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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对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的探讨.docx

1、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对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的探讨论题:由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对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的探讨目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 海盗犯罪概述2(一) 海盗的历史演变及定义2(二) 海盗犯罪的构成要件2(三) 海盗犯罪的突出特点3(四)海盗犯罪的成因及危害3二、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规制4(一)国际条约的规制4 (二)国际组织等主体的规制5三、对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规制的不足之思考5(一) 对海盗概念界定的缺陷5(二) 国际立法方面的缺失6(三) 监督和制裁机构主体方面的缺失7(四) 缺乏对国家权利和责任的规定7四、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的完善7 (一)完善国际立法7(二)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7(三

2、)加强国际协作7 参考文献9 内容摘要:索马里海盗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海盗问题的重新审视。本文拟通过对海盗问题的构成要件、特点、成因及危害的概述,进一步阐释了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规制及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最终提出对该规制的完善措施。关键词:海盗犯罪 国际法规制 不足 完善海盗问题由来已久,原本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然而,近年来,由于索马里海盗的猖獗,又重新为各国所重视。海盗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其危害性已经超出单纯的经济领域,而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挑战。根据国际海事局(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 IMB) 的统计,2008 年有记录的海盗攻击(包括得逞的攻

3、击和未遂的攻击) 达到293件。而仅2008年,索马里就发生了二十多起海盗袭击事件,他们不仅针对他国商船下手,甚至连联合国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物资的船队也为这伙暴徒所袭击。于是,打击海盗犯罪对国际社会而言日益紧要和迫切。 一、 海盗犯罪的概述(一)海盗犯罪的历史演变及定义1、海盗的历史演变海盗在世界上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文化符号。 据传,大约在3000年前,在地中海一带,随着海船的出现,海盗便产生了。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世界开始成为一个整体,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发展,推动了商业贸易的飞速发展,而作为世界贸易必经之路的大海,便成为了承载巨大财富的摇篮。海盗攻击商船,抢劫财富,在世界上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影

4、响。于是,曾经在16、17世纪横行一时的海盗,在世界各国的联合打击之下,到19世纪已经不复昔日的威风。然而,直到今天,海盗仍然是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的重要因素之一。2、海盗的定义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海盗”所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而在不同国际条约中,定义仍然会有差异。目前,最被世界所接受的权威定义来自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该公约101条对海盗所下的定义如下:()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5、)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教唆或故意便利()或()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二)海盗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海盗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客体是海上的船舶航行、人身安全、海上贸易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 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 不包括对自己乘坐的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或物所实施的暴行。2、犯罪客观方面是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及其所载的人或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掠夺及教唆或故意为海盗提供便利的行为。这就可以看出:首先,海盗犯罪的地点只能是公海或是

6、任一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外,所以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则不是海盗犯罪了。其次,海盗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手段,并且是非法的不正当行为。3、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机组人员或乘客。即不包括军舰、军用飞机、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飞机。4、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 犯罪目的是获利、报复、制造恐怖等私人目的, 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三)海盗犯罪的突出特点基于以上对于海盗犯罪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对海盗犯罪有浅略的了解。然而,近年来,海盗犯罪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仅以索马里海盗为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海盗犯罪的突出特点:1、在组织上,组织严密,装备精良。海盗犯罪的集体组织性越来越强,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更重要

7、的是,索马里海盗已非昔日拿着大刀的传统海盗,他们已是武器先进、装备优良的新式海盗。他们甚至可以应用电子设备来定位来到海上的船舶,高效作案。2、在活动范围上,索马里海盗不仅在索马里领海进行劫掠行为,近年来,其活动范围已扩展至数百公里外的公海,不仅频频在其周边国家沿海区域出现,甚至南下印度洋向远海发展。3、在危害性上,由于海盗犯罪在作案范围和作案手段上的变化,其对国际社会的危害也增大。海盗犯罪不仅给国际贸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其手段的残忍性,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地威胁。(四)海盗犯罪的成因和危害1、成因既然海盗犯罪在近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那又是什么原因使海盗犯罪重新抬头呢?可以说,这

8、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国际原因。首先,各国经济的衰落与社会的动乱是海盗猖獗的社会政治经济根源。以东南亚为例,90年代的亚洲金融风暴使东南亚国家经济严重衰退,失业率剧增,贫困人口增加,各国政府无暇也无力顾及海上航道安全, 这就使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铤而走险,纷纷加入海盗队伍以获得非法收入来改善经济状况。另外,国家和社会的动乱使得一些国家的政府忙于维护主权统一,而无暇打击海盗行为,如印度尼西亚。同时,国家间缺乏有效的打击海盗犯罪的国家合作也是海盗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海盗行为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作为,本因引起足够的国际重视和国际性合作打击。然而,由于各国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仅各国对海盗打击不

