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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一次购足育教育材料汇编1.docx

1、德一次购足育教育材料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

2、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

4、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

5、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

6、;(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

9、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

10、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11、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2、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

13、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14、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15、,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16、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17、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

18、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

19、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

20、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

21、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

2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学生守则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努力学习,准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三、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 四、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活动。 五、积极参加劳动,爱惜劳动成果。

23、 六、生活俭朴,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九、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不做对人民有害的事。 十、诚实谦虚,有错就改。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人员行队礼。 2、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3、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烟。 5、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

24、、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 7、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荣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8、爱惜名誉,恰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要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

25、,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5、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惜时守信。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珍惜时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8、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19、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20、积极参加团队活

26、动和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3、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24、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7、主动承担收捡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9

27、、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尊敬体贴帮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耍脾气,不顶撞。 五、严于律已,遵守公德 33、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7、参观游览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

28、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导。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永春八中学生奖励处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的思想行为,加强教育、警戒的作用,本着是非分明、惩前毖后的宗旨,对品学兼优、为校争光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表现较劣,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学校声誉的学生给予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修订我校学生奖励处分条例。第二条:学生奖励严格按德、智、体、美、

29、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分省、市、县、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队)员。由班推荐,年级申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特别优秀者给予奖学金。第三条:学生处分严格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标准。对违纪学生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令其退学、开除学籍或转入工读学校,性质特别恶劣,已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显著进步,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并签字,报学生处查实可取消处分。第五条: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未取消处分者,取消中考、高考的报考资格。二、学生奖励第六条:凡符合下

30、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奖励1. 校以上统考各科平均成绩居全年级前三十名者(15名为一等奖、615名为二等奖、1630名为三等奖);2. 获全国、省竞赛一、二、三等奖(含体育、艺术);3. 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学校采纳,公正无私、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省、市、县、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1.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关心政治,关心集体;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身体素质好,优秀学生干部要能大胆协助校团委、少先队、班主任开展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未受任何处分。2. 高中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毕业会考成绩

31、必须达到九优(80分)良(70分)以上(政治必须是优);省级优秀学生必须达到十优;初中市级三好学生当年期末考试成绩平均85分以上。3. 县、校级三好学生高中平均成绩80分以上,初中平均成绩85分以上(政治必须及格);优秀学生干部县、校级高中平均成绩65分以上,初中平均成绩75分以上(政治必须及格)。4.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队)员,思想素质好,学习进步大,未受任何处分,高中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初中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参加市、县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含体育、艺术)。三、学生处分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公开检讨或通报批评。1. 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饭菜、污水,乱写乱画;在校内燃放鞭炮,翻越学校围墙操场栏杆者;2. 对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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