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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划文本.docx

1、消防规划文本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消防安全区布局规划 4第四章 消防装备规划 9第五章 消防通讯规划 10第六章 消防供水规划 13第七章 消防通道规划 15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 18第一章 总则第1条 规划目的为了更好的实现天津市宝坻区发展成为京津唐地区现代制造业基地,以商贸物流、休闲度假旅游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基地和生态宜居城区的综合发展目标,进一步巩固城市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系统,以人为本,坚持经济建设同综合防灾工作一起抓;以防大灾,防主要灾害,防灾害链为重点;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及高新技术相结合,与防灾法规相结

2、合。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各项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加强宝坻区的消防工作,趋利避害,综合协调,以利于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第2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条文释义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09.5审定稿)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5、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6、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7、国家有关的各种建筑消防规定8、天津市消防管理规定(2005年)910、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11、天津市宝坻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12、宝坻区

3、“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13、相关基础资料、历年火灾统计情况、汽车加油站安全状况第3条 规划范围宝坻区整个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509平方公里。第4条 规划期限近期为2012-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第5条 规划原则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2、坚持区域控制与重点防护的规划原则,在重点考虑城区和示范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的同时,注重村镇消防工作的发展,将其纳入全区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考虑。3、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规划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制定天津市宝坻区消防规划中的各项标准和指标。4、合理安排近远期的消防设施建设,并在近期结合中心镇开发建设积极建设服务村镇的

4、消防设施,分期分阶段实施,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5、坚持“同步强化软硬件”的原则,在运用先进科技及管理技术完善消防设施、装备等“硬件”的同时,注重消防专业技能和群众消防意识的培养,构建能够全面预防和有序应急的消防系统。6、提升抗灾抢险和社会救援处理能力,面对日益频发的自然灾害和日益繁杂的社会援助工作,提出系统的设施建设和工作部署,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时代对消防队伍的新要求。第6条 规划目标1、总体目标完善宝坻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消防队伍,明确工业区、高层区等重点设防区域,组织专业消防队伍,实现专职消防与专业消防互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现

5、代化的消防安全体系。2、近期目标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历史欠账,同期实现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给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注重宝坻新城和京津新城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达到全市先进水平。3、远期目标争取规划期末,使全区消防事业走在全市的前列,力争规划期末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第7条 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区内的所有涉及与消防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规划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因社会经济、城市发展需要对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执行。第二章 消防安全区布局规划第8条 消防分区等级根据宝坻

6、区城市规划各类用地不同的火灾风险,本规划将宝坻区规划建设用地分为三类地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一般消防地区和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第9条 重点消防地区依托城乡总规中的空间结构规划中对区域中的重要城镇、工业园区进行整体控制,本次规划将其划分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重要城镇:宝坻新城、京津新城,林亭口和大口屯两个中心镇。工业园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天津马家店工业区四个示范工业园区。第10条 一般消防地区规划建成区除城市重点消防安全地区、防火隔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城市一般消防安全地区。第11条 重点消防单位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商业性与公益性)、高层建

7、筑及地下空间、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及仓库、部分市政设施(电力、通讯、燃气)、危旧建筑密集区(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都属于消防重点防护单位。第12条 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作为专用或兼用的城市防火隔离地区可作为城市不同消防要求功能区的隔离地区,同时可作为避难疏散场地。涉及的城市用地类别为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等。第13条 布局要求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加强消防审核,对不符合或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必须实施限期改造。2、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相对集中设置在城(镇)区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

8、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3、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合理选择天然气的门站、调压站、输送管网、储配站等设施,以及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的瓶库,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等易燃易爆设施的位置,上述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防火审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4、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带。5、对位于城(镇)区的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

9、产转向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对规划外迁的项目其规划用地周边应严格控制安全间距,在安全范围内不得再建造建筑物。已在安全范围内的建筑要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危害大的单位,应限期改造或搬迁,消除不安全因素。6、新建的各种建筑,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三级耐火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建筑。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7、城市中具有不同消防要求的功能区必须相对独立,分开设置,有利于消防灭火工作的展开,避免相互干扰。8、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布局格局

10、或景观风貌的情况下采取提高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等方式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9、城市各种地下设施的消防安全建设必须和其它建设有机结合,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10、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要求,兼作防火隔离

11、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第三章 消防站布局规划第14条 消防站设置原则1、根据城市未来的布局特点,消防站对应城市不同发展区域的不同规模与特点,设置完善的消防站布局体系。2、结合城市重点消防安全地区和易燃易爆设施的分布,站址布局疏密有致,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到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4、规划范围内的普通消防站在其辖区

12、服务面积内,应当满足在一般情况下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5、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 km2。第15条 消防站的建设消防站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 消防站的选址条件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

