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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版.docx

1、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改版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10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

2、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发展旅游与风景区建设的关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区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

3、政区内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规划监察证件,可随时对与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优选规划方案后,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松花湖风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

4、主管部门会同松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采用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发展规模,并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外围城镇网,促进人口分布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既要符合城市长远发展需要,又要同经济技术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便生活,基础设施先行。(四)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体现江城特色。(六)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城市

5、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上报备案或审批。详细规划需要变更时,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及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

6、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划定用地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当年有效,逾期需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应恢复土地原貌,及时办理退地手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性质、范围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园林绿地、绿化隔离带、学校、托幼园所、文化体育场地、

7、特殊用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保护区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得在上述用地内审批或建设与其用地性质不相符的项目。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上游地区建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项目。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未按规划要求使用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另行安排。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预留用地上进行采挖砂石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

8、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一)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鉴定书或有关申请报告。(三)建设位置的详细规划图一份和由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比例为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第二十条 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持下列证明方可逐级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一)原面积翻修的,需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新建、扩建的,需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住房情况证实材料。(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比例为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按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9、单位申请建设临时性建筑物的,须持申请报告和地形图一式四份,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个人申请建设临时性建筑物的,须持户口簿和地形图一式四份逐级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建设位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需第二年开工的,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相协调,注意景观效果。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将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中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及饰面做法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发定位放线通知书,由城市勘测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

10、工。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须通知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向住宅的间距系数旧区不得小于1.5,新区不得小于1.7。(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斜向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的距离,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间距系数确定:0-30度角为1.5、30-60度角为1.4-1.3、60-90度角为1.2-0.9。(四)多层塔式建筑对遮挡阳光住宅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第二十

11、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的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其总建筑面积的5-10%的规模设置停车场。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规定的范围内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内不得修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压占人行道、市政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不得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和侵害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出租、转让和买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条 在规划区内建设铁路、道路、桥涵、堤坝、给水、排水、电力、电讯、路灯、供热、煤气、园林、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12、,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建设市政公用工程的,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一)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计划文件;(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一式三份。图中须标明工程走向、拐点座标、管径、长度、宽度、高程、埋深和管线综合现状等。工程设有建(构)筑物的,按第四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工程施工前,须将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由城市勘测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年有效,需第二年开工的,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

13、民小区或街坊内的道路、管线工程的敷设走向,必须随建筑工程的建设位置同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道路、管线工程需要动迁现有管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与管线设施的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在主次干道敷设地下管线的,必须按规定预留接线点。第三十七条 主干道路、沿江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种管线和生活居住区内的供热管线必须埋在地下。主、次干道和居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需接电讯和电力线的,必须在临街建筑物背侧接线。第三十八条 新建楼房住宅必须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第四十条

14、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图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旧区改造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造,必须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统一规划、适当调整、合理利用、成片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旧城区改造应当同工业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第四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规划的重点,放在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地势低洼、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作出旧城区改造的近期规划。近期规划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要按规划同步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第四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划定若干个区域为当年改造小区,要明确规划区内具体建

15、筑物的位置、标高、造型和面积。需要在旧城区建设住宅的单位,在本单位的住宅区以外建设的,都必须到改造小区内建设。严格控制自行选址建设。严禁“见缝插针”建设。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旧城区建设时,必须按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动迁范围,拆迁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四十六条 在改造的住宅区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项目、数量、面积进行建设。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插建其它建筑物。第四十七条 在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区内的房屋,只准进行安全性维修或原位原面积翻建。对具有纪念意义及不同时代风貌的建筑物,只准作复原性维修,确需改建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主管部

16、门批准,并保持原有建筑风貌。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同违反本条例行为做坚决斗争有功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超限期使用临时建设用地或临时建筑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从使用期满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3元至5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7、规定,逾期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从期满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05元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违章部分工程造价1-3倍的罚款。(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侵占园林绿地、学校、水源保护地等用地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其恢复地形地貌,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立面造型和饰面做法的,按违章施工面积或长度计算,处以每平方米或每米20元的罚款。不能以面积或长度计算的,处以土

18、建工程费10%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放线通知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已开工部分的每平方米或每米20元的罚款。(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较大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地;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2-3倍的罚款。(十)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责任双方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十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敷设各种管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和责

19、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五十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不按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经济责任。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即行废止。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3.2016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事业单位招聘方案4.2016年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公告5.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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