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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及其预防.docx

1、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宜昌市委党校 蔡小娥 腐败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腐败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职务犯罪了。要研究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得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概念,但既已约定俗成并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我们也就有必要明确其特定的含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谋利型的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型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民主权利的侵权型职务犯罪。这些犯罪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的损害是最严重的,对于个人而言又是从政最恐怖的和最大的风险。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19902005年,全国立案230万起,220万人受到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7万多人,厅局级干部6000多人,省部级干部200多人。仅2008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比上年增加4.6%,重特大渎职侵权案3211件,比上年增加14.1%;县处级以上要案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29836人,比上年增

3、加12.6%。所以,在公务员从政路上存在不少风险,搞不好就会遭受行政处分,甚至因为职务犯罪沦为刑事被告。因此,公务员如何避免陷入刑网,是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大事情。我们在座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一起来探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这个专题应当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一、 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特点(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简介在79刑法中,有关公务员职务犯罪设有十几个罪名,97刑法修订后,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达到48个罪名,可分为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罪。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之外还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9个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

4、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二是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中规定的36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等。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4章中规定的6个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由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常发的一些罪名。1、贪污罪。国

5、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对于犯本罪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是,行为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且情节较

6、轻,或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对于犯本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是,行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2、受贿罪。特点如下:(1)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3)委派问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但前提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4)约定问题。如受贿当时双方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退

7、休之后收受行贿者的财物也构成此罪。(5)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如果是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6)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由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7)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3、挪用公款罪。特点:(1)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被委派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8、体从事公务的人员。(2)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如果是由单位集体决定的则不构成该罪。(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的专有使用权,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物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除用于救灾、抢险、

9、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中的特定公物以外,挪用其他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6)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前者是挪用归个人使用;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物。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首先,根据99年9月16日最高

10、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很多干部收受他人的礼金、红包等各种好处,这就是灰色收入,财产达到30万元以上说不清楚的就是犯罪,达不到的起码是违纪。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值得注意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已经由5年提高到10年,这是刑法第7次修改

11、的最大亮点。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要特征:(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问题。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特征是严重不负责任,属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

12、情形之一的。”第2条第2项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是配置死刑的犯罪。在长期的死刑存废论战中

13、,对贪污受贿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一直备受争论,其趋势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标准,更加慎重的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原则。因此,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例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虞案。(案情略)(二)职务犯罪的特点从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可将其归纳为八大特点:1、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干卷入其中。渎职罪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

14、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从发案数来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表现尤为突出。 2、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县处级以上官员渎职犯罪呈上升趋势。渎职者不认真履职,不正确运用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这是一种“不装腰包的腐败”。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如文强案

15、)3、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4、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串案”多。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现象。5、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级现象。6、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7、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8、反侦察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二、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制度层面上的原因1、 权力配置与运作弊端。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正经历着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

16、中,必定存在着权力配置和运作上的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把手犯罪的比重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把手权力太大,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监督乏力使犯罪的成本大大降低。现在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范围不可谓不广,制度不可谓不密,可是工作不够深入,效果亟待提高,三大难题始终解决不好。一是监督者处于下位,监督不了上位者,监督者的腰直不起来。二是官越大越无人监督,有的贪官直言:“反腐败很难反到我这个层次(厅级职务)”,官越大腐败的保险系数越大。三是监督的即时机制总是建立不起来,大多是“事后监督”,“民不告,官不究”。监督乏力

17、和失效使得犯罪后的惩罚几率大大降低,使得职务犯罪成为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行为,犯罪冲动就会产生。三是民主机制不完善,权力运作透明度不强。实践中存在着民主程序的虚化和决策形成不透明的现象,提倡的政务公开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民主氛围的弱化和暗箱操作的运行方式,助长了权力腐败的时机和空间。四是人事制度落实不彻底。有时还存在着一把手说了算,任人唯亲等,很多职务犯罪都有跑官卖官现象。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近几年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原因多是因为买官卖官。(如“千万县令”卖出110顶“乌纱帽”)2、立法与执法上疏漏。法网疏漏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法律对职务犯罪的

