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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docx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

2、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

3、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

4、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

5、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 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 _,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

6、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7、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

8、序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名词解释: 自然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合同期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全面履行的合同终止,是终止的最完满形式。 因故终止:指劳动合同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告终

9、止。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意而终了合同。二、劳动合作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死亡等。三、经仲裁判决而终止。一旦裁决书或 _发生法律效力,原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合同终止通知:通常通知,劳动未定期限或者不能依照劳动的性质或目的定期限的,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以期间定报酬者,

10、应依照下列规定 _期限通知解约。惯例大致是:以日定报酬者,得于一日以前,次日终止合同,以星期定报酬者,得以星期末之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得以星期末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以月定报酬者,得于其月末之前七日,以其月末为终止期通行解约。以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定报酬者, 得于其期末的半个月以前,以其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其用人一方死亡破产或者转让其营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得以一定预告期通知解约,并应通知解约的原因。特别通知,特别通知即为即时解约的原因。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期限,因重大事由时,当事人可不经预告即时解约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通

11、知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刘某被招聘到被申诉人某企业工作,后于xx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签订协议后,申诉人每月在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1200元。单从xx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在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申诉人的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xx年3月31日,被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用工合同期满,将终止用工合同。另外,申诉人提出,在申诉人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按劳动法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且,申诉人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介于以上情况,申诉人遂向宁乡县劳动争

12、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于1997年8月至xx年3月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由被申诉人发放固定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中,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为被申诉人加班,应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被申诉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约定不予明确,设法规避劳动法的约束。申诉人在工作初期每月1200元,但后来每月改为1000元,应该认定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申诉人的工资,故此,申诉人请求返回被单方面降低

13、的工资。合同届满,被申诉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诉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被申诉人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予以缴纳。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必须在法定期限书面通知,申诉人以此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为合法,同 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

14、。因此,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表示认可。 仲裁结果:经仲裁庭主持解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诉人补发两申诉人加班工资每人9200元。 二、被申诉人在宁乡县养老保险中心为申诉人补缴从1997年8月1日至xx年3月31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评析】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规定申诉人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申诉人必须服从被申诉人的工作安排、遵守被申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申诉人的管理等,因此,应当认定该劳务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历史合同期限(四

15、)、劳动报酬”被申诉人在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 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xx年3月31日终止,虽然被申诉人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但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

16、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二:依法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也要合法 【案例】李女士1981年参加工作,1998年10月21日,和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21日至xx年10月22日止。xx年9月20日,物业公司发给李女士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女士: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xx年10月22日到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及公司整体运作需要,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请在接到此通知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收到通知书当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物业公司未予办理,之后就一直回家等物业公

17、司通知来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认为:我在xx年9月20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接通知书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提前1个多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我最后个月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我xx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的工资。”物业公 司则认为:”我们没有提前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xx年9月19日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是依据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40条的规定。因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女士之所以工作到xx年9月20日,完全是其个人意愿。” 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支付李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至合同到期

18、时为止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xx年10月22日期满,物业公司于xx年9月20日向李某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做法本无不妥,但在通知书中规定,要求李某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而自9月20日起计算,即使到第30日也未到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要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办理离职手续,且只支付李某工资至xx年9月20日,因此,物业公司实际已与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 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_(劳部发 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19、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年9月20日以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xx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工资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三: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应否自然终止 【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 1985年7月,顾洪飞从崇明县招工进入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1990年10月14日,顾洪飞在工作时腰部受伤,同年12月31日,该公司人事工资科书面承诺

20、与顾洪飞继续一直签订用工合同,并安排合适工作予以照顾。1991年9月,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与上海港船舶拖带起运公司合并成立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1992年12月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1997年9月2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顾洪飞作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向顾洪飞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11月23日到期,且不再续订劳动合同。11月12日,经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顾洪飞符合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顾洪飞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顾洪飞于11月19日,向上海市 南市区劳动争议仲

21、裁委员会申诉,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按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经仲裁委裁决: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应当顺延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对此,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顾洪飞诉称:1990年12月31日,原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根据其工伤的特殊情况,书面承诺一直签订用工合同。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无法接受。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其本人要求,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期限。 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辩称:根据 _1991年7月25日公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顾洪飞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要求法院予以认可。企业并按规定可给其

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洪飞系农民工身份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合同期满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根据 _1991年7月25日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顾洪飞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对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顾洪飞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 _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准予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与顾洪飞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判决后顾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3、_虽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了有关规定,但1995 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 _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再以劳动者的身份而论。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0条规定及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合同,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以上这些规定,乃是对中华人民 _劳动法具体贯彻意见和本市实施中华人民 _劳动法的具体规范,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本案实际情况,应当适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所作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顾洪飞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 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 _劳动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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