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系统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汇报料修武县教育系统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工作汇报(信访室) 经排查,我县教育系统现存在有原计划外民办教师、原乡财政拖欠教师工资、部分工人身份教师的档案问题(邱瑞文、高老憨、吴小新、李乐成、王长春、侯凤英、姜铁中七人在劳动局找不到档案。)、高村乡政府(原王屯乡政府)拖欠高村乡第二中心校建校集资款、常小龙因为晋升职称无理取闹、孙新玲因家庭问题无理取闹等不稳定因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原计划外民办教师通过排查,目前,我县共排查出原计划外民办教师776名。针对这些原计划外民办教师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加以预防:一是建立个人台账。为776名原计划外民办教师人人建立了台帐,
2、明确家庭住址、从教时间、离教原因、家庭状况等,对他们进行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情况,了解思想动态,做到了底数清、盘子明、行动快。二是畅通宣教渠道。按照国家和省民师转正的有关政策,我们将河南省原计划外民办教师有关政策宣传提纲面对面地发放到原计划外民办教师手中,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对原计划外民办教师约访、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等,做到了“四个到位”(重点事件掌握到位,重点人物稳控到位,薄弱环节整改到位,易发问题解决到位,应急措施制定到位)。三是政策倾斜帮扶。在严禁出台新政策、确保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原计划外民办教师,我们想方设法联系有关部门,通过
3、办低保、农村合作医疗、困难救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走出生活困境。同时,为解决原计划外民办教师子女求学困难等问题,我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发放助学金、奖学金,贫困大学生资助等形式进行帮助,从而让原计划外民办教师在心理上得到最大安慰。二、关于乡镇拖欠教师工资、安家费、死亡教师丧葬费、遗属补助我县农村教师工资的发放,19952001年一直由乡镇财政统筹解决,因此在全县范围内出现了不同程度拖欠农村教师工资、安家费、死亡教师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各乡镇财政收入情况不同引起的。通过排查,历史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安家费、死亡教师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的问题,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时间长,严重影响了教
4、师们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截止2012年5月18日,全县还有6个乡镇拖欠教师工资、安家费、死亡教师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共742609元。(分别是:小营工贸区拖欠教师工资30470.49元,郇封镇拖欠教师工资、丧葬费131471.4元,西村乡拖欠教师丧葬费、遗补14211元,五里源乡拖欠教师工资、安家费、教师丧葬费、遗补185968.96元,高村乡(原王屯乡)拖欠教师工资、遗补86259.7元,城关镇拖欠教师工资294227.45元。)教师工资、安家费、死亡教师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拖欠问题,也是教育系统多年存在的社会矛盾,目前逐渐成为最突出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我们一方面与这些教师、死亡教师遗属勤联
5、系、勤座谈、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量避免他们的思想激化;同时希望县领导将这些问题的解决情况列入各乡镇年度责任目标,尽快将这些不稳定因素彻底消除。三、关于部分工人身份教师档案问题由于部分工人身份教师的档案存在诸多问题,也已成为教育系统的不稳定因素。档案问题主要是7名教师(邱瑞文、高老憨、吴小新、李乐成、王长春、侯凤英、蒋铁中)在多次核编中均在册,2003年度以来年度考核、调资审批中有档案,确系教育系统正式在编教职工,但招工、转正原始档案无从查找。针对这个不稳定因素,我们一方面对这7名教师多次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加以解决,从而将这个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四、高
6、村乡(原王屯乡)拖欠高村乡第二中心校建校集资款问题高村乡政府(原王屯乡政府)于2000年拖欠高村乡第二中心校建校集资款共计79350元(乡一中28600元、原乡二中27200元、原乡三中23550元),此款全部由当时在校学生集资,当时乡政府计划每年征收初中一年级新生的建校集资款归还给初中三年级毕业生,但2001年开始国家不允许再征收此款项,因此从2001年开始高村乡政府(原王屯乡政府)没有再归还此款,为此,学生家长多次到高村乡第二中心校讨要,现已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不稳定因素,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帮助我们加以消除。五、常小龙因晋升职称问题无理取闹、孙新玲因家庭问题上访 常小龙原是一名退伍军人,现是五里源乡李固小学在职教师,他在不具备晋升中学高级职称条件下,无理取闹要求晋升中学高级职称,曾多次上访,我们也多次对他给予帮助、说服,但效果不好;孙新玲是五里源乡中学在职教师、副校长,因有关家庭问题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而上访,现在又在不具备晋升中学一级职称条件下,无理取闹要求晋升中学一级职称,学校多方面照顾她,我们也多次为她做思想工作,效果不好,现也已成为一个不稳定因素.3 。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