18、查处和预防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对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的有效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没有包含关于权力的设置、运行、监督、制约各个环节,也就是说,有效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预期利益的法律制度并未建立起来。比如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职务犯罪预防法、财产申报法等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另外我国立法对职务犯罪规定的不够详尽;还存在着立案标准不当,量刑不规范等问题。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甚至查处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自己负案在身,干扰案件的查处,甚至与职务犯罪者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也是导致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二)观念层面上的原因这是我

19、们重点要谈的。从三方面讲:1、官本位,而非民本位。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官本位思想仍然很活跃。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封建残余。如学而优则仕。又如千里来做官,只为吃和穿。近年来有几种思想在人们的观念中尤为突出:一是权力腐败情由可原。二是权力腐败趋于正当。三是权力腐败值得追求。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对权力腐败的放纵就是对职务犯罪的推动。上述现象令人震惊,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现实。官本位文化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断侵蚀为职务犯罪制造了得以生生不息的理想的舆论环境。也许有人会说,官本位文化在目前的社会文化之中只是沧海一粟,根本不可能取代民本位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很快便会被历史的洪流席卷而

20、去。但是如果继续这样听任其发展下去,总有一天我们会发现职务犯罪会与呼吸和吃饭一样平常。到了那时候,再强调以人为本、人民主权,已经腐败的权力早就听不进去了。2、被执法对象不能依法主张权利或进行监督。很多被执法对象对行政执法内容不熟悉,对自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将受到的处罚等都不是很清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清楚;碰到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等问题不知如何投诉和处理,他们经常处于被动状态,这就给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以可乘之机。3、个人的品行、性格、知识结构、文化素质等因素也影响到是否犯罪。我们将他们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得意忘形”型。二是“胆大妄为”型。这类贪官可以用一

21、句话概括: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收,什么话都敢说的大胆英雄。胆大不一定是缺点,但胆大妄为就可能招致祸害。三是“心存侥幸”型。四是“法盲”型。五是“为友所误”型。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方针。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三个更加注重”的方针。这虽然给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战略性决策,但如何具体构筑这一战略决策还需要全社会的

22、共同努力,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制度建设。(一)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其“不想”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最根本的,因为只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内心动因。在当前市场经济多元化价值的冲击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充满了艰巨性,但是我们绝不能放弃思想道德建设。(二)提高公务员待遇,使其“不必”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我们也要消除职务者的犯罪心理。每一个职务犯罪者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只有当他从事职务犯罪时所得的预期收益大于其职务犯罪成本时,他才从事职务犯罪。这在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中表现得更加明显。所以我们应在降低职务犯罪预期收益和增加职务犯罪

23、成本上下功夫。具体可采取以下预防机制:1、完善激励机制,使廉洁从政的职务者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激励,消除其不平衡心理。对廉洁从政者公开褒扬并给予相应奖励,对腐败者公开披露,逐步完善职业道德信用机制。 2、增加廉洁从政者的预期收益以增加职务犯罪成本。比如通过增加廉洁从政者的退休金的方式和采取“廉政公积金”制度来补偿其未从事职务犯罪的“利益损失”。还可以在人事的任免、业绩的评估、考核、工资的升降中加入相应的违规减除机制等。这里重点讲一下廉洁从政公积金制度。所谓廉洁从政公积金制度是指国家对在一定期间廉洁从政,没有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一种经济奖励的制度。该制度实质就像国家与公职人员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24、同”,若在任职期间没有从事职务犯罪,则其会从国家那里得到一大笔的公积金以示奖励。新加坡是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最成功的国家。它将在职的公职人员每月工资的40%为公积金,存在银行里等退休后才能支取,这40%自己只在工资中扣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这样等其退休时就会有笔数目可观的廉政公积金。它既是福利也是廉政抵押,贪污腐败者被法律宣判后,其全部公积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从而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是能够很好地解决“59岁现象”问题。我国的南京、苏州、杭州等地早已开始尝试该制度,2006年12月张家港市也全面开始实施张家港市机关廉洁从政公积金制度(试行),这些尝试取得了良好的预防