13、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第17条 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如确需占用,必须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重新规划选址,规模等级应严格参照原规划。第18条 消防站内建筑控制要求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2、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3、特勤消防站 4000-56004、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6800第19条 消防站建筑用地控制要求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

14、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56002、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38003、特勤消防站5600-72004、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第20条 消防站布局1、根据消防站布局原则,本规划确定到规划期末宝坻区设置消防站29座。2、普通消防站规划在宝坻区设置普通消防站27座,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21座,二级普通消防站6座。规划保留现状消防站3座(一级站),近期新建2座(一级站),远期建设22座(一级站16座,二级站6座)。具体分布为宝坻新城5座(一级站),京津新城5座(一级站),4个示范工业园区各一座(一级站),2个中心镇林亭口及大口屯各一座(一级站),除口东镇和马家店镇,其余1

15、1个一般镇各一座(5个一级站,6个二级站)。(详见附表一宝坻区消防队(站)一览表)3、特勤消防站规划在宝坻区设置特勤消防站2座,其中近期新建1座,位于宝坻新城(南环西路站),远期新建1座,位于京津新城(京津5#站)。第四章 消防装备规划第21条 消防车辆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配车数量、品种和技术性能进行控制。第22条 消防灭火器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对一级消防站、二级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第23条 消防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装备和特种装备进行控制。第24条 消防抢险救援装备根

16、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分别按照基本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进行控制。第25条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分为办公、通信、信息处理类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个人防护类装备七类进行控制,配置级别不低于三级,配置要求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B 25203-2010)执行。第五章 消防通讯规划第26条 消防通信建设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第27条 有线通信网络消防指挥中心同各消防站和规划区管委会、供水、供电、供气、医疗、交通

17、、环保、气象、地震等单位各设1对电话专线。第28条 无线通信网络1、规划区内需建设独立的无线网络覆盖系统(无线网络为350兆赫兹,基站数量必须满足全覆盖要求),建设无线电台设施。区内与上一级指挥中心设独立频段的无线网络。2、规划区域指挥中心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由网络相连,实现消防信息、数据3G网络实时传输。第29条 计算机网络1、消防指挥中心与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专用光纤通信网络,消防指挥中心同规划区内各消防站之间建设专用光纤通信网络,形成高度信息化的影像传输平台。2、消防指挥中心同规划区各企业或单位建设专用报警网络。第30条 卫星通信规划建设GPS卫星定位系统,在消防灭火战斗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

18、装置,对消防车辆的位置和状态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以便于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第31条 火警受理信息系统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设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消防报警由天津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入二级消防指挥中心;各消防站设119火警受理终端。第32条 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1、建立一个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具备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指令下达、火场增援、灭火作战实时记录、消防信息管理模拟演练、电子了望等功能。消防指挥中心设置GPS定位系统智能化监控装置,便于对火点位置及实时状况一目了然,确保指挥调度到位。2、将其纳入规划区内的综合防灾指挥中心平台,便于信息共享及调度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安全

19、、医疗、气象、环保等重点救援及防护部门,保障各部门高度协调,共同防灾救险。3、本次规划分别在宝坻新城和京津新城各设置1个二级消防指挥中心,以达到消防信息的最快传达。第33条 现场实时图像传输系统1、在消防车库、操场、通信室安装有云台和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摄像机,将采集到的图像经数字压缩后传输到指挥中心,供指挥中心远程监控消防站的日常战备训练、接警出动情况。2、规划区内企业的重大火灾隐患监控应纳入应急指挥中心实时监控。为共享资源消防图像监控系统应与公安、交警的图像监控系统联网,便于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及火灾位置的预判等。3、除规划配置常规消防员个人通信装备外,有条件地区宜配置消防员个人定位系统、消防员

20、个人信息终端等。第34条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系统每台消防车应配置350MHz车载电台。消防车可配置GPS定位和常用消防指令下达装置。在有条件的地区,消防车可配置车载信息终端车载电脑。通过无线数据传输通道与指挥中心联网,实时查询相关消防业务数据如电子预案等。第35条 消防提示系统结合宝坻区公告标志设置消防信息提示系统,根据交通系统设置消防疏散及避难场所指示标示。宝坻区内设置广播语音提示系统,及时有效的引导人们疏散避难。第六章 消防供水规划第36条 消防水源1、两个新城消防供水主要依靠市政供水系统,并充分利用规划区内部水系的天然水源和再生水。对新城以外地区消防用水可采用市政供水和地下水相结合。2、各

