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宁的国家结构理论研究列宁的国家结构理论研究龚廷泰2012-9-13 16:36:34来源: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3期作者简介: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南京210097)内容提要: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具有俄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理论。在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经历了一个由反对联邦制到赞成联邦制的转变过程。列宁在强调民族自决权问题的同时,把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看作是解放被压迫民族的重要原则。列宁主张的中央集权制并不是封建专制而是民主集中制,它并不排斥而是要求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关 键 词:列宁
2、单一制 联邦制 民族自治权 民族平等 中央集权制 民族区域自治国家结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变化的,它经过奴隶制的国家结构、封建制的国家结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结构,逐步取得了相对稳定的形式。自从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以来,国家结构形式都由各国的宪法所确认。国家结构,作为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由国家的阶级本质以及国家在一定发展阶段上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又取决于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地理环境、民族构成等状况。一种与国体相适合的国家结构,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完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思想和国家结构理论,并把它与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
3、出了具有俄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理论。一、单一制与联邦制现在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主张单一制的。他们认为,蕞尔小国是封建割据的残余,是一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障碍物;而集中的单一制国家则是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发展、推动无产阶级进一步团结和联合以及有利于无产阶级提高政治觉悟的最好的国家结构形式。例如恩格斯于1891年在批判德国社会民主党企图在小邦林立的情况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幻想的时候,说道:“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对德国说来,实行瑞士式的联邦制,那就是倒退一大步”。1马克思在总结187
4、1年巴黎公社经验的法兰西内战一书初稿的摘录中,也极力称赞巴黎公社是“统一的国家机器”,是单一制国家。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赞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单一制国家,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主张建立单一制,反对联邦制国家的。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多民族组成的资本主义国家亦曾提出建立联邦制来解决那里的民族矛盾的主张。马克思于1869年11月29日写给路库格曼的信中倡议取消英国和爱尔兰的合并,而应当“以自由联盟的关系去代替这种合并”。2不过,马克思在这里同意爱尔兰和英国结成联邦是有条件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爱尔兰避免英国人的暴力支配。列宁在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则经历了一个由反对联邦制到赞成联邦制的转
5、变过程。起初,列宁多次强调要在俄国反对联邦制,实行单一制,主张要“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31913年12月6日列宁在致斯格邵武勉的信中说道:“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4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5列宁的这个思想,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几个月都没有改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后来在1917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工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假如俄国各民族都愿意的话,也可以成立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的联盟。然而,在1917年8月所写的国家与革命这
6、部著作中,列宁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结构的理论,又重申无产阶级反对联邦制、主张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的思想。列宁认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第一,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前进一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列宁指出,在恩格斯看来,联邦制共和国一般说来现在还是美国广大地区所必需的,但在它的东部已经成为障碍;在瑞士,联邦制早已成为障碍,它之所以还能容忍,只是因为瑞士甘愿充当欧洲国家体系中纯粹消极的一员;在英国,联邦制共和国将是前进一步,这是因为英国两个岛上居住着四个民族,虽然有统一的议会,
7、却有三种立法体系同时并存;而对于德国来说,若实行瑞士式的联邦制,那就是倒退一大步。6第二,集中的单一制共和国并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列宁指出,恩格斯绝对不像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包括无政府主义者在内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官僚制度的意义上去理解民主集中制。至于应当怎样组织自治和怎样才可以不要官僚制,这正是我们要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必须消除“一种非常流行的、特别是在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中间非常流行的偏见,即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即单一制引者注)共和国自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恩格斯所举的1792-1798年法兰西集中制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制共和国的事实推翻了这种偏见。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
8、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州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7列宁提醒人们要关注这个事实,对于联邦制共和国与集中制共和国和关于地方自治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充分的注意。然而,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改变了原来的观点,明确地肯定了在俄国实行国家联邦制的观点,“实行联邦制作为已经学会自愿超脱民族纠纷的劳动者走向自觉的更紧密的统一的过渡办法,”8把联邦制作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在过渡时期“向自愿合并的一种过渡”的国家制度方案提了出来。在1918年1月由列宁主持起草的、经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的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第一次正式反映了这个观点
