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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本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docx

1、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本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精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本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委托代理人钱芸,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本淼,男,汉族,49岁,湖南省光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长沙市南区韶山路79号。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邦基,男,67岁,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楼东1401号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组团。法定代表人蒋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林,北京市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洪,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王本淼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钱芸、柴爱军,王本淼的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吴邦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巨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林、赵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

3、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申请名称为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992329221,2000年2月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6日变更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案专利权,王本淼于2001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证据包括1997年6月28日出版的1997长沙铁道学院学报增刊简称97增刊。长沙巨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后,王本淼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编辑部出具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97增刊于1997年8月25日正式

4、发行。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将该证据转交专利权人,并于2001年9月21日做出的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长沙巨星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公开出版。与该证据相比,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故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长沙巨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21份证据,用以证明97增刊的虚假性,王本淼则提供了相反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向长沙铁道学院学报主编胡湘陵、97增刊的编辑贾定高和龚芙晖调查,查明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编辑部从未编辑出版97增刊,该刊载明的责任主编和编辑均不是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编辑部的工作人员,该刊内容除封面和封底外均系胶印,该增刊

5、的实际印刷时间为1999年下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巨星公司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均应予以审理。97增刊中由李光中撰写的薄壁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能否作为对比文件是本案争议焦点。关于97增刊的真实性,长沙巨星公司提出异议,指出标注的出版日期在前,而其中文章的收稿日期在后,王本淼应就97增刊系公开出版物且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提供充分证据。经一审法院调查该刊实际印刷时间至少应在1999年下半年,晚于本案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评价本案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

6、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王本淼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缺乏依据。在无效程序中,王本淼已经提供了97增刊的原件,在此情况下,长沙巨星公司对该原件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了长沙巨星公司,证明该证据是不真实的。但在无效程序中,长沙巨星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一审法院认为由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专利权人的异议成立。却不知一审法院查明的是何事实。另外,原审判决中提及的长沙巨星公司关于证明97增刊的

7、实际印刷时间的所有证据及一审法院调查取证的笔录均没有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王本淼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理由是王本淼在一审期间已提供了大量原始证据证明97增刊已于1997年印刷出版并在1997年学术年会上公开。而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仅凭证人证言就认定印刷时间为1999年12月6日。认定李光中是与王本淼有利害关系的人因而使用其发表的文章作为对比文件必须证明该文件正式发行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应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却在判决中认定王本淼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与97增

8、刊是否为公开出版物没有直接关系,只调查了长沙巨星公司提供的三名证人,而其中贾定高、龚芙晖曾经作出过相矛盾的证言。经审理查明,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申请名称为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992329221,2000年2月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它由钢筋砼和薄壁筒填充构件组成,所述薄壁筒填充构件埋置在钢筋砼中,所述薄壁筒构件由硬质薄壁管和堵头组成,二堵头将硬质薄壁管两端封闭形成一封闭空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薄壁筒填充构件其横截面形状可为圆形

9、、方形、梯形或其他异形。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壁筒填充构件可用有机材料或无机材料或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制造。专利权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6日变更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案专利权,王本淼于2001年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提交的证据有附件1第98231113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王本淼,申请日是1998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附件21997年6月28日出版的1997长沙铁道学院学报增刊封面、第

10、100-104页、封底复印件共7页。附件31985年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预铸混凝土构造一书封面、第97、108、113、118、142页、封底复印件共7页。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长沙巨星公司对附件2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口头审理程序后,王本淼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编辑部出具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97增刊于1997年8月25日正式发行。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将该证据转交专利权人。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21日做出的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992329221号薄壁筒填充式现浇砼空心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是长沙巨星公司指出

11、97增刊编者的话一页中的日期为1997年7月,而封底的出版日期是1997年6月28日,认为这两者存在矛盾。但是长沙巨星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书没有公开出版。因此,97增刊至少可以认定其公开日是1997年12月31日,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97增刊中李光中撰写的薄壁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一文作为对比文件,公开了薄壁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用于现浇多孔楼盖,主要技术特征是在内外筒连接现浇楼板中,以纸筒预埋入钢筋砼中,称为永久性的芯模。在芯管方案的确定中指明纸筒采用一种壁厚只有5轻质高强复合薄壁管,主要由苦土粉、轻烧粉、粉煤灰、玻纤网格布组成。在技术措施及质量控制中指出为防止楼盖中砼中水泥碱性对薄壁管

12、的可能侵蚀,薄壁管成型后均满裹覆一层塑料薄膜。每根薄壁管的两端均用本身基料封闭。其薄壁管的横截面形状为圆形。对比文件中所述为防止楼盖中砼中水泥碱性对薄壁管的可能侵蚀,薄壁管成型后均满裹覆一层塑料薄膜意味着在防止砼中水泥碱对薄壁管的侵蚀时,在薄壁管成型后裹覆一层塑料薄膜,在不需要防止腐蚀时,不对薄壁管裹覆塑料薄膜,薄壁管裹覆塑料膜不是必须的。可见,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长沙巨星公司强调本案专利的堵头产生了加劲横肋的作用,而对比文件中薄壁管两端的封闭材料也是轻质高强的复合材料,显然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限定了薄壁筒填充构件横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

13、、梯形或其他异形共四个技术方案。但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指出这四个技术方案之间的不同,事实上这四个技术方案是等同的。当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几个等同的技术方案时,只要现有技术公开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就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薄壁筒填充构件横截面形状为圆形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薄壁筒填充构件可用有机材料或无机材料或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制造。由于权利要求1和2没有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薄壁筒填充构件的材料,而非形状、构造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14、。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无效。长沙巨星公司不服第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理由是97增刊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即使不考虑证据效力问题,也不能破坏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支持其主张,长沙巨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长沙铁道学院印刷厂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厂未印刷97增刊,说明对比文件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2、长沙铁道学院印刷厂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证据1疏忽日期的问题。3、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编辑部的关于97增刊情况证明,以证明该编辑部无法找到97增刊许可证,而且该刊未经邮局或其

15、他形式公开发行。4、湖南省新闻出版据报刊管理处的说明,说明无法证明97增刊曾经审批。5、长沙市新闻出版局的出版物鉴定书,以证明97增刊是非法出版物。6、湖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馆藏资料长沙铁道学院学报正刊1997年第2期总71期,以证明总71期有正刊,但该正刊与97增刊的卷号总期数、出版日期、印刷单位和编辑单位完全相同,但内容完全不同。7、湖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的证明,证明未收藏97增刊,该刊未正式发行。8、长沙邮区中心局邮件分拣分局的证明,证明97增刊未办理交邮发行,未正式发行,以及对比文件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9、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的身份证明,证明王本淼在无效程序中的代理人之一李光中为该学会的施工学术委员会现任负责人。10、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证明,证明湖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施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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