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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同名8998.docx

1、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同名8998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同名899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652号 2006-05-2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

2、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公开招聘的实施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组织管理(一)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

4、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市属及城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审核或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五)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三、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七)非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四、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组织考核招聘两种方式

6、,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语言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突出对应聘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一)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初级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招聘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

7、和增人计划范围内,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性质、情况简介;核定的增人计划数、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资格条件、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时间;招聘的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申报表统一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范围内,制定本县(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申报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发布招聘简章。经审定的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由市

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我市人事人才网(含与其链接的各县(区)、各开发区人事人才网)或我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面试方式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笔试,其分数按一定比例计入面试成绩。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面试考官一般为7或9人,由招聘单位、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参加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牵头,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面试考官

9、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6考核。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21.5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核意见。7体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8公示。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

10、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9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核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手续,再办理调动、聘用手续。10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进入面试、考核

11、、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11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当年全市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数的三分之一可用于在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招聘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确属急需紧缺人才的应届毕业生;双方签订聘用意向协议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程序。(二)组织考核招聘1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通过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的;(2)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相互交流;(3)招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4)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

12、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5)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及我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2组织考核招聘的基本程序:(1)在核定的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内,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2)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招聘信息;(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5)对面试合格、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6)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7)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8)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手续,再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五、人员聘用(一)凡通过公开招聘的新进

13、人员均应与招聘单位签订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按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南人字2003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执行。(三)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

14、政策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其退休养老方式与新聘用单位的原在编人员相同。六、纪律与监督(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进行查处。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同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信箱。(二)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笔试、面试命题

15、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织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2应聘人员在考试

16、考核过程中作弊的;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7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七、其他(一)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二)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三)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四)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按职责权限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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