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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2 号.docx

1、闽政办2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7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六日 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统计管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和福建省人民

2、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省级国家机关、省政府特设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闽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工作。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

3、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

4、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六)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组织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定,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科研。第七条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除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外,其他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

5、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原则上至少2年不变动。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教育培训,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调查

6、项目涉及部门行业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应与部门统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

7、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第十三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进行涉外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涉外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第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

8、称、调查种类、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第十六条 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级、部级和省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三)相关

9、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第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关。 未经省统计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未经修改而直接实施的上级部门的

10、合法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向下布置的同时,均应将布置文件和统计报表制度抄送省统计局。第四章部门统计资料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省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并由省统计局向部门提供该项统计数据; (二)与省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与省统计局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提

11、供; (三)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省统计局。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各部门应编辑本部门年度及历史统计资料;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报送省统计局。第五章部门统计信息化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

12、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快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步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省统计局。 第二十九条 省统计局应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员会。2007年2月6日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题词:计划经济管理统计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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