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文科实施细则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文科实施细则(修订)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13-09-13浏览次数: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文科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精品意识、创新意识,提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激励教师多承接重大科研项目,多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特此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我校教师(含退休教师)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发表重要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均属于本奖励范围。第二章 申报时间和办法第三条 文科科研实绩奖励具体由社科处组织实施,各院、系、所负责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科研
2、实绩奖励的申报工作与每年社科年报统计同步进行,以科研统计结果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者,在填报社科年报统计表的同时,将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结项书、出版发表被采纳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采纳证明等原件、获奖证书等,送交所在院、系、所。第五条 各院、系、所整理审核本单位有关材料后,交至社科处。第六条 社科处负责核实后,汇总、测算,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行文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三章 奖励范围第七条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各类省部级社科项目。第八条 结项成果被评为优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各类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第九条 出版发表的重要学术成果、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大中
3、型企业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第十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第四章 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各类省部级社科项目奖励标准如下:类别金额(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00000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6000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40000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3000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80000其他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30000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4000第十二条 结项优秀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各类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类别金额(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结项成果优秀50000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结项成果优秀30000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结项成果优秀20000国家社科基
4、金青年项目结项成果优秀20000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结项成果优秀20000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成果类别奖金(元)中国社会科学论文10000A&HCI检索论文10000SSCI检索论文8000各一级学科权威期刊论文(目录见附件)5000新华文摘转载论文5000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30005%推优学术著作3000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附省部级采纳证明)5000厅局级和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报告(附采纳证明)500CSSCI论文500第十四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类别奖金(元)国家级特等奖100000国家级一等奖50000国家级二等奖40000国家
5、级三等奖30000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特等奖50000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40000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30000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20000其他省部级特等奖40000其他省部级一等奖30000其他省部级二等奖20000其他省部级三等奖10000第五章 奖励方式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除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以外的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发放:按时开题发放20%,中期按时举行四次学术沙龙发放40%,按时结项发放10%,结项预评审用于专家评审费10%,通过结项发放20%,结项优秀发放追加奖励。项目未按时进展的扣除相应阶段的奖励。项目中期举行学术
6、沙龙后,负责人应按照参加学术沙龙的专家分配奖励。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的奖励,根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基地重大项目进展报告会出席人员情况按人发放。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的奖励,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术沙龙举行情况发放:每个项目应按时举行四次学术沙龙,每次发放1/4奖励,未按时举行的扣除相应的奖励,不再补发。第十六条 推优学术著作由各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按当年出版的学术著作的10%比例推荐,再由校繁荣计划专家委员会从中按5%比例评选。第十七条 发表在本校主办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人每年仅限奖励1篇。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和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涉及跨年度的在下
7、一年度补齐奖金差额。第十九条 科研实绩奖励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的奖励、项目结项预评审专家费用由社科处统一发放;其他奖励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实际贡献以及项目学术沙龙出席专家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社科处核准发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向学校提出,经核实后追回奖金并按华东师范大学学术道德守则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不适当的现象,可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作出修改或采取相应完善措施。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社科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和实施,原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文科部分废止。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文科各一级学科权威学术期刊目录华东师范大学二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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