查等服务渠道与审评人员进行合理沟通。(一)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答复的原则1.申请人/注册人提交补充资料内容的基本信息

9、应与首次提交注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内容一一对应,分别进行阐述。2.申请人/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充资料内容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要求具有相关性,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3.申请人/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充资料中用词准确,表达清晰无歧义。4.发补和补回过程仅针对本次注册申报时提交的信息范围,不得通过补充资料的方式变更原申请范围。5.申请人/注册人在补回过程遇到无法进行验证、确认或无法实现的补正要求,应详述理由并提供科学证据。申请人/注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确认补正时限、进行预约沟通、准备补充资料等事宜,以提高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指定专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10、,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审评要求。申请人/注册人应尽量保证补正工作的延续性,过程中不宜频繁更换指定专人。(二)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答复的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补充资料内容说明”和针对“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具体补充资料文件。1.针对“补充资料内容说明”的要求“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是针对“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所有问题的逐条说明,对补正思路和补充资料文件进行概述,阐明解答的问题,并明确各问题相关补充资料文件的名称和位置。(1)申请人/注册人需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的内容对相应答复情况逐条说明,不重复或遗漏问题,形成“补充资料内容说明”。(2)申

11、请人/注册人需列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提及的问题,针对如何回复补正要求进行概述,如未提交相关补充资料需进行说明论证。各相关条款的描述建议包括以下要素:1)简述对补正问题的理解;2)简述应答思路或论证推理逻辑;3)补正资料的依据;4)具体包括哪些客观证据,文件、数据或信息等;5)特殊情形的说明;6)其他。(3)“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应明确补充资料文件名称及在“补正RPS目录”中的位置。(4)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和/或产品说明书更改的,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相应问题项下具体说明。(5)申请人/注册人如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补充文件,可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

12、”中单独描述并明确文件名称及位置。2.针对补充资料文件的要求(1)申请人/注册人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充资料文件进行答复:1)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数据;2)替代信息和解释,说明其可充分解决问题的原因;3)如申请人/注册人认为补正资料要求与注册申报事项无关或对补正资料要求有疑议或异议的,可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并解释具体原因、提供科学证据。(2)补充资料文件应按照“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补正资料要求的顺序逐项提交,如多条要求指向同一补充资料文件,可不必重复提交,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明确即可。(3)补充资料文件的格式和签章要求与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一致。(4)如有必要,建议对某些补充资料文件中的

13、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标注(如斜体、加粗、高亮字体、对比表等),以突出其变化内容,便于审阅。(三)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样表及示例建议申请人/注册人参考使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样表(附件2),格式可修改,保留表格中基本信息。同时,该表以两类常见问题为例,列出了补正资料要求及补充资料内容说明的示例。五、其他(一)通过eRPS进行线上申报的项目,申请人/注册人如使用eRPS系统,可在“审评补正办理”界面可查看“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并进行答复。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补充资料文件的方式应与提交申报资料的方式(线上途径或线下途径)保持一致,具体可参考eRPS系统的启用说明、技术指南和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办理。(二)对于

14、小组审评、联合审评等涉及多位审评人员的情形,发补后与申请人/注册人进行沟通的审评人员应能够对“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所有补正资料要求进行沟通,或联合参审人员一起进行沟通。(三)申请人/注册人补回的资料证明仍不足以支持判断安全有效性的,按“不予注册”的有关要求办理。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样表)2.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样表)(附件下载)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样表)特别提示:1.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资料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申请人/注册

15、人未按照我中心补正资料通知要求补正、补正不全或仍存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或者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此次注册申请项目将不予注册。2. 申请人/注册人对本通知所要求补正的内容不理解或有异议,可访问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国器审”,通过技术审评咨询平台预约咨询,每个注册申报事项在收到补正资料通知的1年内有3次现场咨询机会。3. 正式提交补充资料前,申请人/注册人可依据关于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的通告(2018年第8号)和关于提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补正资料预审查服务的补充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向我中心提出预审查申请,我中心

16、将根据申请提供免费预审查服务,每个注册申报事项可以提出1次预审查申请。4. 自本通知发出后,审评计时停止。发送日期: 年 月 日产品名称受理号申 请 人/注册人住 所邮 编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代 理 人住 所邮 编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通知内容审评部意见:1. 2. 临床部意见:1. 2. 补充资料接收时间补充资料接收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中心网址:注:样表内容仅供参考,以实际表单内容为准。附件2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样表)产品名称受理号申请人/注册人代理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示例(供参考)问题1CH 1.04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产品名称中有误,请删除“”的表述,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17、中保持一致。回复说明:已删除“”,将产品名称修改为“”。请见附件1-产品技术要求,上传至“CH3.4.1 标准列表(产品技术要求)”;附件2-产品说明书,上传至“CH5.03 包装说明使用说明书”;且在产品名称修改声明中明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附件3-产品名称修改声明,上传至“CH”。问题2CH3.5.06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及申报产品与人体预期接触途径、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因申报产品使用时与接触,需考虑风险,建议按照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部分:的要求开展与暴露途径和风险相应的研究,补充生物学评价项目。对于已完成的生物学评价项目,应明确浸提液制备方法、试验部

18、位、剂量选择依据、选择试验而非试验的原因,对于放弃进行的生物学试验须提供理由和论证,并依据年第号公告“”要求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回复说明:已按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部分:的要求补充了各型号规格产品生物学试验,见附件4-生物学试验报告。根据要求修改完善了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阐明了选择相关生物学项目的原因、生物学试验相关信息(包括浸提液制备方法、试验部位、剂量选择依据等),详见附件5-生物相容性评价报告,附件4、5上传至“CH3.5.06 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附件:1. 产品技术要求 2. 产品说明书 3. 产品名称修改声明 4. 生物学试验报告 5. 生物相容性评价报告 声 明本申请人(或注册人)/代理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注意事项全部内容,并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提交的补充资料内容按照通知要求内容进行了补正和修改,除补充资料说明中明确的内容,其它内容无变化。所有资料如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申请人(或注册人)/代理人: 日期:注:以上表格供申请人/注册人撰写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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