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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地要求地要求规范.docx

1、人身损害三期评定地要求地要求规范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

2、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2.2护理期nursing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2.3

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

4、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4.2头皮创S01.001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4.3头皮撕脱伤S08.051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

6、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颅底骨折S02.101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4.7.3重型:

7、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S055.1.1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

8、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5,1.3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4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

9、定。5.1.5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7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

10、营养2045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5.1.8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5.1.9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5.1.10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

11、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5.

12、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耳部损伤S09.9035.2.1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

13、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2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5.2.3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5.2.4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5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

14、3060日,营养1530日。5.3鼻部损伤S09.901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5.4颌面部、口腔损伤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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