9、。宣言指出:“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9这一宣言,后来被写进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之中。那么,列宁为什么会发生从否定联邦制向肯定联邦制的思想转变呢?斯大林分析了列宁这一思想发生变化三点原因: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行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有的已经组成独立国家分离出去了。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过渡。第二,在苏维埃政权建设进程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形式本身,远不像从前所想象的同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接近起来的目的有那样大的抵制,甚至像后来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联邦形式同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触。它有
10、利于发展经济,便于开发资源和互通有无,使各民族彼此的关系更加接近。第三,非俄罗斯民族聚居区较多,聚居人口密度高,非俄罗斯人口的比重比俄罗斯人口还大;它们在民族运动中所起作用的比重,比战前时期或比预期所设想的要大得多。所有这些,决定了各民族联合的方法也要复杂得多。10从列宁关于国家结构思想的演变和苏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论单一制或者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来组织无产阶级专政或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要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要根据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来确定。这才是马克思主义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
11、学态度。二、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平等如前所述,列宁认为,苏俄之所以采取联邦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是根据解决这个国家的民族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的。因此,研究国家结构形式,必须研究民族问题,正确解决民族自主权和民族平等问题。列宁对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阐述,主要集中在一战前夕。当时,资产阶级的“保卫祖国”的口号甚嚣尘上,黑帮沙文主义十分猖獗。俄国各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则力图利用日益增长的民族运动争取本民族的特权。工人运动也因此受到腐蚀,民族主义倾向明显加强。崩得派、取消派都公开反对党的民族纲领。这一切使工人运动有分裂和走上歧途的危险。为了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作斗争,论证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民族问题上的理论和政
12、策,列宁写了大量文章批判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观点,系统地阐述了党的民族纲领,大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列宁认为,所谓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在自主的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最主要的是国家分离权,即成立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列宁指出,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和解决民族自决权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其正确路径应当是从对民族运动所作的历史-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答案,而不是从权利的各种“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答案。然而,孟什维克和崩得分子的代表人物谢姆柯夫斯基、李普曼和尤尔凯维奇之流,甚至包括马克思主义者罗莎卢森堡也只是在泛泛地抽象地谈论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民族运动并
13、不是首先在俄国发生,也不是俄国一国特有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彻底战胜封建主义的时代是同民族运动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运动的经济基础是:为了使商品生产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内市场,第一,必须使操同一种语言的人所居住的地域用国家形式统一起来;第二,必须清除阻碍这种语言发展和阻碍把这种语言用文字固定下来的一切障碍;第二,必须使市场同一切大大小小的业主、卖主和买主密切联系起来。因此,建立最能满足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上述要求的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趋势。可见,“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须得出如下结论:
14、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11即只能把自决权理解为作为单独的国家生存的权利。列宁认为,卢森堡等人的错误在于,他们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民族经济独立自主问题偷换了民族政治自权决,即民族国家独立问题。列宁强调指出,即便社会主义取得胜利之后,也必须实行民族自决权,必须实行充分的民主,因此,不但要使各民族完全平等,而且要实现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也就是政治上的自由分离权。12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要主张民族自决权,列宁在1913年6月写的民族问题提纲一文中,详尽地论述了社会民主党主张民族自决的必要性。列宁指出,坚持民族自决这一条,对俄国社会民主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
15、。这是因为:第一,为了执行一般民主的基本原则;第二,由于在俄国境内,尤其是在它的边疆地区有许多民族,这些民族在经济、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条件差别很大,而且这些民族都受着沙皇君主制的压迫;第三,由于在整个东欧和亚洲,即在与俄国接壤的国家中,它们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造还刚刚开始或者还没有完成,而这一改造在世界各地或多或少地都导致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有着血缘极其相近的和同源的民族成分的国家;第四,俄国在目前同它周围的所有国家比较起来,是一个在国家制度方面最落后最反动的国家。所以,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应当在自己的整个宣传工作中,坚持一切民族都有成立单独国家或者自由选择他们愿意参加的国家的权利。13为了保证民族自决
16、权的实施,列宁指出,社会民主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无条件地反对统治民族对于在国家关系上愿意分离的民族使用任何形式的任何暴力;第二,根据当地居民的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来解决这种分离问题;第三,反对黑帮十月党人以及自由派资产阶级的各个政党一切袒护和纵容一般民族压迫,尤其是否认民族自决权的言论。14总之,“自决权意味着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即在这种制度下不仅有一般的民主,而且特别不能有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分离问题的事情。无产阶级要求的是那种排除用暴力将某一民族强行控制在一国范围内的民主。”15实行民族自决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民族平等的联合,即如列宁所说的那样,“为联合而分离”。为达此目的,列宁
