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系统内约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商行系统内约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商行(以下简称省行)与辖内县(市)商行(简称商行)合规开展系统内约期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营效率,维护约期存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等,结合省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约期存款业务是指省行与辖内商行之间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而形成的资金存放行为。第三条 约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业务和活期存款业务。定期存款业务是指存期和利率确定,利随本清的存款业务;活期存款业务是指存期自由不指定
2、,按季结息,可以自由存取的存款业务。第四条 约期存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开展。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金融市场部具体负责省行约期存款业务经营与日常管理。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约期存款业务进行授信管理及风险监测。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约期存款业务的账户管理、核算、对账及除商行自主划转外的资金划拨。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约期存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规则。第九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约期存款业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核及法律支持。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对约期存款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后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约期存款业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第三章 基本规则约定第十二条 定期存款约定1.定期存款业务合同由主协议和成交单两部分构成。业务开展前先签订主协议,主协议规定存款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双方通过资金业务交易管理系统达成具体业务,系统针对每笔业务自动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包括期限、金额、利率、起息日、到期日、交易日期及经办人等要素。成交单与主协议共同构成定期存款业务完整合同。2.定期存款成交单是存款双方就存款合作交易所达成的合同。本业务不开具存款证实书,双方凭存款成交单完成款项汇划,存出方于起息日划付存出资金款项,存入方于到期日支付到期资金本息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