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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日常安全检查制度.docx

1、工厂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工厂日常平安检查制度 工厂日常平安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开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生产要服从平安的需要,实现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平安生产方面有突出奉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平安生产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平安生

2、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制订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方案,实施平安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平安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平安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平安员要经常检查、催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

3、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平安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平安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后到达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生产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平安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平安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

4、人,必需重新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方案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

5、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平安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平安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有关主管部门

6、、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部委的,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报告。 3

7、)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工程、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写出事

8、故报告,报本条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大米加工厂平安管理制度 xx-09-22 10:11 | #2楼 前言 本规那么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那么的目的在于标准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健康开展,同时提高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平安。本规那么是参考

9、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开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本规那么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那么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

10、理 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给单位签订收购或协议。 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给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xx 无公害食品 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那么、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平安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同其它

11、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 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平安。 第九条 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标准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平安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枯燥、卫生。 第十一条 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12、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工程,可要求包装供给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13、报告。 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到达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

14、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那么(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那么、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

15、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清楚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平安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

16、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局部和辅助生产局部。生产局部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局部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效劳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防止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

17、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

18、,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那么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

19、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

20、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

21、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 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 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 砻谷及谷糙别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别离机(器)、谷糙别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 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 日期打印、包

22、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 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根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 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工程、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

23、质量合格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工程、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那么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工程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工程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

24、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 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

25、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去除,去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

26、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外表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大米生

27、产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28、(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要求。 第九章 产品出货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 第四十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平安。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效劳体系,包括效劳承诺、效劳程序、效劳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方法,确保消费者利益。 第十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 本规那么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那么自之日起实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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