17、还制定了社会民主党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指出,首先要注意区分分离权和分离义务的不同,分离权是指分离自由,分离的可能性,而不是指必须分离,如果把分离权理解为必须分离,这就把分离权利误解为分离义务了。其次要注意区分拥护分离权和拥护分离原则界限,即是说:“我们赞成有分离的权利(但不赞成所有民族的分离!)我们绝对不宣传分离。总的说来,我们反对分离。但我们赞成有要求分离的权利,因为黑帮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大大损害了民族共居的事业。”16这是因为“自决权是一回事,而某个民族在某种情况下实行自决即分离是否适宜这又是另外一回事。”17因此,“不允许把民族自决权(即受国家宪法保障用完全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分离的问
18、题)同某一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淆起来。”18在谈到民族自决权的意义时,列宁说道,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族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族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19在革命的无产阶级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我
19、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独立的自由,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上的分裂,或者想实现建立小国的理想,相反,是因为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的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20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呢?其唯一的途径乃是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消灭阶级压迫,实现被压迫民族的完全解放才有可能。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的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要达到这个目的,“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
20、才能导致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所有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各民族的必然融合。”21总之,无产阶级政党承认民族自决权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的承认,而是有其原则的立场,即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但决不是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别情况下就不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给予单独的估计。相反地,社会民主党人不但考虑到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和联合起来的各民族资产阶级对各民族无产阶级压迫的条件;还要考虑到一般民主的任务,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22所以,列宁提醒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提防被“本民族”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口号所蒙蔽。工人阶
21、级如果把“本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统一,看得高于同各民族无产者的完全统一,那就违犯了自己的利益,违犯了社会主义的利益和民主主义的利益。23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根本途径需要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一致去推翻资本主义的统治,彻底铲除民族压迫的经济根源,而不要被资产阶级政客的民族自由的空话所蒙蔽。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各民族的一律平等。列宁在强调民族自决权问题的同时,把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看作是解放被压迫民族的重要原则。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一切民族一律平等。列宁认为,所谓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民族平等与民族联合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民族联合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
22、的联合,是各民族自愿的而不是在采取任何暴力基础上的联合。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的根据是:“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24这个特点决定了世界上每个民族都对丰富和发展世界文化的共同宝库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一切民族,无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它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25但是,在剥削制度下,随着阶级压迫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也就产生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内部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必然利用其统治地位冒充整个民族的代表者去压迫别的民族。所以,剥削制度乃是产生民族不平等的最深刻的根源。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消灭民
23、族的(以至一切政治的)压迫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也就是说,要实行社会主义。”26只有把国家政权交给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才能使俄国各民族从民族压迫下完全解放出来。列宁指出,要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即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须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只有利于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的任何特权。27列宁认为,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各个民族都应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各个民族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们的政治权利和任何一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宗教信仰、民族关系而加以限制。第二,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权利,取消所谓“义务国语”,即取消强制性地要求俄国其他民族的居民使用在俄国居民中
