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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编辑整理周梢茂.docx

1、刑法编辑整理周梢茂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精要刑法概说考点:罪刑法定则;罪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合理限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具体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原则上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和刑法规范明确化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表明在处罚犯罪时哪怕是对犯罪分子也不能恣意妄为。2.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三权分立、心理强制、民主与民知等理论。3.罪刑法定原则的解读:(1)从形式上:法律主义。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其他任何法律形式都不得成为刑法的渊源;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

2、新法;禁止有罪类推。刑法的解释如果超出法律用语本身的含义,则视为违犯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不排斥有利于被告的扩大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从实质上看: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明确具有相对性,即能通过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于及其罕见的行为即使侵害了法益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如超速驾车因共振使著名大桥跨踏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典型题例:加“()”为非选项,下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一切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扩大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

3、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而不能自己制定罚则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空白刑罚规范的存在,并不违犯罪刑法定原则。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亦即罪刑相当。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刑罚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二是刑罚与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贯彻这一原则需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以及行为人的人生危险性等,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正义。典型题例:*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4、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的管辖制度(1)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任何人都适用我国刑法(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以及港澳地区例外,特别刑法的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例外);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结果);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

5、内(不包括国际列车和汽车)。(2)属人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外犯罪的中国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军人一律适用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外犯罪的普通公民,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保护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两个原则,即双重犯罪原则和重罪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适用我国刑法(如海盗、劫持航空器、恐怖、战争罪、毒品犯罪等,解决的方法为起诉或引渡)。?解题思路口决:看地看人看法益,先后顺序要明晰。典型题例:*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日本公民甲杀害日本公

6、民,在东京机场给乙有毒矿泉水,乙喝完后飞到北京时毒发死亡,对甲可以适用中国刑法B.中国公民张某在南非娶了三个妻子,因南非允许一夫多妻制,故对张某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属人管辖原则。重婚罪法定最高刑为两年。可以不追究但并非不能适用)C.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甲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乙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丙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D.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时被拘捕。我国可以依据我国刑法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考点:不作为1.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负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特

7、定义务(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因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注意“可能”),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出现有因果关系。2.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法定义务(义务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如家庭成员之间、法院裁判等);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医生、执勤消防、饲养动物的人等);约定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结果是在犯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内则为结果加重犯,不另行认定为不作为犯罪)。典型题例:*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理解,正确的是A.甲故意重伤乙,在乙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导致乙死亡,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发(实为结果加重犯)B.甲非法拘禁乙并对乙使用暴力,

8、在其有死亡危险时不求助,致乙死亡,甲的行为转化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直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C.甲路过一大型商场发现该商场失火不及时报告,引起重大火灾造成巨额损失,对甲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放火罪(没有义务来源,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违法采伐珍贵树木多棵,树木倒下时压住乙,甲未救助,导致乙死亡。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雇请乙女(15岁)为自己照看小孩。半年后乙生病。甲不仅不送乙去医院治疗,而且在乙要求去医院看病时也不予同意。过了三个月,乙的病情恶化。其父母得知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无效而死亡。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不负有作为义务,故不构成犯罪B.甲雇请乙

9、作为保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又因乙是未成年人,导致甲在乙患病时负有提供医疗条件的义务(雇主负有监护的作为义务)C.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甲虽然负有某种作为义务,但不负有不作为杀人罪中的作为义务,甲的行为只构成遗弃罪(甲的先行行为并没有导致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同时作为雇工合同本身也不包含甲对乙负有医疗救助的义务。由于甲只有15岁,因此甲在雇用期间负有监护义务,由此可认定甲构成遗弃罪)考点:因果关系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质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认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构成犯罪,还应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2.

10、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要求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和一般概率,否则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而不包含可能的结果。如果某一行为导致某一结果的必然发生,但该行为并非是导致该结果形成的主要原因,则因果关系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也存在因果关系。3.条件说的特殊问题:因果关系的断绝(介入因素:第三者介入;被害人的行为;某种自然事件);假定因果关系(假定没有A也有B,但因为A而B,则A和B成立因果关系);二重因果关系(若A和B导致C,除去A或B结果会产生,除去A和B结果不会发生,则A和B与C成立因果关系)。典型题例:*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

11、错误的A.甲向快要决堤的水库中倒了一盆水,导致水库决堤。甲的行为与水库决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放火烧乙,乙着火后跳进湖中灭火,结果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导致介入因素加速死亡结果的到来)C.甲开枪向乙射击,正在电线杆上进行维修的电工丙听到枪声后受惊吓而跌落,恰好砸中逃跑的乙,致乙死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甲欲杀乙,结果造成乙轻伤。乙在医院治疗中,由于医生的重大过短,导致乙死亡。甲的杀人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特别提示:关于“A”,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这是法官在分析案情时应该作出的合理判断,而这一点恰恰是很难的);“C”中介

