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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细则模板.docx

1、劳动法实施细则模板劳动法实施细则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 作者: 日期: -03-30 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 字号: 小 中 大 推荐栏目: 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常识 律师在线 律师法律咨询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 总则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 集体合同六、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1、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基金会等其它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2、 在工商行政部门

2、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 能够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3、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 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 应当年满16周岁, 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 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6、 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

3、依法订立劳动合同。7、 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8、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 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9、 用人单位招用港、 澳、 台地区的人员, 应当办理港、 澳、 台人员就业证, 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10、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 外国使领馆、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11、 用人单位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 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

4、大事项的实施。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 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 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4、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 能够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15、 ”公示或告知”是指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能够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 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16、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17、 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 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18、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妥否? )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19、 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号码、 户口地址、 工作岗位等。用人

6、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20、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它证件”是指学历证明、 技能证书、 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担保”即指物的担保, 也指人的担保。”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 如服装费、 驾驶员风险金、 保证金等。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 在相同、 相近、 相似的工作岗位上, 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 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 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 年金、 福利待遇等事项? ) 2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23、 用人单位招

7、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 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4、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能够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能够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8、同的, 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 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应按照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的, 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补签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 终止条件的,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6、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

9、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 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 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7、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 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 厂长、 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 委任) 的, 应与上级聘任( 委任) 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 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 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 工会主席等

10、党群专职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也能够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 能够不签订劳动合同。29、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30、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双方能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协商不一致的, 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31、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 至( 四) 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顺延后, 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此时劳动者

11、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必须签订。3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 临时性、 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 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35、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 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 能够提出订立无固定

12、期限劳动合同。36、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 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7、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38、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 能够是具体的数额, 也能够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3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岗位合同的期限能够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4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41、 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并书面

13、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2、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 ”一年以上”、 ”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 一年、 三年; ”不满一年”、 ”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 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43、 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 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 无论岗位是否变更, 劳动合同是否续签, 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 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45、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 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不属

14、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能够经过协议进行协定。46、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 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 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47、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8、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

15、 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50、 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 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 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 若发生劳动争议, 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52、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 从 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 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二: 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 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四: 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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