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用信用证纠纷证案例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备用信用证纠纷证案例 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 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它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1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其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 类:为以下8支持一项除)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STANDBY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 损失的赔偿。用于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PAYMENT
2、STANDBY)2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的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 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又称对开备用信用)COUNTERSTANDBY反担保备用信用证(3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 承诺。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支持付款义务,)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4FINANCIALSTANDBY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 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投标备用信用证(T
3、ENDERBONDSTANDBY5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 (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l5投保报价2 用于担保DIRECTPAYMENTSTANDBY)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 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支持申请人的保险)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STANDBY 或再保险义务。它是指如不能以其)COMMERCIALSTANDBY8商业备用信用证( 他方式付
4、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三“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日益成为出口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企业对外出口额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近六成,随着国内投资环境逐步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采购、投资逐年增加,形成了对人民币资金的巨大需求。而国内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营运中心在境外,银行难以准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变现能力不强,机器设备等价值不高,况,而企业拥有的抵押品如厂房、银行难以提供大额融资。备用信用证,以其巨大的灵活性,简便的操作 性,日益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银
5、行)。S银行(下称S原告:澳大利亚悉3 银行)。银行(下称B被告:香港B客户提D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银行悉尼分便去B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供100万美元的信贷。印鉴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S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的字样,落款是BB相符,银行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B银行凭持有的银行为信用证万美元。不久,100S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并表示对该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万美元遭到100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声称该信用证
6、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银行的拒付。BB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SS足以引起银行的警觉。 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真实的,为此 【审理结果】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S原告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 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禁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禁被告不受“止翻供”的约束。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4 的约束。对于
7、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止翻供” 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它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其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 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世纪中叶的美国,19备用信用证起源于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它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
8、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由此可见,它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它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 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其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5 条)。1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
9、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当)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它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单据作用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2任。(货权的单据付款,而它则要凭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单据付款。)适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而它则可(3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其
10、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运用 十分广泛。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开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备用信用证的真伪,以及伪造备用信用证项下“与受益人之间的责任权益问题。信用证与其他所有合同一样受同一”证行的一般法律原则管辖。信用证不是流通工具。当提款权利的享受取决于某些行为的完成或某些事实的存在时,必须表明该行为的完成或该事实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并提出:如果开证行与B的存在。本案中核对印鉴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则核对印鉴可以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合银行曾到其S适方法,但实际上它与其悉尼分行并没有代理关系,因此悉尼分行核对过印鉴并不能证明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真实的。事实情6 是按当地银行S银行以其
11、对汇入汇款业务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因为分行不具有银行还声称信用证B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行为的权责直接归于总行。在信用证”的约束。因此它可不受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警觉,“禁止翻供业务中,开证行必须对自己的任何疏忽行为承担责任,开证行的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对方即受益人确实信赖的话,那么法律是不允许开证 行事后再反口,企图推翻其先前的承诺的。受益人没有义务在合理诚信的范围之外,去探究开证行的真实意图。当然,这些都是基于
12、公平的原则之上的,如果说受益人明知道开证行有误,而借以利用之,则情形会不一样。英国法很早以前就有一种说法,即任何手脚不干净的人是不可以到衡平法院去寻求银行本身行事不公或不正当的话,支持的,结合本案来说,若受益人S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银行对于该伪证并S”来作为抗辩的。事实上,它是不能以对方“禁止翻供S不知情,且依合理审慎原则,按当地银行惯例对该伪证作了核对,因此银行对于该伪S银行有理由依赖开证行的承诺。本案审理法庭认为只有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则。”的约束,银行才可不受证真正知情,B“禁止翻供银行的信用证当成银行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B对于S 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13、号出本案的审理适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7 的话,法庭的判决可能会不一版物)及其它相关法律。如果适用UCP500第日开始施行的跟单信用证惯例即UCP5001样,因为XXXX年1月一家银行设立在不同国家的银行均款规定:就本惯例条文而言,2条第2视为另一银行。据此,同一银行在各国的分支行虽然在组织上和管理上可能同属于它的总行,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应被视作为各自独立的银行。将不能证明信用证是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印鉴,S银行到B结合本案来说,银行与其悉尼分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独立的银B银行开立的,因为B由银行与该信用B且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委托关系,行,如此,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当然不能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弄清楚的这项新规定是必要的,从银行角度来讲,将不因其它相关银行UCP500 不受迷惑。从受益人角度来讲,的信用证业务所累,则能明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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