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码:W2322制度页数:共23页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编 制 人:徐宏军审 核 人:刘玉斌批 准 人:万如铁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生效日期:2011年9月5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稳定生产、提高生产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责1、设备处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的发展规划、立项、选型。对自动化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更新报废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中自动化部分进行审核、
2、施工跟踪、验收。2、各生产厂(1)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的维护、检修、点检、程序定期备份工作,参与自动化工程的验收工作,配合设备处做好管理工作。(2)负责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计划的上报工作。(3)负责制定本单位自动化系统大、中修项目计划,并上报设备处审批。3、供应处负责按计划采购自动化系统备品备件。4、技术处负责自动化系统中新建或改善项目在工艺方面的确认及技术要求的提出。5、工程管理处负责公司自动化系统中技改项目施工的组织、跟踪与验收。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用于公司内全部生产过程自动化系统(包括生产过程控制的PLC、计算机、网络设备、监控设备及计量检斤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凡是本公司内从事上述范
3、围内的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此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的专业性完善及补充,若与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按设备管理制度或控股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第二章 自动化系统的硬件设备管理第一节 新建、技改、选型第五条 新增扩建的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布局及设备选型,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控制及管理需求。第六条 所有盘、箱、柜等自动化设备应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供应商在出厂前要进行静态调试,出厂时应有合格证和静态调试记录。设备安装前,应全面检查导线敷设及连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及布线规范。安装完成后首次送电前必须认真校线,不得漏校、误校
4、。第七条 应选择有较好相关业绩的系统集成商负责自动化系统的集成,系统要经过基本设计审查和出厂前的验收。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第八条 热负荷试车之前,要经过严格的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根据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修改的配置或程序,修改后要有详细记录,并在竣工资料中注明。第九条 自动化系统验收应严格按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提供的试车方案(含安全措施)逐条进行,对自动化管理系统的验收要依据软件功能规格书及相关技术附件进行。验收由设备处自动化室自动化工程师、生产厂(中心)及相关处室自动化工程师或仪电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上交完整竣工图纸、技术资料
5、、调试数据一式四份(生产厂(中心)、设备处、行政处档案室、维护人员各一份)。第十条 新建及改造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以下交工资料:1、自动化系统基本设计资料。2、自动化系统设备设计资料。3、自动化系统软件功能规格书。4、自动化系统操作说明书。5、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6、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资料。7、软件备份。8、竣工图。9、调试记录。10、合同或技术协议中要求的资料或设备。第十一条 技改自动化项目从选型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的统一性,网络结构上要考虑与原系统网络通讯的兼容性。第十二条 自动化系统验收后,生产厂(中心)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硬件、软件及备品备件档案,并上报设备处。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自动化系统设
6、备及软件的选型应满足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第十四条 为便于维护及备品备件的管理,新建自动化系统硬件、软件的选型应遵循在公司目前已经使用的硬件设备及软件范围内选择的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再选用其它产品。第二节 运行维护与检修第十五条 严禁将生产用计算机设备或备品备件用作办公或其它场合。第十六条 工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室(调度室)管理规定,做好对自动化设备的清洁工作,保护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造成自动化系统损坏的,依照本制度加以考核。第十七条 自动化设备的点检由各生产厂(中心)点检员负责,设备维护由各分厂自动化维护人员负责。为了保证在系统出现疑难问题时做出快速反映,设备处
7、负责组织与外协单位建立服务关系,相关费用计入生产厂(中心)制造费用。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设备的点检定修制度,点检人员负责制定自动化系统点检标准和维修技术标准,制定定修模型,确立点检负责人,制定点检路线图。第十九条 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人员的检修计划及检修规程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得缺项漏项,每月对自动化设备进行卫生清扫。点检人员每天对所辖范围内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自动化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第二十条 点检及维护人员不得对PLC、DCS控制器或监控软件进行加密,属要害系统确实需要加密的,加密人员必须征得本单位上级主管同意,将加密口令上报本单位上级主管并做记录。第二十一条 系统配置要有
8、存档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实因为调试或检修需要更改的,要有详细记录,并将修改记录存档。存档文件由生产厂(中心)管理保存。第二十二条 检修过程中,对自动化系统的接线如有变动,要有详细记录,并修改相应程序,将修改记录存档。存档文件由生产厂(中心)管理保存。第二十三条 点检人员应重视设备劣化倾向管理,注意观察设备技术状态变化和故障趋势。并由点检人员记录设备更换日期、周期。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备品备件应由点检人员统一管理,控制总量,建立档案,上报设备处,严格执行支领流程,领用计算机备件时以旧换新(新建及技改项目除外)。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若维护人员在系统维护过程