9、力,国际合作更是成果寥寥。2、危害海盗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其危害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危害人命安全。生命总是最珍贵的,然而生命在海盗面前又是脆弱的。海盗犯罪采取暴力行为,同时也以扣留人质的索要赎金。在这过程中,不少的生命丧身。或是在保卫财物时死在海盗野蛮的抢下,又或是成为人质遭受海盗殴打与杀害。(2)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海盗的目的是抢劫财产,因而海盗犯罪必然造成极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根据国际海事局估计,1996年之前全国每年因海盗袭击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在3到4.5亿美元,到2002年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160到250亿美元。(3)威胁海上通航安全。随着越来越多的商船遭到海盗袭击,

10、海上航行安全越来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在索马里海盗最猖獗时期,除非有军事力量的护送,航行经过的船舶很难幸免。(4)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船舶受到海盗袭击,沉没大海,特别是运载原油与化工产品的船舶,必然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而这些污染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二、 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规制(一) 国际条约的规制由于海盗问题对国际社会的巨大影响,到19世纪,为了进一步打击海盗行为,国际社会开始将惩治海盗的习惯法法典化。到目前为止,对于打击海盗犯罪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来自于这些国际条约的。在此,仅就其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几项加以介绍。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一切行动的法律依据。宪章规定了联

11、合国的宗旨、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等。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宪章对安理会权限的规定,是国际社会打击海盗决议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据此可以授权国家对海盗行为采取军事打击。2、海洋法公约1982年得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已经获得150多个国家的批准。海洋法公约已成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被誉为“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 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犯罪作了如下的一些规定:(1)海盗犯罪的管辖原则。公约第100条规定了“各国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

12、方的海盗行为。”(2)对海盗行为进行认定。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一点在上文已经进行了阐释。这使得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犯罪有了相对较为统一和理性的认识,有利于共同打击海盗犯罪。(3)对海盗船舶和飞机的扣押。公约第105条规定: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4)军舰在公海上登临权的规定。公约第110条规定了军舰在公海上对于不享有完全豁

13、免权的船舶在有合理依据认为其存在从事海盗行为嫌疑时有权登临检查。3、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为了有效制止和打击海盗犯罪,国际海事组织于1988年制订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对缔约国有法律效力,目前为止,已有近14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对海上恐怖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内容包括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的构件、刑事管辖权的划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以及国际司法协助措施。根据该公约规定,海盗行为符合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的构件,因而也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此,仅就该公约对危及海上安全罪的定义加以阐释,该定义也为多数国家作为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依据。公约第3条规定:任何人如非法并

14、故意从事下列活动,则构成犯罪: ()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它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或 ()对船上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或 ()以任何手段把某种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船上,而该装置或物质有可能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损坏而危及或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 ()毁坏或严重损坏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而此种行为有可能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或 ()因从事()至()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从该公约对危及海上安全罪的

15、定义看,该罪所包含的范围非常之广,及一切对海上航行构成威胁和危害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所以当然海盗罪在此定义之内。而该条约也在打击海盗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其他决议和国家间协议除此之外,其他如安理会决议、区域国家间共同打击海盗犯罪的条约协议等也在打击海盗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国际组织等主体的规制毋庸置疑,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上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对条约履行方面,国际组织等主体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下仅就其中几类主体加以论述:1、联合国 联合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大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所有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海盗犯罪显然属于

16、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因素。联合国宪章赋予了联合国执行机构安理会在采取行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授权国家或组织对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对象采取军事打击行动,而对于打击海盗犯罪,安理会的决议负有法律效力。如联合国安理会针对索马里海盗先后通过了1843号决议等多号决议,邀请和授权各国对索马里海盗进行有效打击。2、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更是一个促进各国政府和各国航运业界在改进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与及海事技术合作的

17、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67个正式成员。 可以看出,海事组织最主要的目标是维护海上安全,而海盗犯罪当然应在其打击之列。为了惩治危及海上安全的非法作为,该组织制定和通过了多项条约和协定,并于1960年通过了新的海上安全国际公约。而针对海盗犯罪,也组织了多次国际会议,通过决议,如2009年12月第26届大会通过的关于调查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犯罪行为规则的决议。3、区域性国际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集团化的增强,区域国家间的合作也不断加强。在合作打击国际海盗犯罪问题上,各国出于共同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国际合作