25、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必要在我国更多的地方推广。3、提高从业期间的工资,实行高薪养廉。(一) 健全有关体制,使其“不能”职务犯罪的泛滥,体制不完善是关键。权力在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权力的集中行使及权力的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督,都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外部条件。防止权力异化具体说可以从以下着手:1、对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进行必要改革,减少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寻租机会。一方面,缩减国家控制和管理资源的范围。除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实行强制配置外,应将其他资源的配置纳入市场轨道,从而降低制度租金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改革资源配置运作程序。我国现行资源配置的特色是国家垄断资源的控制、分配、运行、管理等全部环节,资源配置

26、过程神秘化,这就为任意配置、交易配置提供了制度基础。西方国家也存在资源的国家配置体制,但由于社会第三集团的参与,从而避免了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国应实行国家控制资源、社会公开分配资源、国家管理资源运行的二元资源配置体制:由国家确定资源的数量、分配条件,交由社会独立机构公开分配,通过招投标等透明竞争机制确定资源使用者,然后再由国家对资源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保证第三社会集团的独立,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2、健全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机制。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在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在立法机关设定的范围内运行。所以为权力设定适当的权限、范

27、围和行使程序显得尤为重要,使权力运行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在为权力立法时应特别注意权力设定的分散化、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程序化及权力运行的公众参与化。应当建立重大权力的联签制度、重要权力的审批制度等保障权力的分散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程序公开制度等保障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建立第三独立社会集团参与制度、听证制度等保障权力运行公众参与化。由于权力的桀骜不驯,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必须做到:立法监督方面:建立各级人大常委会权力监督机制。疏通人大常委会和各机关之间的信息渠道,建立专门的人大常委会信访投诉机制,使人们举报有门;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专门的权力监督主管机构,并确立其

28、对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的领导责任;任职期间的人大代表应对其任职范围内的各权力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可以考虑地方人大代表实行“分片负责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其片区,并公之于众,建立相应的“失察责任制”。司法监督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结合办理案件及时发现机制、体制、制度的漏洞,制作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书,并建立检察建议的回查机制,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及民事审判中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方面:协调好监察、审计、纪检的监督职责,杜绝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特别是要改革现行的双重领导监察体制,解决监察机关不能监督同级政府领导的问题,以此来解决地方

29、政府一把手的腐败问题;内部监督应实行严格的失察责任制,提高领导的监督责任心。舆论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制定一部舆论相对自由的新闻法,赋予新闻监督的法律地位,利用新闻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得公职人员不敢犯罪。群众监督方面:重点在于疏通人民检举揭发渠道,做到投诉有门、投诉有应,设立网上投诉机制,定时开通“领导热线“等便民投诉措施。当前网络监督已成为新时期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一些贪官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原形毕露。如抽天价烟被网络曝光备受关注的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就是典型,09年6月最高检12309举报网站开通之际,一度因拥堵而瘫痪,人民群众参与反腐斗争的热情高涨可见一斑。2、 建立公务员

30、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2009年全国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与此同时,监察部也称正在起草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另外,08年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北疆小城阿勒泰和浙江慈溪进行了实际的探索和试点。中纪委也表示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这些都说明我国已经拉开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序幕。而要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树立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意识。要让公务员认识到财产申报与公示是其应负有的义务,从而消除主观上的抵触情绪,更加积极主动进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其二,要

31、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一是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可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现阶段将其界定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较为合适。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近亲属如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利于防止官员通过转移财产脱逃监管。二是要明确需申报的财产范围。需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而且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不仅包括汽车、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豪华家具等动产,还要包括房产等不动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同时增加财产申报的种类。不仅增加初任申报、离职申报,

32、还应增加退职后申报,使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三是要明确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四是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除了采取党纪政纪等处分外,还应当引入刑罚处罚方法,对此可以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罪,既有利于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又有利于强化行为人违反申报法的责任。 其三,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的财产实名制,特别是银行的实名存款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很可能使得对公务员的财产监督效果落空。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此外,还必须尽快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等配套制度。 3、 推行不定期的强制休假制度。不定期的强制休假制度,过去主要在银行业广泛采用。其内容是对有关人员采用强制性休假,事前不打招呼,随时通知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调整工作岗位,全面检查其所经手的一切业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防止事态扩大,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由于这一制度对职务人员形成了良好的心理威慑作用,近年来北京、温州等地也对公务员管理中,推行不定期的强制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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