9、中确实需要更改硬件配置,更改后的配置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并在设备维护档案中记录。第二十六条 点检和维护人员每月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自动化系统故障频发的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并将统计与分析结果上报设备处。第三节 机房、控制室及其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 机房、控制室的装修应符合规范,适合自动化设备运行的条件,机房除满足温度、湿度和含尘量条件外,还要做到防静电、防干扰、防雷击、防鼠害、防虫害、防火、防水等。第二十八条 非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控制室,各机房、控制室、操作室要建立严格的出入人员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九条 机房、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非本操作岗位人员不
10、得在室内就餐。第三十条 系统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三十一条 重要的机房、控制室设备要有在线或离线灾难备份措施。第三章 自动化系统的软件管理第一节 软件管理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自动化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第三十三条 系统软件是管理计算机本身的应用程序,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管软件和系统工具软件等。第三十四条 应用软件是满足用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软件。是指由系统集成商或自行开发的PLC(DCS)软件、监控软件、管理软件(包括原代码)、数据库应用、数学模型和过程原始数据、过程状态数据等。第二节 选型、安装、调试第三十五条 自动化软件的选型,根据系
11、统要求,结合目前公司现已使用的软件范围,需具备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第三十六条 软件选型要满足网络通讯的要求,充分考虑设备的兼容性,考虑各级系统通讯的兼容性。第三十七条 系统软件在安装前,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或安装技术规范,方可进行安装。第三十八条 应用软件调试验收前,必须按照所签合同或技术协议内容及软件功能说明书,确定验收方案和标准,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九条 软件归档1、归档软件指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及编程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的备份。2、归档数据是指历史数据的备份归档。3、备份归档:新建及改造工程,必须在项目验收后一周内,及时将自动化软件及数据备份归档。4
12、、备份归档内容一式三份,生产厂(中心)、点检及维护人员、设备处各一份。第三节 运行维护第四十条 软件及归档数据定期拷贝归档,由自动化系统点检人员负责组织安排。软件介质(硬盘、光盘等)中的内容必须复制一份,转移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保证质量完好。第四十一条 自动化软件备份归档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实施,备份归档三份,维护人员、生产厂(中心)、设备处各存档一份。第四十二条 一级计算机软件备份必须保证与二级计算机软件备份相一致。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软件的查找和统一管理,凡归档的备份软件和数据必须注明各盘带的编号和名称及备份日期。第四十四条 自动化软件备份的借阅,借阅人提出申请,软件存档部门
13、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第四十五条 严禁操作人员对自动化软件及数据(除工艺设定参数外)擅自修改、删除、增加。未经批准,系统维护人员也不得对应用软件进行随意修改。第四十六条 自动化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要专机专用,专盘专用,严禁上网使用公共共享软件。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随意拷贝他人的软件;不准未经杀毒处理直接使用它机使用过的软件;不准使用各类游戏软件。发现病毒应立即查杀,封存,防止病毒的扩散。第四十七条 根据使用情况和供应商系统软件版本升级情况,应对系统软件按需要进行升级。第四十八条 控制系统中重要工艺参数的历史趋势功能、报警记录功能一定要保留。维护与
14、点检人员不得删减自动化系统中的连锁装置及程序功能。第四十九条 在停产检修期间应对控制系统的连锁和安全保护功能进行试验和测试,以保证自动化系统在生产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第四节 完善与开发第五十条 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和优化自动化的应用软件。第五十一条 当现场生产出现某种生产问题或质量问题,确需对某些自动化系统进行完善与软件进行必要修改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自动化系统新增与修改功能的提出。(1)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自动化系统功能不完善或不适合;(2)由提案制度提出新增或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3)点检和维护人员发现职责内自动化系统功能存有缺陷。2
15、、以上三种情况发生时,须先征求各关键运转操作人员意见,达到协调一致后,填写自动化系统功能修改或新增需求表格(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需求表格),经生产厂(中心)二级主管确认及一级主管或一级主管授权人核准。提交技术处工艺室二级主管进行确认后,交设备处审核。需求表格为开始作业的依据,并为后继作业的摘要纪录,必须如实填写。3、设备处收到需求表格后进行编号列管,对需求表格中的内容的时效性、合理性和作业规模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与评估,如果可行组织相关点检维护人员进行实施。对于超出现有设备能力或公司现有技术能力的作业,将按改造项目进行论证与实施。4、生产厂(中心)工艺技术负责人应主动与自动化系统负责人研究可行的对策和方案,实施后需对修改内容、日期、时间、修改人等进行记录。5、对完成的新增功能与改进项目,生产厂(中心)工艺人员与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及设备处技术人员一同进行测试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在需求表格中填写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及完成的效果。并将软件进行备份。6、新增与修改自动化系统功能流程图见附件一。第五十二条 软件开发必须依托成熟、可靠的新工艺。为此,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或各相关生产厂的工艺技术人员应与自动化人员充分结合,提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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