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 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
2、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
3、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软件
4、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 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
5、号文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号: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_加盖公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一、申报企业概况二、申报企业人员构成状况三、申报企业经济概况四、产品版权登记情况五、产品销售情况 编号: 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名称:_企业名称:_(加盖公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一、产品基本情况二、产品类别三、产品的鉴定、评测、认定、获奖等情况四、申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五、申报企业主要产品及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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