12、入异常因素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原有因果关系断绝。违法性考点: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条件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过失行为和不作为);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存在,并且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假想防卫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具有主观的过失或为意外事件);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对有些犯罪行的预备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追捕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整体上看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中间有停止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安装电网防卫,风险自己承担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不适时看主观方面定罪);对

13、象条件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不法侵害者的人生和财产;主观条件为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目的。偶然防卫和挑拔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射杀乙时正好乙也正在射杀丙而甲对此并不知情);限度条件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一般为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2.特殊正当防卫:对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个条件:暴力犯罪;危及人生安全;达到严重程度。特殊的正当防卫也需要满足其他条件)。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前者针对不法

14、侵害人的侵害,后者针对某种危险;前者造成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而后者则造成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典型题例:*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正当防卫?A.甲盗窃乙家的一只价值100元的母鸡时,被乙发现并将其打成轻伤B.甲在某大学宿舍下兜售盗版司考资料,刚好被作者乙遇上,乙将甲打成轻伤(不具有“三性”)C.甲从乙家盗窃财物,得手出门后刚好遇上回家的乙,乙追赶500米将其打伤并夺回财物D.甲强奸乙女,得逞后穿衣准备离去,乙趁甲不注意,用水果刀将甲捅死(防卫不适时)注意:针对财产的正当防卫,法律上并未规定数量,只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即可实施正当防卫。有责性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15、1.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对所有的犯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周岁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2.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下列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此8种以外的其他行为如同时触犯了该8种行为,应按该规定的犯罪处罚。(待续)3.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典型题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B. 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重在理解“参与”和“致使”)C.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不等于贩卖毒

16、品)D.在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考点:罪过1.罪过包括犯罪故意(注意不是“故意犯罪”)和犯罪过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无罪过事件。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希望并追求。注意刑法中故意中的希望是一种带有追求倾向的追求,不同于生活中的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并放任。间接故意没有犯罪目的,必须要发生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合理信赖与遵循规则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需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认知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

17、。前者是“明知”可能发生,后者是“预见”(有“估计”之意)可能发生;意志因素不同。前者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后者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这是区别的本质;简接故意有其他的行为目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其他行为目的并自认为有了避免的措施或者有自信的依据。典型题例:*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甲乙两人对丙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简接故意 (并未“明知”也未“放任

18、”)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安装期间行为人认为可以避免,而不是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D.意外事件(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不可预见)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具体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1)具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将甲当乙误杀,、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欲杀甲而误杀乙,第三种情况,一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

19、的,但行为人预见的结果最终实现;二是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成结果,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又实施第二个行为,但实际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第一个结果的实现,但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因此不影响对犯罪结果的认定;第三种情况是指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如果已经着手,则认定故意犯罪既遂,尚未着手为犯罪预备)2.抽象认识错误: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第一种情况行为人误将甲当乙加以侵害,但甲和乙属不同的法益;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益上不一致。典型题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因行为误差同时致乙和丙死亡。因甲对丙是误杀,

20、所以甲在杀人上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成立一罪(一个直接故意,一个间接故意分析对吗?)B.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因为未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欲射杀乙,乙为了避免被子弹打中而后退,失足坠入悬崖而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结果没有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所预见来进行并形成,不影响既遂的认定)D.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乙最终涨水而亡。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下列关于故意与过失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欲杀乙,结果将狗看成乙而杀死。对甲应认定为

21、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B.甲欲杀狗,结果将乙看成狗而杀死。对甲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属竞合)C.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已有,对甲应认定为盗窃罪(过失盗窃不构成犯罪)D.甲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认定为过失盗窃枪支罪*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移置院外毁坏,但刚拿起时物品便从手中滑落摔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罪和过失毁坏财物既遂罪(结果未按行为人预见的进程发展不影响既遂的认定)C.甲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罪(既

22、遂)D.甲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点: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危害,具有紧迫性。这是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犯罪未得逞(有犯罪结果并不等于既遂;对于复合型犯罪,不需完成所有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如贩卖毒品,实行其中某一行为就成立既遂);结果和行为之间必须要有因果联系;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意志本身不以正确为必要,如错误认为有不可抗力的存在;抑制犯罪的因素出现;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出现)。2.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行为是指犯罪既遂所必须的行为,

23、而不包括派生的行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不能和行为本身的不能。后者又分对象不能和手段不能。手段不能和迷信犯有本质的区别)。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典型题例:*下列案例中哪些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乙实施暴力抢劫,乙挣脱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其钱包落在地上,甲随后捡走(结果与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犯罪既遂)B.甲在公共汽车上抢走坐在前排的乘客乙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得手后跳下车逃跑,乙紧追其后并呼叫,追至50米时,公安人员闻讯将甲抓获(行为过程已经完成并导致结果的产生,认定为既遂)C.甲乙丙等人预谋策划抢劫,经过调查并多次采点,最后确定抢劫胡某。三人一起准

