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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docx

1、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规则,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全面履行部门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

2、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厅党组界定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三总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厅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厅长因公外出期间,

3、可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代管。第六条 厅长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全体会议。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临时遇到重要事项或紧急突发事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第七条 副厅长、纪检组长、“三总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工作问题的,要及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厅办公室

4、分送相关厅领导阅,交有关处室办理或存查。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的副职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处室、单位工作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需向厅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厅长的意见。同时,厅长决定的事项,处室、单位负责人也应报告分管厅领导。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条 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重

5、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要决策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重要政策规定等事关全局的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系统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

6、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立法质量。第十六条 厅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

7、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厅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处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省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

8、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

9、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六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第二十六条 厅务会议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厅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省财政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三)审议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

10、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四)研究由省财政厅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五)讨论研究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六)研究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厅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提报议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一)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处室、单位落实的事项;(二)听取有关

11、处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三)听取有关全国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四)研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厅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厅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各处室、单位拟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第二十九条 提

12、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处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处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第三十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要向厅长请假。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须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或厅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第三十一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要

13、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厅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会后应将厅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存查。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14、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各市分管局长参加。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政工、人事、纪检、党团工妇、后勤等方面的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确定,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室、单位配合。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司局安排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等予以配合。第七章 公文处理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

15、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厅领导审核厅机关各类公文。第三十九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经综合科(组)长初核,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交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厅领导签批。党组和人事教育处有关机要材料,厅长签发后由机要打字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厅机关名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二)厅机关公文由分管

16、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处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三)财政情况、信息快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四)厅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代签。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使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稿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办文程序同厅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其他人员不在代拟文稿上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省政府。第四十二条 厅领

17、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处室负责人阅。厅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处理。第四十三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财政厅的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同意,由有关处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厅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与系统内或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处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山东省财政厅”文头,处室负责人签批,盖处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处室自定。第四十五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

18、序层报厅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第四十六条 除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外,各类临时机构、驻外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厅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厅内各处室、单位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政策性公文。确需发文的,拟文时应在文中加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厅长签发后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处室、单位之

19、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提请省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规章草案,须经法规处审查或由法规处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处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第四十八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处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市分管财政局长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厅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提

20、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山东政报、厅机关因特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都要

21、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厅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处办理。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各处室、单位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处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处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厅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处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厅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第五

22、十三条 需厅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各处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处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或“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审核,不得只署姓名。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第八章 重要工作督查第五十四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第五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第五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

23、的落实事项;(二)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五)上级机关及厅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第五十七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厅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第五十八条 对于省、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和结果。

24、第五十九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厅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处室。第六十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原因。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厅办公室。第六十一条 厅办公室对全厅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财政支出,

25、上报财政部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省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第六十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财政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应事先报经厅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同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厅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第六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人员代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召集的会议,

26、或参加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内容报告分管厅领导。第六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为目标,自觉坚持各项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第六十六条 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等具体制度,

27、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第六十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第六十八条 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洁勤政,执政为民。第六十九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

28、排的重要活动外,厅领导不参加接见、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为部门、企业、地方的活动发贺信、贺电。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庆典活动,一般不以省财政厅名义在报刊、杂志或广播电视上祝贺。第七十条 财政部或外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省需厅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前3天通知厅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接待。外省市财政部门来我省考察工作,由对口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第七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济南,要事前报告分管厅领导。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前报告厅长。各处室、单位在济南以外召开会议,应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并至少有一名处级领导及必要人员在机关组织开展正常工作。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以鲁财办发20033号文件印发的财政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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