21、中心村结合自身情况建设消防水池、水塔、集中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3、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第37条 消防供水水量消防用水标准为:同一时间发生3处火灾,一次灭火用水标准为100 L/s。火灾持续供水时间均按照3小时供给,规划区消防用水量为900立方米/次。第38条 消防供水管网消防供水管道与城市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分别按近、远期的高日时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进行设计。消防供水管网主要采用环状形式布置。对于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设置消防水池,其容量根据保护对象确定,最低不小于100立方米。第39条 市政消火栓系统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

22、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消防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2、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3、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式室外消火栓。4、严寒地区可设置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鹤的设置密度宜为1个/ km2,消防水鹤间距不应小于700m。市政消火栓配水管网宜环状布置,配水管口径应根据可能同时使用

23、的消火栓数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配水管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供水圧力不应低于0.15MPa。单个消火栓的供水流量不应小于15 L/s,商业区宜在20 L/s以上。消防水鹤的配水管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0mm,最小供水圧力不应低于0.15MPa。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防栓应设切断阀。第40条 天然取水码头规划规划结合宝坻区地表水系,规划32个天然取水码头。在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作为消防水源的补充和自然灾害或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第七章 消防通道规划第41条 消防通道等级划分消防车通道主要依

24、靠城市道路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城市消防车通道体系划分为:区域消防通道、区间消防通道和区内消防通道三个等级。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作战的要求。第42条 区域、区间和区内消防通道1、区域消防通道主要用于与周边县市及其它城市在区域防灾救灾时的物资及人员的大规模调动,这一类通道必需能够满足大规模人员物资流通的需要,因此还要求有一定的封闭性,不容易被一般的交通流量所阻断。一般主要依托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高架立交以及通往机场、码头的主要道路。2、区间通道主要是用于联系城区与各乡镇之间的互通,同时也承担各消防责任区之间的消防物资及队伍的调动功

25、能,以便于集中消防力量,统一指挥,进行重大火灾的消防灭火任务,这一类通道尤其在近期规划消防站尚未全部建设完成、各消防站负责的责任区面积普遍较大时更显重要。一般主要依托联系城区与各镇的县级公路、宽度在20米以上的村道、城市及镇区的主干道及次干道。3、区内消防通道主要是消防车赶往火灾发生地的道路,一般为支路及宽度不小于4米的小区级道路,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第43条 消防通道的设置要求1、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2、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与建

26、筑外墙宜大于5m; 石油化工区的生产工艺装置、储罐区等处的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高层建筑区路面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3、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安全行驶、停靠、作业等,举高消防车停留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4、消防车通道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8m18m;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荷载,具体荷载指标应满足能承受规划区域内配置的最大型消防车辆的重量。6、消防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

27、作用的障碍物,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7、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工程应设扑救作业场地,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50米以上不应小于1515m,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第44条 危险品运输通道按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设置通过城市的危险品通道尽可能避开城中心和人口、建筑密集区。城中心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过。危险品运输必须提前申报,经批准后于指定的时间按照指定的路线通过。第45条 突发事故紧急通道为保证在出现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消防车及其他救急车辆顺利通过城市干道网络进入事故现场,规

28、划考虑在城市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中设置紧急状态专用车道,平时与其他车道同样使用,遇有紧急状态时通过加强交通管理,留出来专供消防车、救护车、110警车、救灾车、抢险车等使用。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第46条 近期建设消防站1、2012年建设林亭口镇一级消防站,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2、2014年建设大口屯镇一级消防站,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3、2015年建设宝坻新城南环西路特勤消防站,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第47条 近期消防装备配置原则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配置消防装备,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步配置的方法。第48条 近期消防供水建设规划全区60%以上的中心村结合自身

29、情况建设消防水池、水塔、集中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第49条 实施政策保障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落实。2、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着力建设“政府部门单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规划,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定期组织对消防规划各实施环节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等,保障消防设施与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第50条

30、 设施建设保障1、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落实消防建设用地、保障消防建设经费,逐年建设、改造和更新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将规划落到实处。2、建立设施建设考评机制,明确近期建设实施主体,逐年考核实施情况,确保建设按计划实施。3、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保证消防设施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促进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4、健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发展思路,鼓励、支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51条 管理措施保障1、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积

31、极开展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的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全社会消防素质。2、加强和强化公安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消防队伍的政治、思想、文化和业务素质,使之成为扑救火灾的战斗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队,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队伍,灵活机动地广纳非编制的消防队伍,建立乡镇、企业等专职队伍,使之充分发挥作用。3、加强居民社区火灾预防管理,贯彻消防工作三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其管辖单位和居民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同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结合住宅区改造,逐步解决小区停车占道问题。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加强对建筑的设计消防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52条 规划修订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内容。因社会经济发展确需调整的,须经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审核同意后,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涉及规划内容的,规划随之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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