24、备好作案工具,人员布置安排到位后即将行动前。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行为并未实施,属犯罪预备)D.甲欲杀乙,夜晚把乙诱到山顶上,将其推下山去。甲下山途中看到乙并没有摔死,正坐在地上哭。甲见乙可怜,就没有再加害乙,径直走了注意:犯罪既遂分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如毒品犯罪;二是行为过程一经完成即为既遂,如暴力取证罪;三是行为必须完成并形成结果,如抢夺罪。考点:犯罪终止1.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但必须是犯罪过程处于连续的运动状态;自动性(这是区别于未遂、预备的关键)。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是认识标准

25、而不是客观标准。出于行为意志而停止犯罪,一般不考虑动机。轻微的不利因素(行为人意志可以克服的因素)使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一般也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犯罪,属犯罪未遂(对象不能犯);彻底性。彻底性并等于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罪;有效性。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不能出现。(当时没有出现即自动放弃,但过后出现犯罪结果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如甲欲毒死乙,在放毒的过程中自认为毒药量不够而放弃继续放毒的行为,但犯罪结果过后还是出现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的类型: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不继续结果就不发生和积极防止致使结果不发生)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26、当减轻处罚。典型题例:*下列案例中,哪些不成立犯罪中止?A.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幼童后,幼童终日啼哭,甲见其可怜,遂又将幼童偷偷地送还(行为犯)B.甲将乙女按倒在地,意欲实施强奸,乙女反抗无果后对甲说:“我给你三百元,你去找小姐吧”,甲遂拿走三百元,放弃强奸C.甲欲抢劫银行,出门时看到“严打”标语,甲很迷信,认为是不吉利的兆头,此次抢劫必定会出师不利,遂放弃犯罪,打算改日行动(不彻底。如果没有“改日行动”的打算,则为中止)D.甲想毒死乙,在乙汤里偷偷放了砒霜,乙喝后腹痛难忍,痛苦万分,甲见后不忍心,就马上把乙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后乙没死,但双眼已经失明“D”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应认定

27、为犯罪中止共同犯罪考点:部分犯罪共同说1.部分犯罪共同的实质:在行为人合意的前提下只存在部分重合2.类型:法条竞合。(如甲乙共谋盗窃某物资库,甲乙分别从不同的门进入,甲盗得枪支而乙盗得家用电器,对甲乙应认定为盗窃共犯,而对甲则应认定为盗窃枪支罪);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重罪包含非重罪。如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有重合的部分,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转化。典型题例:*甲以伤害故意、乙以杀人故意共同加害于丙,致丙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B.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重罪包

28、含非重罪,非重罪部分为共同犯罪)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两个以上自然人且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两个以上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单位犯罪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与单位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一个单位犯罪,但责任人员之间仍成立共同犯罪)。2.主观条件:共同故意即有意思的联络。3.客观条件:有共同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交通肇事例外);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不成立共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实行犯过限不成立共犯;事前事中不通谋过后的窝赃、窝藏、

29、销售的犯罪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一般不成立共犯(简接正犯的情况较为复杂,另行讨论)。典型题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看守所值班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收买后,故意擅离职守,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脱B.19岁的甲和15岁的乙共同走私毒品元(15岁对走私毒品不承担刑事责任)C.甲悄悄潜入某博物馆,窃取了馆藏画卷。走出房间时,正碰上手持一青铜器的乙,二人均吃一惊,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的,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事前事中事后均没有意思联络)D. 甲独自绑架人质后,雇请乙向丙家属打电话勒索100万元“D”中的乙为帮助行为考点: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及刑事责任1.主犯:主犯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

30、要分子和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和首犯是交叉关系。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在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当然不存在从犯;对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对其应按照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集团犯罪中的全部罪行不等于所有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成员独自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2.从犯:分两类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二是起帮助作用的从犯(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仅为他人犯罪创造

31、方便条件。帮助犯不等于从犯,也可以是协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帮助犯与教唆犯单独定罪的情况:剥离帮助犯,单定共有八。协淫抗暴罪,分裂避处罚;伪证教吸毒,贿阻叛武他(协助组织买淫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罪;防害作证罪)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其他方法。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有教唆行为;有教唆故意)。对于教唆犯,应当按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被教唆为独立犯罪时,则对教唆犯不能按教唆的罪定罪,而应该按刑法分则规定的定罪,如教唆他人吸毒罪;

32、对教唆犯的处罚一般按主犯处罚,担也存在教唆从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典型题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聚众犯罪一定是共同犯罪(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B.首要犯罪分子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中可能只有首要分子)C.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也可以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有从必有主。二者具有相对性)D.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定是胁从犯(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考点: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1.犯罪完成形态的情形下,遵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下:部分中止其余未遂;部分中止其余预备。典型题例:*甲乙丙共谋入户抢劫,甲突然良心发现,决定放弃犯罪,并劝乙和丙也放弃。乙听从并放弃的抢劫。丙不从,独自实施了抢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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