24、占少数的大俄罗斯人的语言。第三,承认各民族有政治自决、民族自治的权利,取消奴隶主专制国家所规定的俄国原来的行政区划,而用根据现代经济生活要求和尽可能用居民民族成分相适应的区域来代替。这些自治区域的机构应当采取普遍、平等、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建立,反对用暴力把某一民族强制地留在一国领域内。第四,颁布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实行一个民族的特权和破坏民族平等或少数民族权利的措施,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行为。第五,任何公民都有权要求废除这种违反宪法的措施,有权要求对实行这种措施的人给予法律制裁。列宁还指出,布尔什维克主张民族自决权同民族“文化自治”有本质的差别。鲍威尔、石普林格尔等人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的
25、口号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人类的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国际文化现在已由各国人民系统地建立起来。这种文化不是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的简单相加和全盘接受,而是在对各个民族文化经过“扬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只是吸取了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中彻底民主的和社会主义的因素。因此,在世界性的国际文化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文化已经建立和广泛发展的今天,片面地主张“民族文化”“自治”,就是根本违反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容易使他们置整个国家的彻底民主改造的任务于不顾。很显然,这种口号,对于进行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和争取民族的彻底平等是有害无益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一方面把民族自决
26、权与民族平等的理论诉诸实践;另一方面将这一理论变为处理各族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政策和法律,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平等的理论。三、中央集权制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所应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目前在德国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可是,现在大家都已知道的事实是:在整个革命时期,直到雾月十八日政变时为止,各省、各区和各乡镇的管理机构都是由人民自己选出而可以在全国法律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的政权机关组成的;这种和美国类似的地方和省区自
27、治制,正是革命的最有力的杠杆。这说明,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制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也并不一定与狭隘的县区的或乡镇的利己主义联在一起。28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上述主张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自治问题和民族问题直接联系起来,并把民族的区域自治作为无产阶级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原则。他在1913年10月-12月所写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论证了中央集权制和自治的关系问题,批判了俄国资产阶级自由派所主张的大俄罗斯主义、其他的民族主义以及“社会民主党中民族主义的动摇思想”,为解决俄国复杂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列宁指出,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
28、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它将始终反对中世纪的部落制度,始终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达到紧密的团结,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才能广泛地开展起来,才能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29然而,列宁告诫人们,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30即是说,这种集中制从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说,它不是封建专制,而是建立在人民享
29、有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因为这种“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31然而,人们总是把集中制同专横和官僚主义混为一谈,虽然俄国的历史和沙皇专制制度的现状容易使人们引起这种混淆,然而这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列宁在这里所谈到“马克思主义者”,指的是罗莎卢森堡。卢森堡曾经写过一篇长文民族问题和自治,在该文中,她反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则,认为自治只适用于波兰,列宁称她犯了一个特别可笑的错误。对此,列宁批评道:“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
30、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需的集中制原则,不仅不会因为实行这样的(地方的和区域的)自治而遭到破坏,反而会因此能够民主地而不是官僚主义地得到贯彻。没有这种既促进资本集中、生产力发展,又促进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的团结的自治,那么,资本主义广泛、自由和迅速的发展就是不可能的。”32由此可见,马克思列宁主义之所以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因为这种自治制度是建立民主国家的需要,是国家民主化的体现。如果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不保证聚居的各少数民族享有区域自治权,那就根本无法实现各民族的一律平等,也就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其次,是因
31、为这种自治制度,也是实现国家各区域的经济、文化和其他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度里,进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民族、一切地区和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而实行这一制度,充分赋予各民族的自治权利,就能够极大地调动各民族人民参与本区域的社会主义建设,进而参与全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列宁不仅论证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性,而且就怎样在俄国实行这一制度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第一,不能把民族区域自治片面地理解为“民族文化自治”。在这方面,必须划清马克思主义与崩得分子的错误理论的界限。崩得分子为“民族文化自治”进行辩护,鼓吹民族的确立会使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成为不带任何不相干的意图的纯粹斗争。列宁对此批判道:“在任何资本主义社会中,重大的阶级斗争首先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内进行的。把教育部门从这个领域分出来,首先,这是一种荒谬的空想,因为要学校(以及笼统的“民族文化”)脱离经济和政治是不行的;其次,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每走一步都迫使消除荒谬陈腐的民族隔阂和偏见,而把学校教育这一类事业分出来恰恰会保持、加剧、加强纯粹的教权主义和纯粹的资产阶级沙文主义。”33列宁在论“民族文化”自治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了“民族文化自治”的实质,他说,所谓“民族文化自治”,其实质就是按民族分学校。这绝对不允许。因为“只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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