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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x

1、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

2、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项。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

3、理期限。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补正注意事项。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执

4、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5、、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二条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拟定初步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6、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缺少第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三、行政复议调查取证核实制度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

7、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申请事项和原因;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证人基本情况;申请日期。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

8、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四、行政复议审查

9、制度条为加强行政复案件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第四条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召开行政复议庭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

10、以合并审查。第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中止审查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八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终结的,书面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九条行政复议审查中发现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逐级报有

11、权处理的机关。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

12、其成年家属代收。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或派出所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六、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

13、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后,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案件的处理意见须经集体讨论。第三条复议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的,也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第四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听证的案件,在听证员的主持下由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第六条集体讨论案件由行政复议机

14、构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处理该案件适用的依据和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第七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件,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理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与参加人姓名、承办人与记录人姓名、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等。讨论完毕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第九条集体讨论的案件一般安排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后进行。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条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

15、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XX第2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的协调。第三条行政复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第四条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办案机构还必须遵循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五条调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和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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