18、增强。区域组织协作打击海盗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欧盟和北约共同对索马里海盗的打击。三、对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规制的不足之思考(一)对海盗概念界定的缺陷鉴于目前海盗犯罪所呈现的种种新动向、新特点, 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现了诸多不适。而对于海盗罪的准确界定则是有效打击海盗犯罪的前提条件。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罪定义的地点必须是公海或是任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发生在一国领海或是专属经济区内的类似行为则不属于海盗罪。虽然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一国主权和管辖权的尊重,但这必然会导致在以上区域的海盗行为更加猖獗。另外,公约对于犯罪行为对象的规定也值得思考。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

19、 海盗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对另一船舶及船上人实施,如果在同一只船舶内实施类似行为,则不属于海盗罪。 而现实是,许多海盗犯罪案件是海盗事先潜入目标船舶,然后作案的,甚至还会有水上执法人员与海盗相勾结共同作案的可能。这样必然导致了许多的海盗犯罪不能得到有效地打击与制裁。(二)国际立法方面的缺失虽然说在国际立法方面,有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及其他的条约协议,然而,立法上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致使各国在利用国际立法打击海盗犯罪的成果总是不尽人意。首先,打击海盗犯罪的制度规则分散,法制不统一。国际上有关的条约大大小小,数目不小。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条约内的规定不尽相同。仅以对海

20、盗的定义为例,既有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定义,也有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定义,而其他条约或笼统或粗略,也有定义。这些定义之间的差别造成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另外,国际立法方面也存在着滞后的情形。随着海盗犯罪呈现出来的新特点,如索马里海盗,以往的一些立法已经显得有些不符形势。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关于海盗犯罪必须在公海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公海是指一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的水域。现实是,发生在以上海域的海盗行为日益猖獗,且危害日益加大。(三)监督和制裁机构主体方面的缺失目前,对于海盗犯罪的打击依靠的仍然主要是国家的行动,而缺乏有权威性的国际监督与制裁机构。虽然设有

21、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而海盗罪却并不在列。 作为危害性极大的国际犯罪,海盗罪却没有专门的审判和制裁机构,这不得不让人深思。这样,即使抓获海盗,却没有统一的国际审判机构,只能由各国处理,必然使对海盗犯罪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四)缺乏对国家权利和责任的规定海盗罪是一项国际性犯罪,这是的到所有国家认可的。因而,对海盗行为的打击也应该采取国际性的协作。然而,由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的差异,也由于国际法上缺乏对国家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各国对于打击海盗犯罪或是推诿,或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未能实现真正有效地国际协作,致使海盗乘虚而入,日渐强大。四、海盗

22、犯罪的国际法规制的完善(一)完善国际立法 国际立法是打击海盗犯罪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因而,必须进一步完善国际立法。首先,在对海盗的定义上,由于海洋法公约一味强调在公海,已不符合目前的现状。因而,建议重新定义海盗罪。将发生在公海上的案件纳入海盗罪的范畴,将有利于对国际海盗犯罪的打击。另外,针对目前海盗犯罪缺乏统一的国际制裁与审判机构,建议将海盗罪纳入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这样才能使得对海盗犯罪的打击更具实效性。(二)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联合国作为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应该发挥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作用,而安理会更应该发挥其在打击海盗犯罪中的主导作用。安理会决议应该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同时要

23、建立一套以安理会为主导的各国参与的执行机制,增强打击海盗犯罪的组织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国际协作 由于海盗犯罪危害的不仅仅是一国的利益,它危及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因而,打击海盗犯罪也不仅仅是一国或几国的责任,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国际社会共同的利益,应该发挥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作用,建立各国共同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协作机制。这既包括在安理会决议之下对海盗的联合军事打击行动,也包括各国间的区域协作,如东盟部分国家为了打击海盗签订了亚洲打击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地区合作协定,为这一地区打击海盗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相信,在有效地国际协作之下,海盗犯罪必将得到有效地制裁和控制。参考文献:1邵津主编:国际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 曾宪国;打击海盗犯罪的现行国际法机制及运作分析; D华东政法大学,2010.10.3 丛旭东;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6月.4 王秋玲:海盗罪及其构成要件; D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年6月.5 胡军:从索马里海盗事件看目前国际海盗罪法律制度的缺陷, 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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