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相关资料:法律1篇部门规章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40篇裁判文书7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6篇修订沿革3篇英文译本)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 煤炭经营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2、附 则第一章 总 则(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革)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六
3、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关资料
4、:修订沿革)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革)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相关
5、资料:修订沿革)(1)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
6、煤矿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革)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
7、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革)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修订沿
8、革)价值=支付意愿=市场价格消费量+消费者剩余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7.作出评价结论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1篇)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
9、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2篇)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
10、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修订沿革)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
11、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12、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修订沿革)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相关资料:修订
13、沿革)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
14、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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